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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民生活
第三章 人民生活 1943年,日本帝国主义利用封建把头加强林区的控制掠夺。为盗伐木材,从各地抓来劳工,进入西林的已达3,500人。他们在暗无天日的旧社会深受日本帝国主义、封建把头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其生活十分凄苦。常年住劳工棚,披麻袋片,吃橡子面,因霍乱、伤寒等传染病漫延死亡甚多。有的劳工得了...
第一节 城镇居民
第一节 城镇居民 建国后,职工收入逐步提高,尤其是1977年以后的几年中,连续调整工资5次,职工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从1977年至1984年的7年间,平均每个职工月收入增加40元。 建国初期,每个职工扶养人口最低3人,多者8~9人,人均生活水平7无余,人均社会购买力170元,家属只能操...
第二节 林业居民
第二节 林业居民 1964年,西林隶属于汤原县南岔林务分局管辖,成立了林务所,临时由外县招收300人左右,清理日伪时期遗留的零星木材。那时,仅有几户常住的职工家属,后来,林业工人逐年增多发展到400多人。生活条件极端困难,吃无食堂,住无宿舍,居住在临时搭起的“工棚子”里兼作食堂。 19...
第三节 农民
第三节 农民 1984年之后,西林居民逐渐增多。除大部分从事林业生产外,其余劳力均参加农业生产。生产工具为锄头、镐头、犁杖。因牲畜少,趟地只能用人拉弯钩犁,种植品种主要是玉米、大豆、蔬菜等。 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生产有了发展,生产队购置了双轮单烨犁以及马匹。队里冬季组织人力上山采小杯、...
第四章 侨务
第四章 侨务 西林早在1942年就有苏联侨民(白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侨民们不仅生活上有了改善,而且在政治待遇上也有了提高。 1951年3月,伊春县政府成立侨委会,居住在西林的侨民约加入了侨委会。 1953年,侨民人口数增加至615人。...
第一节 宗教管理机构和宗教政策
第五章 宗教第一节 宗教管理机构和宗教政策 西林于1984年10月1日成立伊斯兰教宗教委员会。 宗教的管理实行“三自”(即自传、自治、自养)。 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
第二节 宗教现状及宗教活动
第二节 宗教现状及宗教活动 1974年9月1日在西林桥北侧建砖瓦结构清真寺1处,面积73.3平方米。1年中在此处举行3次开斋节,由阿匐主持,参加入百余也并招待素饭,不饮酒、不吸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西林区仅新兴街就有清真饭店3处:张子成“清真饺子馆”,杨玉清“清真烧麦馆”,米传...
第一节 优抚
第六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优抚 1969年~1984年,召开烈军属和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退伍军人代表会2次。表彰先进,号召其发扬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做贡献。出席会议代表293人次。 区政府决定按残废等级(革命残废军人由所在地部队评定发证,地方复审)按时发放残废金,使残废军人的生活得...
第二节 拥军爱民
第二节 拥军爱民 西林区境内(苔青沟)驻有沈阳后勤部队。自1969年以来,每年“八一”、“十一”及新春佳节,区政府给部队全体指战员写慰问信、赠送锦旗,送各种慰劳品,如:背心、水果、猪、羊等,并组织文艺宣传队、秧歌队前去慰问演出。 1971年,区政府发动街道广大妇女做鞋垫若干双,针线包若干个...
第三节 救济
第三节 救济 一、社会救济 西林区政府对鳏、寡、孤、独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每月发给补助金,生病由民政部门送往医院治疗,使这些人生活上有了保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72年~1984年社会救济款总额为281,000.21元。 二、农业困难户补助 自公社...
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婚姻法, 1953年,在全国广泛宣传贯彻。此后的10余年中,旧的婚姻制度得以制止,男女青年自由恋爱,结婚前到区民政科领取结婚登记书。(见附图)@img6W8010N.jpg^JPEG^LINK
第五节 殡葬管理
第五节 殡葬管理 1977年11月17日,西林区成立殡葬管理委员会,改革旧殡葬礼俗,严禁乱埋乱葬。 1979年1月10日,区革委发布改革殡葬,实行火葬的决定。同年4月17日区委发布《关于我区殡葬礼俗改革,推行火葬情况的通报》,要求全区各单位,要遵照毛泽东“移风移俗改造国家”的批示,充分发动...
第一节 机构沿革及人事更迭
第七章 劳动第一节 机构沿革及人事更迭 1969年12月6日,西林区革命委员会设立劳动组,编制3人,设组长1人,负责全区的工人管理和职工工资工作。 1971年,成立了劳动民政科,编制5人,设科长1名,将原工作范围扩大到知识青年的安置及民政工作。 1973年,劳动、民政分开,恢复...
第二节 劳动管理
第二节 劳动管理 历年全区工人皆由劳动部门统一平转调配,集中管理,各基层单位无权调出、调入。各单位工人由本单位生产调度员分配、管理。 区劳动工资部门按国家和上级批准的劳动力指标,统一接收、调动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国家计划外任意增加职工。各基层单位辞退、除名职工,须向区政...
第三节 工资的改革和调整
第三节 工资的改革和调整 1972年,区对低等级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或相似等级的工作人员,均在现有工资的基础上晋升1级,其级差不足5元者调资5元,级差5元以上者按现行工资标准差额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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