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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早在解放初期,明水县便开展了民事调解工作,当时由村长自理。后由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民政助理管理。1981年司法局成立后,由司法局管理。 一、人民调解组织 1945年,全县10个区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城的各街和农村的各村,也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小组。1973年后,全...
第四节 法律顾问
第四节 法律顾问 一、组织机构 1956年 5月,根据省委指示精神,明水县建立了法律顾问处。1957年,律师因行使辩护权而受到政治迫害,被扣上右派分子帽子。从此,法律顾问处也名存实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11月),根据中央组织部指示精神,本县恢复了法律顾问处,由法院院长代...
第五节 公证事务
第五节 公证事务 1981年以前,明水县无公证事务机构,公证业务由法院承担。1981年 4月,成立了明水县公证处,设主任1人、公证员2人,在司法局领导下进行工作。公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证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一节 狱政管理
第五章 罪犯改造第一节 狱政管理 看守所、拘留所、收容站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在对犯人生活管理上,本着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尽力管好。国家每年拨款2万元...
第二节 思想教育
第二节 思想教育 在对在押犯人管理教育上,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配合预审和审判部门,侧重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监所内设有广播喇叭,每天早晨组织犯人收听中央广播。每个监号备有 1份《人民日报》及其它有意义的刊物,组织犯人轮流阕读,进行自我教育。所内干部分包监号,经常...
第三节 劳动生产
第三节 劳动生产 1949年3月,明水县设劳改队一处,设队长1人、副队长1人、文书 1人、管教员3人,另有公安中队1个队,有战士若干人,负责看管劳改犯人。1950年2月,分别在兴仁区大牛角屯和城区南八井子屯建立了两个劳改农场,共有地48垧。劳改农场每年的全部收获和经济收入,除少部分上缴给国家...
第四节 人犯奖励
第四节 人犯奖励 明水县在有犯人劳动改造管理所期间,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改造、积极劳动、以功补罪、悔过自新的犯人,给予减刑或提前释放的奖励,对在生产技术、科学研究和社会公益中有特殊贡献的犯人,也给予记功表彰和通报嘉奖的奖励。从1946年至1960年,本县劳改所先后给34名罪犯以减刑的奖...
篇下序
第十六篇 民政篇下序 民国时期,县公署内设民政科,上对省民政厅,内设民政股。主要任务是管理和统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外国侨民。设治初期,还管过一段教育工作。 伪满时期,在伪县公署行政科内设民生股,上对省民政厅。主要工作任务是管理、统计人口情况、侨民情况,发放鸦片和禁烟、戒烟。 解放后,人民政府于...
章下序
第一章 优抚安置章下序 解放后,明水县人民政府本着“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方针,对县内的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开展了优抚工作,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明水县人民政府还根据党的政策和县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外地自流人口、离退休人员、...
第一节 优抚
第一节 优抚 一、优待军属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十分关怀,每年都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优待和慰问。对在部队立功的军人,组织秧歌队给家属送喜报,挂“一人立功,全家光荣”或“功臣之家”的牌匾。对烈属给送“烈士光荣”纪念证,每年新年、春节或其它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全县人民...
第二节 支前
第二节 支前 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明水县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军参战,拥军支前。自1946年至1952年,全县共有 3 593名青年,参加了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出战勤10次,出担架1 416副、4 991人;出战勤车969台次、马3 286匹;出民工47 382人次,...
第三节 安置
第三节 安置 根据党的政策和本县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自流人口、离退休人员、残废人员都做了认真的安置,使他们都能在各自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我国的人民武装部队自1950年就开始了有计划地整编复员工作。1955年实行兵役制后,对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本着“...
章下序
第二章 社会福利章下序 明水县民国时期即有赈济,但赈济金额很少,赈济面很窄。伪满时期,根本不管人民死活,虽然也搞赈济,但金额少,受赈面极窄,根本起不到赈济作用。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人民生活,从1946年就开始实行社会救济,帮助因各种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中有困难的部分群众。
第一节 救济
第一节 救济 县对城镇各种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从1956年至1985年,共补助困难户908户、1 946口人。国家共拨款206 528元,平均每户每年补助237.44元,每人每年补助106.13 元。仅1985年,国家就拨款15 380元。共补助61户、105口人。平均每户补助252.1...
第二节 救灾
第二节 救灾 1956年至1985年,明水县在大多数年份,都遭受了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县委、县政府除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外,平均每年拨款18万多元以及大批救济物资。受灾严重的1983年,一年就拨款767万元。从1956年到1985年的30年间,共拨款656.9万元,平均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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