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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残废军人安置
为了做好在解放战争中由部队转到地方的荣誉军人的安置工作,黑龙江地区根据东北行 政委员会关于安置和处理荣誉军人的决定精神,从1946年开始建立荣军学校和荣军教养院, 到1948年底达到20余处。从1946年至1949年9月,黑龙江地区累计接收处理荣病军人9.3万余 人。其中荣军2.7万余人,慢性病...
第一节 荣军学校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各省建立荣誉军人学校,收容未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但又不能 重上前线的荣军,进行短期政治文化学习,从荣军中培养一批干部,分配适当工作的要求, 从1946年下半年到1948年底,黑龙江地区各省先后建立了依兰、绥滨、同江、集贤、鹤立、 富锦、佳木斯、牡丹江、东宁、五常、延寿、方正、...
第二节 荣军农场
1949年9月,根据东北荣军生产工作会议,关于安置荣军“以农业为主”、“农场为重点 ”的基本原则,松江、黑龙江两省开始筹建荣军农场。松江省在原鹤立县境内,建立一处伏 尔基河荣军农场。省财政厅给予拨款东北币80亿元(折新人民币8.4万元),购置役马550匹 ,大车220辆,拖拉机11台,康拜因2台...
第三节 残废军人休养院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各省建立荣誉军人教养院,收容重残废,进行管理教育,并 可组织适合其身体条件的手艺劳动,逐步帮助建立家务”的决定,从1947年开始到1948年底 ,黑龙江地区各省先后在宾县、阿城、汤原、佳木斯、齐齐哈尔、安广、铁力等地建立了荣 军教养院,收容安置重残废荣军。教养院为团级单位...
第四章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黑龙江省从1955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由国家供养。1958年实行现役军官 退休制度后,改按退休军官待遇。退休军官到地方安置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费。从 1955年至1965年,全省共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军官17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干部退休 基本中断。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后,为...
第一节 接收安置
1954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干部部发出 《关于军队供养人员移交地方安置的联合通知》。《通知》规定,对少数在第二次国内革命 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排级以上干部,因年老体弱,已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在部队 继续服役,又不能转业地方工作或复员回乡参加生产的...
第二节 服务管理
1955年,军队供养干部移交地方后,根据他们的职务级别,按国家规定标准,由民政部 门每月发给津贴费、伙食费、被服费、洗澡费,以及年节补助费;超过50岁的营级以下人员 ,同时享受老年优待费。对其家属也实行供养。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后,现役军官退休移交地方...
第五篇 救灾救济
清代,黑龙江地区,以城(副都统驻地)设备用仓。遇有大灾歉收,贷粮赈济,或由朝 廷核准蠲免应缴银粮。民国年间及东北沦陷时期,按县设义仓,灾年贷放赈济。但大灾之年 ,贷粮或赈款有限,灾民流离失所,及至严冬有的冻饿而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发展...
第一章 自然灾害救济
清代、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农业歉收,灾民口粮不足,官署主要是蠲 免应缴银粮或由义仓贷放粮食。遇有大灾,五谷不收,清廷或民国政府偶有拨款,终因“为 灾甚巨”,赈款不足,灾民采野菜、剥树皮充饥,甚至“四散逃生”,有的饿死或自杀身亡 。 抗日战争胜利,黑龙江地区县、区人民政权建立...
第一节 政府救济
一、蠲免赈济 清朝,黑龙江地区经常发生水灾、冻灾。农业歉收,由将军衙门请准蠲免银粮或由义仓 贷粮接济。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发放少许赈济款。1910年(清宣统二年),黑龙江地区入夏 阴雨过多,“经旬累月,久不放晴”,嫩江水势暴涨,嫩江府、西布特哈、龙江府、大赉厅 、肇州厅、甘井子、杜尔伯特旗...
第二节 社会募捐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人民政权建立初期,由于医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民经济的任 务很重,且地方财政又较为紧张,因此发动群众开展社会募捐,成为政府进行灾害救济的主 要措施。 1949年,松江省遭受旱灾,省政府号召节约备荒,秋后在机关薪金制职工中开展了节约 备荒运动,捐款济民。到1949年...
第三节 举办义仓
清代,为了赈灾、恤贫,黑龙江将军辖区的齐齐哈尔、墨尔根(今嫩江县)、黑龙江( 今黑河)、呼兰各城,于康熙年间始设备用仓。吉林将军辖区的宁古塔(今宁安县)、三姓 (今依兰县)两城,在雍正年间分别建立了义仓。设仓初期无定额存谷。乾隆年间,黑龙江 将军奏定:“备用仓定额贮米谷,齐齐哈尔、黑龙江皆10万...
第四节 生产自救
黑龙江地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生产门路较广,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具有生 产自救的良好条件。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是灾区群众自力更生战胜灾荒的根本办法。1949年 ,松江、黑龙江两省部分地区发生旱灾和雹灾。县、区、村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生产自救的 决定,本着“农业丢了,副业找”的精神,制定生产自救...
第五节 群众互助
1948年以后,黑龙江地区每逢灾年,除生产自救,国家救济和社会捐助外,在灾区与非 灾区、灾民与非灾民之间,开展群众互助互济,借用口粮和帮工修建房屋,帮助灾民及时解 决生产生活困难。 1951年松江省政府为安置外省散来灾民,下达了《关于零星灾民安置问题的指示》。桦 川、依兰、双城等县安置的...
第二章 社会救济
清末和民国年间,黑龙江地区官署为了安抚民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对社会鳏寡孤 独和城镇贫民、难民日常生活困难给以临时救济。但救济数量少,也不及时。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解放战争期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城镇 贫困户主要组织他们生产自救,解决生活困难。民政部门根据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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