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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律师工作
第三节 律师工作 1980年11月法律顾问处划归司法科领导。1982年有专职律师5名。当年共接受被告人委托刑事案件52起(含法院指定1件、民事代理4件),解答法律咨询8件,代写民事诉状65件,刑事控告书1件、上诉状1件、答辩状3件、申诉书1件,接待来访120人次。经过辩护,改变案件性质的8人...
第四节 公证工作
第四节 公证工作 1982年设公证处,有专职干部2名。当年共收案50件,其中收养子女28件、解除收养关系2件、财产继承1件、遗嘱1件、委托书2件、证明印章2件、事实证明2件、协议书2件、其它3件、涉外公证7件。在方法上,首先深入调查,分析确定应否公证,从而提高了准确性,真正起到公证作用;其次...
第一节 社会福利
第十二编 民政第一章 民政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福利厂 1958年县民政科投资,在北安、通北、青山3个镇办福利厂(店)29处,共安置荣复转业军人、烈军属、社会困难户200多人。1963年撤市分县后,经调整合并,保留18处,共安置265人。其中有盲聋哑福利厂1处,计25人。1964年福利...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人民政府本着“依靠集体、自力更生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对城乡受灾群众,以及鳏寡孤独困难户都及时给以救济,保证基本生活需要。 救灾:北安地区由于地理气候条件的原因,旱涝霜冻及风雹等自然灾害不断发生。政府在扶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同时,还拨发大量的救灾款与物资。...
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优抚工作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军烈属和复员转业军人的一贯政策,拥军优属也是人民群众的优良传统。解放后到建国初期,农村对军烈属(包括享受供给制干部的家属)实行代耕优待。按优抚对象劳动力的强弱有无,分为助耕(帮助部分人、畜力)、代耕(人、畜力全由代耕者负责,但优待户需供饭)、包耕(一...
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婚姻法后,全县城乡普遍开展了宣传工作。1953年春,又深入地进行了一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的、买卖的婚姻陋习受到很大冲击。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新型婚姻制度。并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1980...
第五节 基层选举
第五节 基层选举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和《县、区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北安县于1948年秋,在省民政厅工作组协助下,在二区西胜利村(胜利公社胜利大队)进行基层选举试点,建立了新的村政权。当年10月全县45个行政村普遍进行了选举,组成了村行政委员会。...
第六节 支援前线
第六节 支援前线 北安是东北解放最早的地区之一,是解放战争中的后方根据地。北安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军参战,捐款献物,为解放战争做出了贡献。1950年10月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北安县人民又以极大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热情,出人、出物,捐献飞机大炮,接纳伤病员,为支援前线尽到最大...
第七节 移民安置
第七节 移民安置 50年代,国家为了加速北部大片荒原的开发,曾经由关内部分县分批组织移民到我省北部县份落户垦荒,安置费全部由政府负担。北安县于1955年开始接收第一批移民200户(其中有哈尔滨市内的100户),449人。分散安置到部分村屯,共开荒600垧。1956年,先后接收3批来自山东省莒...
第八节 自流人员遣送
第八节 自流人员遣送 1959年以后,由于连续几年的自然灾害,关内有不少地方人民生活十分困难,纷纷外出谋生,因此我县自流人口日见增多。其中很多人到此并无亲友可投,以致流浪于街头,鱼龙混杂,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为此,1964年建立自流人口收容站,由民政和公安部门共同管理,对流浪于城内的流入人员进...
第九节 烈士陵园管理
第九节 烈士陵园管理 烈士纪念塔1949年政府为褒扬在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中牺牲的烈士,在县城东南隅(现庆华厂南侧)修建烈士纪念塔一座。塔高为25米,座东面西,正面题词:“抗日暨爱国自卫战争烈士纪念塔”。当年8月1日建成揭幕,占地约1万平方米,四周青松环绕,倍增肃穆气氛(因保护不力,近年来松林...
第一节 外侨
第二章 侨务第一节 外侨 全县现有外侨27人,其中日侨13人,朝侨10人,无国籍侨民4人。 日本侨民,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来北安县的开拓民,“八·一五”光复后与中国人结婚的日本妇女。现多居住在农村和农场。 朝鲜侨民,大部分是朝鲜战争爆发后来我国的。多数是妇女和女孩,他们与本县...
第二节 归侨、侨眷
第二节 归侨、侨眷 全县共有归侨、侨眷、港澳眷属89户,212人。其中:归侨98人,侨眷32人,外籍华人亲属51人,港眷属31人。归侨绝大多数是1953年从朝鲜归国的。另有苏联归侨1人,马来西亚归侨2人。归国后大部分居住在农村,均得到了妥善的安置。随着党的侨务政策的落实,归侨、侨眷、港澳眷属...
第一节 劳动就业
第十三编 劳动人事第一章 劳动第一节 劳动就业 建国初期,全县处在经济恢复阶段,各单位都急需补充一批劳动力。当时劳动管理规章尚不健全,一度出现各自私招乱雇的混乱现象。1957年黑龙江省人委下发了“黑龙江省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办法”,确定各市、县劳动局(科)为统一管理调配劳动力的工作机关。凡...
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 北安解放后到1953年,职工干部的生活待遇分供给制和工薪制两种。从老区来的干部,部队干部、战士和部分当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供给衣、食,并发给少量津贴。大部新干部和企业职工实行工薪制。1948年4月以前,职工的薪俸都以实物(小米)计发,以后全部折成货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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