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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侨务、外事
第四章 侨务、外事 林甸县侨务工作过去由民政部门负责。1984年9 月,县政府设侨务办公室,配秘书一人,并兼外事工作。
第一节 侨务
第一节 侨务 林甸县侨眷98人,这些侨眷在国外的亲人中政治有地位、技术上有专长、经济上有实力的共有七、八人。县政府对侨民侨眷的就业安置、困难救济、子女升学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以优先照顾,工商、税务部门根据他们特点、专长,给以优惠。...
第二节 外事
第二节 外事 林甸县外事工作主要是接待外宾旅游,从1982年至现在,来本县育苇场看鹤的外宾,先后共有29个国家,110人次。
编下序
第十一编 政法编下序 民国初年,地方治安由乡绅自理。至民国3 年(1914年)成立林甸设治局后,开始设立警察机构,此后民国年间,县城、农村之警察机构或设立、或撤消,日益朝着健全方面发展。整个民国时期,由于立法不全,对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均由县公署设一承审负责处理。 伪满时期,警察机构较...
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在珰安。民国2年(1913年)后,开始办民团,以团代警。 民国4年(1915年),林甸设治局成立警察所,并在县城和珰出所。民国15年(1926年),撤销县内各分驻所,改设警察2 ...
第二节 伪满时期
第二节 伪满时期 伪满洲国林甸县政府成立后,县内公安局机构仍如民国时期。大同2 年(1933年)公安局改警务局。康德元年(1934年)警务局除设局长1人外,又增设日系指挥官2人,其中1 人兼负责特务系工作。各公安分局则改为警察...
第三节 人民公安
第三节 人民公安 1946年3 月21日,林甸县解放。同月26日,成立县公安大队。各区成立区中队,4月1日成立县公安局,配合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和重大运动,处理县内一切公安工作。1949年春,曾在县城镇和烟筒屯分别设立派出所...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前,未有独立检察机关。1951年1 月24日,组建林甸县人民检察署。它既是法律执行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安局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准确、及时、合法地打击敌人,惩治犯罪。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主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做出批捕和起诉与否的决定,并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一、审 捕 本县建署以后,至1955年5 ...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行直接受理的有关法纪方面的案件,它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搜查、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伪证陷害、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枉...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自行直接受理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刑事案件。它包括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抢险救灾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砍森林、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诈骗等方面案件。本院自1955年至1966年间,各种触犯...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本县于1956年设监所附属劳改生产队1处,监所每月检察1次,劳改队每半年检察1次。1957年设劳改农场1处,看守所1处。1961年取消劳改农场,只保...
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法院第一节 机构 林甸县民国年间,只有县公署的承审负责受理全县刑事、民事案件。 伪满时期,各种刑、民案件。均由区法院审理。区法院,是由省府在本地方园几千里,设1个法院,负责流动审理该地区的各县刑、民案件。 ...
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社会主义建设、人民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5...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目的是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审判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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