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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临时救济
清末,黑龙江地区官署对城镇贫民和难民给予临时救济。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 对沙俄帝国主义制造的海兰泡和江东六十四屯大惨案,由黑龙江城(今黑河市爱辉镇)逃往 省城齐齐哈尔的12255名难民给予救济,大人每月赈银三钱,小孩减半发给。1903年(清光绪 二十九年)1月底,瑷珲有难民极贫者178...
第二节 定期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对城镇残老孤幼和城市贫民,由群众评议,经区、 街政府批准,发给粮食或现款进行救济。1953年11月全国城市救济工作会议后,区、街评定 城镇救济户时,对于一般生活变化不大的,采取一个季度或更长一些时间评定一次,确定每 月应发的救济金额,按月发给。始称此类救济对象为经...
第三节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60年代初,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的指示》精神 ,动员一部分职工,响应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退职,支援农村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商 品粮食供应,实现国民经济调整和克服连续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的暂时困难。自1961年至1965 年6月9日,全省共精减职工105.1万人。除...
第四节 供给补助
1956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后,按照《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全国农业发展纲 要(修正草案)》的规定,全省多数农业生产合作社注意了对贫困老弱劳动力的生产安排, 并逐步对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实行了“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儿童 和少年)、保葬〕;对人口多、劳力少或体弱多病以及遇...
第三章 扶 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极为关怀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困户的生产生活 。1955年,全省集中发放2643万元优抚救济费和贫民合作基金,扶持缺少生产资料的烈军属 和贫困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生产。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分工 上给予体弱多病的贫困户适当照顾,有的还扶持贫困...
第一节 国家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扶持贫困农民、灾民开展生产自 救,发展农业生产。1950年至1952年,黑龙江省为了解决外省散来灾民参加生产购置车、马 等资金困难,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拨发粮食620万公斤,共救济给3954户、19466人 ,添置了生产资料。1955年,为帮...
第二节 社会扶持
1956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贫困户全部参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生产合作 社的社员,生产生活基本上得到保证。为了进一步解决缺少劳动力或劳力弱的贫困户的生活 困难,除政府给予生活救济以外,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劳动分工上给予适当照顾,安排他们看 场院、看青、打更、喂马等力所能及而且工分较固定的轻...
第六篇 社会福利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由官署或私人在城镇举办救济院、孤儿院、庇寒所和同善 堂等单纯救济或收养与习艺综合性的社会事业,以养老、育幼和教授工艺为宗旨,多数单位 属慈善团体,并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遇有天灾战乱,进行临时性捐赠和施舍。东北沦陷时 期,多数单位改为官营。半封建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社会举办的...
第一章 社会福利事业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的社会事业单位,有官营和民营两种。到1931年,黑龙江 地区有救济性质的事业单位和兼办收养孤老残幼的慈善团体50多处。东北沦陷时期,将民国 期间的救济收容单位改为救济院,部分县新成立救济院。这些救济院和慈善团体设立的收养 机构,多数是综合性的,既收残老又收儿童,既是收养...
第一节 城镇养老院
1881年(清光绪七年),吉林将军辖区的宾州厅(今宾县)设养老院,有草房3间,收养 无依无靠的贫民,每10日每人发给米盐,折合中钱10吊,到冬季按人发给棉衣1套。养老院的 经费由义地租金和基本金利息支付。同年,阿勒楚喀城(今阿城)创建养老院,有草房4间, 收养无依无靠贫民,每月发给生活费,经费由...
第二节 儿童福利院
清末,黑龙江地区在主要城镇设儿童教养机构或在慈善团体中附设慈幼部,收养无依无 靠孤儿并施以教育。哈尔滨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和1909年(清宣统元年),建立了 华俄公济善堂和福儿院(即市立教养院),收容教育无依无靠的孤儿。华俄公济善堂收容孤 儿、残老200人。 民国时期,随着社会...
第三节 精神病人疗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为了收容城市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19 53年,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在市郊建立精神病人收容所,到1954年底共收容本市无家可归流浪 街头的精神病人90名。1956年,哈尔滨市民政局也建立了收容本市精神病人的收容所。1957 年10月,省民政厅在海伦县利用原朝鲜...
第四节 农村敬老院
农村敬老院是伴随农业合作化和依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兴办的 农村集体福利事业。收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 孤儿,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供养。黑龙江省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一些地方开始兴办小型 简易的“老人之家”、“幸福之家”、“晚年之家”。195...
第二章 社会福利生产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较大城镇开办贫民工厂或习艺所,收容、招募贫民,学习 一技之长,或留厂就业或自谋生活。东北沦陷时期,贫民工厂处于维持状态。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市和较大城镇人民政府,为了解决贫困烈军属生 活困难,从1946年开始组织烈军属创办自救性的经营和生产单...
第一节 贫民生产
清末,黑龙江地区始办具有综合性的生产救济单位。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在巴 尔虎(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地区)贫民习艺所中设有艺科,进行建筑、缝纫、木工、铁 工、革工、机织、制绳、筐笤8个方面生产。收有贫民200人,除参加生产外,兼学国文、习 字、算术、体操4门功课,每日授课2小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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