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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普查、整顿
一、私营企业的普查登记 建国后,为了贯彻政务院颁布的《私人企业暂行条例》,进 一步了解和掌握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私营企业的领导与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 1951年11月2日发出《关于本省私营企业进行登记》的指示,要求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于1 951年年底前,对全省的私营企业进行一次重新...
第三节 违章、违法查处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支援前线,稳定市场和安定民生,黑龙江地区各级民主政府都比较 重视对工商企业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 1948年4月下旬,牡丹江市工商管理科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在市内各区、街的配合下,对 全市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以解决无证经营、有证不营业,持旧营业许可证未换新 许可证...
第三章 企业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对私营企业登记,要求登记主管机 关制定企业登记名簿,分门别类进行注册,以此进行日常管理。1963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 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省开展工商业登记。省市场物价局要求市、 县登记主管机关按照省统一的《行业分类目录》,建...
第一节 建档立卡
黑龙江省建立的企业登记档案,是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一户企业建立一个档案,分 支机构的登记资料,按隶属关系并入独立核算企业档案。县(市)建立的企业登记档案,在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市建的企业登记档案在所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市工商 局建卡,作为全市企业的“经济户口”。企业登记档案以“档...
第二节 管理和利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登记档案,绝大多数市、县设有档案专柜,齐齐哈尔 、拜泉等少数市、县设有档案室,均指定专人管理。为使档案管理制度化,许多市、县建立 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管理员职责。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订立的 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及时收集、整理档案材料;按规...
第三篇 个体工商业管理
黑龙江地区,早在唐代渤海国时就已出现家庭手工业作坊和商业店铺,生产交易的商品 有稻、盐、昆布、棉布、绸、彩陶和金银玉石饰品等。在金代,已出现商品竞争现象,如上 京会宁府城内开设的字号为“邢家记”、“翟家记”金银饰品匠铺。但是,由于黑龙江地区 地处边陲,特别是清朝实行了近200年的“封禁”政策,商...
第一节 从业人员登记
第一章 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避免造成黑市及减少社会失业人口,1950年至1955年,黑龙 江地区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加强私营工商业及城镇摊贩管理的指示,对摊贩经营条 件放宽到:无职业而申请摊贩经营者便准予登记经营,对老、弱、残疾以摊贩经营为主要生 活来源者,原则上发给证照;对...
第二节 经营范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7月至1956年11月期间,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允许个体游贩经营豆腐、蔬菜、酱油、食杂、修理等行业,不准贩卖违禁品及 中西药品;允许蔬菜商贩冬季兼营豆芽;对于回民商贩经营的牛羊肉、面食、蔬菜等行业要 首先安排供应。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
第三节 经营方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49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市发布的《摊贩管理暂行规则》规 定:固定摊贩,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规定位置营业,不得自由摆设、随意移动或流动贩卖; 流动小贩,指定在市区胡同内流动,禁止在市场和主要街道停留叫卖,亦不得在大车店、旅 店、澡塘内流动叫卖。1950年6月26日松江省...
第四节 核发证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4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通告摊贩业者于3月15日前,到 各区公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准营业。按这一要求全年共核准登记发放摊 贩执照1340户。1951年1月13日,松江省人民政府令各县(市)工商管理机关,游动商贩许可 一律由县工商科或责成工商助理员审...
第一节 证照查验
第二章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要求从业者将营业证放在明显易见处以便随时检查 。1950年至1955年松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 部的指示精神,下发《为确定游动小贩之审批及活动范围由》,规定各地游贩证明及证章之 样式,由县(市)工商科统一印...
第二节 违章、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22日齐齐哈尔市颁发《摊贩管理暂行条例》,严禁 贩卖违禁品、军用品及带有欺骗性、赌博性和有碍卫生之物品、迷信品;严禁抽签、抓彩、 贩卖赌具及死病肉类;严禁贩卖假货、少给分量、强买强卖、欺骗拐诈、接买赃物,以及其 他不正当行为。如有贩卖违禁品、军用品及带赌博性...
第一节 组织
第三章 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有摊贩管理委员会和个体业者联合会。 1951年以后,黑龙江地区有摊贩管理委员会和个体业者联合会,或按行业编成小组,接 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及工商联合会的指导。1964年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个 体工商业者的管理,成立个体业...
第二节 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55年,有关摊贩组织的任务是:办理本地区摊贩有关事宜 ,制定公约,定期召开行业小组会,协助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一样,活动中断。 1980年,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各市、县成立的个体劳动者联合会,在 工商...
第四篇 经济合同管理
黑龙江地区经济合同(契约)的管理,始见于清朝光绪年间。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 ),清政府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契约到商会注册,以杜绝诳诈欺伪之弊。”19 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齐齐哈尔市(当时的黑龙江省会)设立商务总会,商务总会设总 董1人,协董2人,五行议董各2人,人选由商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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