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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宝清县民国时期始终受辖于北洋军阀。伪满时期政权把持在日本侵略者手中。宝清解放后,1949年首次召开全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群众直接参加讨论国家大事,第一次真正掌握了国家政权。 从1950年1月26日至1953年5月的3年零3个月间,宝清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一届到六届共...
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一、常设机构 宝清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前,人民代表大会无常设机...
第四节 主要活动
第四节 主要活动 一、议政监督 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保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宪法和地方组...
第三章下序
第三章 政协第三章下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宝清县委员会是在1960年6月建立的。根据全国政协章程规定,于同年6月30日至7月4日举行了政协宝清县第一届全体委员会,会上选出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当时县政协未设办事机构,在统战部设1名兼职秘书处理县政协日常工作。 1963年9月,在政协宝清...
第一节 历届政协委员会议
第一节 历届政协委员会议 政协宝清县第一届委员会议1960年6月30日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45人。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中共宝清县委副书记刘志勤作的政治报告和梁铭栋作的政协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两个报告的决议。选举刘泽民等12人为政协常委。设主席1人,副主席5人,均为例会。 政协宝清县第二届委员会议19...
第二节 政协组织
第二节 政协组织 1981年4月,经县委同意,政协秘书室改为办公室。 1984年1月,根据中共合江地委决定,县委批准政协机关成立3个办公室(局级),即:政协办公室、文史学习室、工作组办公室。
第三节 县政协领导人更迭
第三节 县政协领导人更迭 宝清县政协历届领导人更迭情况表 表10-10 续表10-10
第四节 主要活动
第四节 主要活动 政协宝清县委员会成立以来,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结合县委、县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主要开展了下列几项工作: 一、参政议政,履行政治协商 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政协宝清县委员会成立以来,县政协认真组织委员积极参加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中...
第一节 民国时期公安
第十一编 公安司法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时期公安 民国5年(1916年)宝清建县当时由县公署兼管警察事务,未另设公安警察机构。 民国9年(1920年)县城内设警察所1处,设所长1人,总务股长1人,雇员1人,役2人,附设保安警察队,设队长1人,巡长2人,巡警13人。 民国18年(1929年)成...
第二节 伪满时期公安
第二节 伪满时期公安 伪满大同2年(1933年)3月,伪宝清县公署建立,同时建起警务局,设局长1人,设警务(日人)指导官1人,警士指导官1人。局内设总务、司法、保安、卫生、督察等5个股。在全县各设7个分局,并设警察警备大队分3个中队,9个小队。至1936年3月,将原5个股合并为两个股(警务、司法)...
第三节 解放后的公安
第三节 解放后的公安 1945年8月14日伪倒台后,日伪残余势力组织所谓维持会、公安局,继续为害人民。1946年7月,共产党、民主联军解放宝清,随着民主县政府的建立,人民公安机关——宝清县公安局诞生了。初期设局长、副局长、总务股、秘书室、户政股、治安股、看守所、各区公安助理、七星泡派出所。1950...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检察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检察 民国5年(1916年)宝清建县后,宝清县公署成立,司法、检察仍沿袭清朝旧制,县知事兼理司法,未设检察机构。 伪满康德7年(1940年)7月1日,受伪满司法部命令,在成立宝清区法院的同时,成立宝清县区检察厅,受东安地方检察厅和牡丹江高等检察厅领导。 区检...
第二节 解放后的检察
第二节 解放后的检察 1952年5月6日,根据松江省政府(1952]14号文件指示,宝清县人民检察署建立,当时同公安局合署办公。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从它建立起,就紧紧地为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为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服务。其具体职权是: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公民...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审判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的审判 宝清县民国初年的审判基本沿袭清朝旧制。民国5年(1916年)宝清建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公署设立承审,管理地方案件。但是审判既不公开,也不独立,受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和支配。 伪满初期,审判仍沿袭民国旧制,由伪宝清县公署兼理司法。 伪满康德7年(1940...
第二节 解放后的审判
第二节 解放后的审判 解放后,1948年7月宝清县民主政府成立司法科,设科长1人(由县长兼任),副科长1人,办事员1人,开始受理人民诉讼案件。 1948年11月,司法科改为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审判员1入,书记员2人,法警1人,院长由县长兼任。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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