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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灾害救济 1946年5月,日伪统治时期强行迁往黑河地区垦荒的农民返回家园,当时除政府拨款5 470元(苏联红军币)、粮1 750公斤救济外,还有宁安学院师生通过义务演出节目募捐救济款400余元(苏联红军币)。驻军二...
第三节 优抚安置
第三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宁安县1979—1985年城镇社会救济表 优抚的主要对象是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对这些人的优抚工作,除社、队(今改为乡〔镇〕、村)负担部分外,每年都由...
第四节 民事处理
第四节 民事处理 1948年11月民主建政后,各街、村政府的公安委员负责民事处理工作。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公社先后设置民调解委员会民事工作调解由各公社秘书兼管。 1978年以后,各公社设一名专职调解助理。全县19个公社调解委员会,配备1...
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3年 4月,为了贯彻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政务院发出了《关于普遍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指示》。宁安县人民政府按当时所设的9个行政区,建立了9个婚姻登记站,由各区民政助理和文书负责。登记办法:男女双方各持...
第六节 战勤工作
第六节 战勤工作 1947年夏,宁安县组成支前战勤大队。全队 800人,出80副担架,18辆大车。大队长王鸣村,副大队长关慈、王占鳌。整个战勤活动是在今辽宁省东丰县一带抬伤员、运送物资。秋天返回宁安。 1948年9月,宁安县组成支前大队参加辽沈战役,出担架100副、1 100人;大车110辆,...
第七节 支边移民
第七节 支边移民 解放后由国家统一组织安置到宁安县的外省移民共有三批2 157户。1948年迁来移民178户,安置到各区、村;1955年有山东移民 279户,到海浪、沙兰、镜泊三区各村落户,政府发放补助款41 850元;1956年山东、河...
第八节 烈士陵园和墓碑
第八节 烈士陵园和墓碑 1946年5月,在宁安镇西1公里处建立县烈士陵园一座。这里安葬着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牺牲的烈士,还有病故的老红军与和平建设时期因公牺牲的干部、驻军指战员。1984年秋改名为宁安县烈士公墓。 1961年10月 1日...
第二章 侨务
第二章 侨务 1985年,宁安县共有归侨158户、251人。其中朝鲜归侨156户、245人, 印度尼西亚归侨1户、2人,苏联归侨1户、4人。 侨眷共计86户、288人。其中朝鲜侨眷14户、48人,印度尼西亚侨眷4户、17人,新加坡侨眷2户、9人,马来西亚侨眷3户、11人,泰国侨眷1户、2人...
第一章 劳动
第十四篇 劳动人事第一章 劳动 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劳动制度,有雇工、把头制,包身工制(限定期的卖身奴隶制),养成工制(童工)等等。 伪满洲国时期,除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性质的劳动制度继续存在外,日伪统治者实行的是殖民地统治。日本人直接开办工厂、矿山或修筑“工事”,把无辜的贫民百姓抓去强迫...
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劳动管理 国家规定男子16周岁至60周岁、女子16周岁至55周岁为劳动年龄。 县内劳动力管理工作从1951年开始,当时隶属县政府工商科。1956年,设劳动科 (1984年改称局)专管劳动力的招收、调配和劳动定额、编制定员与技工...
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1945年11月,县人民政府建立后,干部工资大部分实行每月 2斗米;党、政、军机关中老干部和部分没有家庭负担的新干部享受供给制,即:按季发单、棉衣,伙食标准每人每天 600克粮、15克油、15克盐、1 000克菜,还有每...
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三节 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 一、劳动保险 (一)公费医疗 1952年 6月,根据政务院指示,在全县机关、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为1 727人。1985年,增加到9 428人,...
第四节 劳动保护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教育 凡是入厂的新工人都进行入厂教育,通过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考试,合格后才准许独立操作。各企业还通过定期召开安全会、事故现场会、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影、宣传廊、板报、广播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领导...
第二章 人事
第二章 人事 清代,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以前,宁古塔的人事由副都统署理。宣统年间,宁古塔设绥芬府和宁安府,则由知府直接署理。 民国时期,宁安县行政公署设知事(县长),人事任免和调配由县知事署理。民国18年(1929年),县行政公署改为县政府设县长,人事则由县长直接管理。 伪满洲国时期,...
第一节 干部管理
第一节 干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干部工作总的原则是党管干部,并采取分口管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对干部进行管理、调配、调整和晋升工作。 干部管理的权限是: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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