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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备案与鉴证
第一章 监督检查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审查,历史上称为备案(或注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则称之为鉴证。 黑龙江地区有关经济合同、契约的备案,始见于清光绪年间。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 )11月24日,清政府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商家定货之合同及抵押称贷的 ...
第二节 查处违法
解放战争时期,为保证军需民用,各地民主政府对加工订货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法问题 查处很严。如《哈尔滨市加工条例》规定:“如发现掺假,成品变质,委托加工者有权解雇 外,并可提请政府予以罚款、停止其营业或课以徒刑之处分”。1948年哈尔滨市军帽检查站 在检查军帽质量时,发现永和泰加工厂在生产的252顶...
第三节 确认无效
黑龙江地区有关无效合同的确认始见于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4月17日颁布的《哈尔滨特 别市政府布告》规定:凡各省、部队、机关、团体在哈尔滨市鞋业、被服业、纺织业定货、 委托加工或大量购买上述各业生产的原料时,均应与工商管理局商洽,由该局征得军需处或 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擅自与哈尔滨市厂家接...
第一节 调解
第二章 调解仲裁 清末,随着黑龙江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自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起,齐齐哈尔、 哈尔滨、五常、绥化、双城、阿城等地陆续设立商会。有关经济合同、契约纠纷的调解工作 始由商会负责。 民国时期,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地方,商会下设商事公断处调解商事纠纷。商事公断处以 息诉和解为宗...
第二节 仲裁
经济合同(契约)纠纷的仲裁始见于清末。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11月24日,清政 府商部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中规定:凡华商之间遇有商事纠纷,可到商会告知总理,由 总理定期邀集名董,秉公理论,从众公断。双方如不服公断结果,还可禀报地方官核办。对 于华、洋商人间的商事纠纷,商会可令双方各推举公...
第五篇 商标管理
黑龙江地区古代就有商标。1963年在阿城县杨树公社镶白屯出土的银镯,镯身扁薄,重 83克,内侧铸有“上京翟家”戳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上京翟家”是黑 龙江地区古代商标,距今有800多年历史。在阿城县出土的铸有“上京香家”标记的金镯,经 黑龙江省博物馆认定,也是黑龙江地区古代商标。...
第一节 内销商品商标
第一章 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黑龙江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在哈尔滨、牡丹江等较大城市 已经开始,有的城市发布了带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办法。1948年3月14日《哈尔滨日报》刊载 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从3月15日起照常办理商标登记的决定。同年4月15日,牡丹江市政府“ 为商标登记事”发布的政...
第二节 出口商品商标
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申请。1956年3月24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部的联合通知指 出:我国产品特别是工业制品的出口,将日益扩大。为了防止国外不法商人用仿冒、伪造、 影射商标等手段来破坏我出口商品的信誉,各进出口公司要利用资本主义市场商标注册专用 的手段来巩固、扩大我国产品的出口。还指出我国的...
第三节 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一些较大城市即恢复办理商标注册工作。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商标注册工作已由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商标局统一办理,各地 应即停止,等候另行通知的精神,1950年2月9日,下发了“关于商标注册事项暂停办理由” 的通知,指示各县工商科暂停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同年...
第一节 药品、卷烟、酒类商标
第二章 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 定:“以成药申请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机关的化验许可证或许可证的照片。”同年, 佳木斯市政府根据《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颁发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医 药或化学制造成品呈请商标注册,须...
第二节 混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 :在同一类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申请审定或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他人认为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得提出异议,但以登 载商标公报之日起1年内为限。1963年国务院公布的...
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 定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53年2月向各省、市发出“关于未注 册商标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指示各专署、市、旗工商科长,要 认真贯彻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一规定。对未注册...
第四节 侵权假冒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国家对商标管理工作没有制定条例和具体管理办法,黑龙江 地区只有些地方性法规。1948年4月15日,牡丹江市政府发布“为商标登记事”,凡公营企业 及私营各工厂产品使用的商标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对已使用的商标,限期登记承认使用权。 拟新制商标,应持图案来府登记,经承认后方可印制...
第五节 监督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最早开展商标注册登记监督产品质量工作的是牡丹 江市人民政府。1949年12月2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牡丹江市商标注册登记商品质量检 查办法》。《办法》规定:产品质量必须确保商标注册登记时的水平。对技术不佳、质量低 劣,不适消费者使用需要的商品,分别以情节轻重,...
第六节 商标设计、印制
一、商标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曾强调本国的厂商不得袭用外商的商标 ,也不得用外文作商标,如有违者,应予取缔。在商标的设计上,文字、图形应特别显著, 并应有一定的名称和颜色。1963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商标要有一 定的名称,构成商标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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