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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妇女联合会
第二节 妇女联合会 1946年初成立了北安县民主建国联合会,下设民主妇女联合会,抓妇女群众工作。1948年县、区单独建立了民主妇女联合会。当时县妇联是4名编制,各区妇联配1名妇联主任。到1951年,较大的区又增加1名妇联干事,区妇联编制增加到2名。各级妇联组织,在土改运动中,组织教育妇女破除...
第三节 青少年团体
第三节 青少年团体 一、共青团 北安县于1946年成立了民主建国联合会,下设青年联合会,负责青年和学生工作。根据东北地区青年工作会议精神,省决定在省会所在地北安城镇搞建团试点工作。由省派人于1948年9月13日开始筹备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负责筹备工作的是从东北青年干校学习回来的傅...
第四节 贫下中农协会
第四节 贫下中农协会 北安县于1946年初成立民主建国联合会,下设县农会,抓全县农会工作。土改结束后,村政权建立,农会被取消。 中央关于建立贫下中农协会,早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就有通知,但因本县没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直到1967年才建立县贫代会。根据省革命委员会通知,于1967年9月成...
第五节 工商业联合会
第五节 工商业联合会 北安县工商联合会是工商界组织的人民团体。1946年春成立县商务会。1952年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工商业联合会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命”中停止活动,到1968年被取消。从1952年到1965年期间,共召开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县工商联成立后,带领广大工商业者自...
第六节 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节 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开展群众性的科学普及工作,1956年11月成立了北安县科学普及协会,隶属县委宣传部,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工作。1960年设科委(隶属市政府)。1963年撤市分县改称科学技术协会,隶属县委宣传部,设科协干事1人,处理日常工作。“文化大革命”后,取消了科协。1980年8...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安
第十一编 公安司法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安 一、警察 龙门设治局时设警察事务所,负责境内社会治安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并管理人口户籍及旅店、妓院等。警察事务所设警佐、马警、步警、巡逻警。民国3年(1914年)城内设警察事务所,并在十田村、安古镇、湖山镇、北安村设区署。共...
第二节 伪满时期警、宪、特
第二节 伪满时期警、宪、特 一、警察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龙镇县设有公安局,伪大同2年(1933年)7月1日改为警务局,伪康德3年(1936年)改为警务科。警务局时,有事务官1人,属官3人,警佐4人,翻译1人,巡官3人(日本2人),警长2人,警士24人,另有警察队40人,在警务...
第三节 人民公安
第三节 人民公安 一、机构 1945年8月下旬由伪官吏、绅商等组成“北安县地方维持会”,下设公安部。11月中旬省委派干部来北安,解散了维持会公安部,成立北安县公安局,下设督察室、警务、保安科。翌年1月改为黑龙江省会公安局,省警政厅长宫洗尘兼局长半个月,第二任局长是章林,下设督察室、警务...
第一节 建国前的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建国前的检察机构 民国时期龙镇、通北县均无检察机构。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前,龙镇、通北两县均设有隶属拜泉区检察厅的兼理司法县公署。伪满初期仍沿用民国年间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伪康德5年(1938年)成立北安区检察厅,受克山地方检察厅领导。检察厅(和法院)按...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950年建立北安县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6月改为人民检察院。1958年和1959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到县委政法部,检察院改为检察科。1959年底恢复检察院,1960年改市人民检察院,1963年与德都分县改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法院
第三章 法院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法院 龙镇通北两县民国年间无司法机构,由县知事、县长直接办案。后来增设了承审员和推事,协助县知事(县长)办案。后县公署(县政府)设承审员、管狱员。民国20年(1931年)龙镇县承审员由县长温酩德兼任。通北县与龙镇县相同。龙镇县监狱是民国5年(1916年)3月1...
第二节 伪满时期的法院
第二节 伪满时期的法院 伪满初期仍沿用民国的办法,由龙镇县兼理司法县公署负责司法工作,县内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检察业务,均由县长直接处理。伪康德4年(1937年)以前,龙镇、通北两县的司法工作隶属拜泉区法院。在县长的监督下由承审员、书记员负责日常业务。龙镇县兼理司法县公署每年受理各类案件多...
第三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法院 1945年县政府设司法科,当时有科长、书记员各1人,负责处理民事、刑事案件。1947年秋,因留用人员被清洗,只有机构而无人员。1948年初又配书记员2人,科长由县政务秘书金伯文(女)兼。1948年11月改为北安县人民法院。第任院长由县长陈明智(女)兼。根据《人民法院暂行组织...
第一节 法制宣传
第四章 司法第一节 法制宣传 为促进安定、团结和稳定社会治安,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减少和予防犯罪,1982年大力加强了法制宣传工作。 一、结合形势,进行宣传。在开展经济领域斗争中,利用画廊出刊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向各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活动的有关新闻图片和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全县应建基层调解委员会557个,1982年底已建立512个占应建的91.9%,其中城镇91个、公社大队136个、工厂企业285个。 1982年对2876名调解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培训,其中参加专业办的5期业务学习班的1376名。由于水平提高和调解委员的艰苦、细致工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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