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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登记管理
第一节 企业登记管理 1979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县工商局在全县范围内对已有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补发营业执照,健全工商企业的户卡和企业档案。当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工商企业有99户(工业44户、商业55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 7...
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抚远县开始进行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当年鉴证购销合同2份,金额为0.5万元。1980年,鉴证合同3份j金额为22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份2万元,建筑合同 1份20万元。1982年开始执行全国人大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以后,合同签订由工商局统一管理。当年鉴证合同 6份,其中...
第三节 市场管理
第三节 市场管理 1979年,在坚持“活中有管,以管促活”的方针指引下,抚远县开始对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初建露天市场1处(曙光乡),简易棚市场1处(抚远镇)。并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拟定了开放集市贸易的布告,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群众明确党的政策法令和管理规定。 1980年,市场...
章下序
第二章 物价章下序 新中国成立前,抚远县无物价管理机构。-各种商品价格随行就市。1959年6月,富锦县同江乡划入抚远县后,始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物价实行监督和管理。1966年抚远县治迁回抚远镇后,物价工作由计划委员会负责,并配 2名专职物价管理人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物价管理工...
第一节 解放前一般商品价格
第一节 解放前一般商品价格 农副产品销售价格 表10—1 单位:元 注:民国时为哈洋,伪满为伪币。 其它商品销售价格 表10—2 ...
第二节 解放后一般商品价格
第二节 解放后一般商品价格 1948年土改后,由于县民主政府采取措施控制物价,允许以土特产品、渔产品作实物货币交换商品,防止了物价上涨,安定了人民生活。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正处在恢复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力量很薄弱,存在着两种市场、两种价格。这一时期执行稳定工业品价格、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
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定价调价 新中国成立后,主要商品价格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其它商品由地方掌握。抚远县自调价格的商品主要是鱼产品(见《渔业编》)。1981年 3月,县物价科正式对县内电器修理、更换零配件等107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做出明文规定。同年4月,物价部门结合整顿市场物价,制定了抚远县饮食业价...
第一节 计量管理
第三章 计量第一节 计量管理 清末至民国初期,抚远人烟稀少,商人大都是由俄地迁回的,所以在商品交易中,习惯沿用在俄地时所用的度量衡,诸如量石以古磅为单位,一古磅约合13.824立方米,量长度则以阿拉申(俄尺)为单位,1阿拉申等于2.3 469尺。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公布《权度标准方...
第二节 度量衡制度
第二节 度量衡制度 一、民国时期抚远县通行度量衡制 度 1阿拉申(俄尺)=2.3469市尺 1裁尺(商业用)约=0.333公尺 1市尺=0.3125公尺 1营造尺(木工、建筑用)=0.32公尺 面 积 1弓=25平方市尺 1亩=288弓 1响=10亩=2 880弓 1方=...
编下序
第十一编 公安 司法编下序 1912年(民国元年),绥远县始设警察机构。是时,警察机关在进行户籍管理、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同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同驻县部队进行剿匪安民。伪满时期,警察机关成为日伪反动政权对人民施行法西斯统治的工具。无论是户籍管理还是特业管理乃至于船只管理,其目...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1909年(宣统元年)绥远州设治后,翌年招募游巡队员38人,驻在州衙内,执行保卫州署安全,维护地方治安,防匪缉盗,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任务。1911年(宣统三年) 后,游巡队改为预备巡警。1912年,中华民国建元后,州内始设警察事务所,招募所...
第二节 治安
第二节 治安 民国时期治安状况 民国初年,户籍、治安管理由各区保卫团负责。警察所、商团、驻军承担防匪、剿匪任务。民国5—10年匪患严重,治安状况不佳。1916年(民国 5年)2月22日,晚6时左右俄骑兵10余人越境追捕“形似私贩或逃俘者4人”至乌苏镇。当地商民闻声疑为胡匪骚扰,在警官冯长年率...
第三节 重大公安活动
第三节 重大公安活动 禁烟肃毒 1950年 6月,为查禁种植罂粟,公安机关在百余名民兵配合下,进行搜山,历时15天,共铲除烟地38块,烧毁烟窝棚9座,逮捕烟民41人,其中24人被判徒刑。 1951年7月至1952年8月,为彻底根绝吸食鸦片的恶习,县内抽调部分干部配合公安机关在全县开展了肃毒运动...
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解放后,抚远县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群众性的防火组织,购置了防火设备。 1975年,县公安局成立防火股(1980年改称防火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群结合”和县政府关于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广大群众进...
第五节 监狱 监所
第五节 监狱 监所 1915年(民国4年),绥远县知事邝广为整顿治安,修建监狱 1栋(草房3间)。1927年,原监狱翻建,扩建成 5间,为铁盖土坯墙监房。监狱警卫由县游巡队担任,游巡队长兼作管狱员。1929年,始称抚远县监狱,监狱所需各项使费均由吉林高等检察厅拨发。在押犯人经常参加县署的卫生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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