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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福利生产
1958年,在“全民办工业”的形势下,城镇烈军属、贫民生产转向社会福利生产。同年 7月,省人民委员会在传达贯彻第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通知中,要求“在全民办工业的同时 ,大力组织城市社会福利生产,让老弱残疾和生活有困难者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实现人尽其 才,物尽其用,化消极为积极,变贫穷为富裕”。全省...
第三节 假肢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黑龙江地区的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有少数个体从 事假肢生产的工艺社和修理假肢的店铺。1956年,哈尔滨市成立了义肢生产合作社。1958年 ,省民政厅以义肢生产合作社为主体,成立了国营黑龙江省金星假肢厂,承担全省革命残废 军人安装制做假肢任务。齐齐哈尔市、合江专区和佳...
第三章 残疾人福利
在封建社会和殖民地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盲聋哑人没有政治地位,深受歧视和压迫。有 些盲人因生活所迫,从事算命和“弹弦”卖唱;有些聋哑人流落街头乞讨。新中国成立后, 盲聋哑人同所有劳动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悲惨的命运一去不复返了。人民政府很重 视盲人聋哑人的生活和劳动就业。家居农村的盲人聋哑人和当...
第一节 协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很重视盲人聋哑人福利工作。1953年成 立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初成立中国聋哑人福利会。黑龙江省于1958年9月成立了黑龙江省 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和哈尔滨市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备委员会,合署办公,设事业编制 4人。1959年1月,省和哈尔滨市盲人聋...
第二节 就业安置
清代、民国和东北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盲人聋哑人无业可就,有些盲人只好从事算 命和“弹弦”卖唱,有的无生活出路则沿街乞讨。聋哑人从事生产劳动,也多为廉价劳动力 ,并且受歧视、遭虐待。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结束了盲人、聋哑人受欺凌、遭虐待、当乞丐、讨饭吃的悲惨 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节 文化教育
黑龙江地区,1939年始由哈尔滨慈善团体(白万字会)兴办第一所聋哑学校,招收学生 20人。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后,由人民政府接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各级政府的关 怀下,盲人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事业迅速发展。1952年齐齐哈尔市办起聋哑儿童班,1956年正 式成立聋哑学校。到1957年全省已有...
第四节 文体活动
从1985年起,盲聋哑人集中的生产单位和学校,广泛开展了篮球、乒乓球、象棋、扑克 和工间操、太极拳等体育活动,节假日组织文娱演出。省和部分市、县盲人聋哑人协会筹委 会成立后,有组织地开展了有一定规模的盲人聋哑人文体活动。1959年,牡丹江盲聋哑工厂 组成一个30多人的曲艺队,演出自编的快板、大鼓...
第四章 抚养朝鲜战灾孤儿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朝鲜人民遭受了巨大灾难,成千上万的儿童失去了父母和亲人 ,成为战灾孤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两国政府协议,由中国政府 接收抚养朝鲜战灾儿童。中国政府从1952年10月开始接收,当年即有朝鲜战灾孤儿21423人, 抚养儿童的工作人员及家属2911人,分...
第一节 接收与安置
1952年10月,松江省由我国口岸安东(今丹东)接收朝鲜战灾孤儿7121人,教职员和家 属823人。其后,黑龙江省于1953年7月接收由吉林、松江两省调转的朝鲜战灾孤儿2236人( 其中有550人是由松江省调转的),教职员和家属410人(其中有88人是由松江省调转的)。 自1952年10月到19...
第二节 生活与学习
中朝两国政府商定,朝鲜战灾儿童在中国建立学院安置后,在院儿童的生活与学习由朝 鲜儿童学院自行管理。安置在黑龙江地区的朝鲜战灾孤儿,受到了中国当地政府的亲切关怀 。当地政府为他们提供了较好的生活与学习条件,使其得到了正常的发育和成长。 一、生活 朝鲜战灾儿童由于遭受战争的摧残,绝大...
第三节 友好交往
在黑龙江地区的朝鲜战灾儿童学院同我国当地政府建立了亲密友好的关系,朝鲜战灾孤 儿和朝鲜教职员工与当地人民群众结成了深厚的友谊。1957年,黑龙江省部分地区遭受自然 灾害,朝鲜儿童学院师生把节约下来的物资慰问给灾区人民,并参加生产劳动和植树活动。 双城初等学院出动420名师生,去附近灾区盛丰乡帮助...
第七篇 婚姻登记
清代及清代以前,黑龙江地区长期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各族男女结婚听凭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没有婚姻自由。许多妇女因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遭受虐待,甚至被迫自杀。寡 妇更无改嫁再婚的权利,而官僚和地主豪绅却可以重婚纳妾和任意“休妻”。随着文化教育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龙江地区的婚姻制度开始发生变化。...
第一章 婚姻登记制度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部分地方开始推行结婚申报登记。这种申报登记的做法带有改良 的色彩,尚未完全脱离父母包办和买卖婚姻制度,但它已向改革旧婚姻制度的方向迈出了可 喜的一步。 东北沦陷时期,在城乡基层机关的官吏、职员和城镇商界、文化教育界中, 青年男女一般实行自由结婚,举行结婚仪式,宣读婚书。...
第一节 结婚登记
清末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部分地方倡导改良式的文明结婚和申报登记。1907年(清 光绪三十三年)5月,呼兰府代黑龙江将军衙门草拟的《婚姻办法》四条,规定:男十八岁方 许议婚,女十六岁方准字人;女家准收彩礼京钱6缗(缗为1000文),首饰8对合银不得过十 六两。载于婚书,并“呈官验明注册”。191...
第二节 离婚登记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权建立后,在进行社会民主改革中,废除 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和离婚自由,凡因旧社会父母包办遭受虐待的妇女提出离婚的 ,当地政府都给予支持,批准离婚。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婚姻暂行条例(草案 )》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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