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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庆阳
于庆阳,1944年生,辽宁省新金县人。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9年3月2日,在 珍宝自卫还击战中,奋勇冲入敌群,猛烈打击敌人,壮烈牺牲。部队党委追认他为中国共产 党党员,沈阳军区为他追记一等功一次。1969年7月,中央军委授予他“战斗英雄”称号。
程志国
程志国,1951年生,黑龙江省依安县人。1968年4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共产党党 员。黑龙江省军区独立团轮训队指导员。1978年1月,在哈尔滨军训中为保护战士安全光荣牺 牲。中央军委授予他“雷锋式的好指导员”称号。
方庆来
方庆来,1963年5月生,黑龙江省肇州县人。1978年7月参加工作(农工),共青团员, 基干民兵副班长。1980年在肇州县卫星种畜场救火中不幸牺牲。省军区授予他“雷锋式的好 民兵”称号。
刘柏林
刘柏林,1961年3月生,黑龙江省肇东县人。1981年参加人民解放军,中国共产党党员。 沈阳军区工程兵六团一营二连战士。1981年9月,在沈丹铁路线为抢救列车和旅客生命光荣牺 牲。中央军委授予刘柏林为“雷锋式的战士”称号。
第三节 悼念祭扫
从1946年起,凡市、县修建的革命烈士纪念碑、塔、陵园落成或安葬烈士遗骸时,当地 党政军领导及各界人民均举行公祭或追悼活动。 1948年4月5日,西满革命烈士陵园在齐齐哈尔市落成,为革命烈士举行安葬仪式。4月6 日,西满各省暨齐齐哈尔市党政军民各界3万人,在烈士陵园举行追悼大会。黑龙江省...
第六章 表彰先进
在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黑龙江地区广大优抚对象在支援革命战争和建设社会 主义当中,涌现了许多先进模范人物;城乡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拥军优属和复员安 置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表彰先进,调动积极因素,推动优抚安置工作深入发展,省 和市、县政府经常召开烈军属座谈会、庆功会、优抚对象和优...
第一节 市县优抚对象模范代表会
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广大烈军属、荣复军人在生产建设和拥军 支前工作中,响应政府号召,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涌现出许多先进模范人物,在群众中产 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了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和省政 府的部署,不定期召开烈军属、荣复军人模范代表会。参加会...
第二节 省优抚对象模范代表会
1948年2月16日至3月13日,为了加强对荣誉军人的思想教育和推动烈军属开展竞赛活动 ,黑龙江地区嫩江、松江、黑龙江、合江等省先后召开了荣军代表大会,由省政府领导做工 作报告,检查荣军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荣军工作的措施,号召荣军服从领导,保持荣誉 ,发挥模范作用。同年2月27日至3月5日,哈...
第四篇 复员安置
复员安置,是指军人退出现役复员、退伍或因伤致残回到原籍按政策给予安排工作或安 置生产,以及军队干部退休、离休后移交地方政府予以安置管理。清代至民国时期,军队退 伍的兵丁,回到地方,主要是自谋职业。1732年(清雍正十年),清廷将京城八旗、奉天、 船厂(今吉林)、黑龙江等处军营中年老官弁59人、兵...
第一章 复员军人安置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接收安置不适宜在部队参战复员回乡的荣病军人6万余人。解 放战争结束后,人民解放军从1950年开始整编复员,集中在春季送交地方政府接收,任务大 ,时间急。为了切实做好复员安置工作,黑龙江地区从省到市、县普遍成立了复员(转业) 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本着“原籍安置”的原则,做...
第一节 回乡生产
黑龙江地区从1946年开始,接收零散复员回乡生产的慢性病军人和残废较轻的荣军,各 市、县和区、村政府随时予以安置。对回乡复员军人未参加平分土地或独身未分到房屋的, 由村政府调整分给土地,并给独身者安排了住房。到1949年全国大陆解放战争基本结束,黑 龙江地区共安置回乡生产的复员、退伍和荣誉军人6...
第二节 安置就业
黑龙江地区,在解放战争后期开始接收少量城镇入伍的复员军人,在城镇安置工作,参 加经济建设。有技术的介绍到工矿企业安置工作或帮助自谋职业,有文化的安置到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无技术又无文化的安排做警卫、勤杂工等工作。据黑龙江省32个县的统计,19 52年回到城镇的402名复员军人,介绍到工矿企业和...
第二章 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开始退伍,国务院于同年5月公布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 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各级人民委员会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回到城 镇和农村的退伍军人,做到了当年退伍当年安置。城镇安置70%,农村安置30%。“文化大革 命”初期的1966年和1967年,人民解放...
第一节 农村安置
从1958年起,农村开始接收安置从当地农村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军人。全省各级政府把接 收安置退伍军人当作一项政治任务,热情接待,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回到市、县和乡、村后 ,由市、县或乡、村召开欢迎会、座谈会,介绍家乡发展情况,教育和鼓励退伍军人保持和 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安心参加农业生产,对独身退...
第二节 城镇安置
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规定,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安排他们的工 作,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改组合并的,应该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予 以安置;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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