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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节 科学技术协会 1957年,县成立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讷河县支会筹委会。同年9月11日协会正式成立,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拥有会员96人。1959年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同时将科协支会改为科学技术协会。1963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将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医药、卫生、林...
第七节 中苏友协
第七节 中苏友协 1949年11月9日,县成立中苏友好协会,下设15个支会、59个友协小组,有会员577人。友协通过报告会等形式,宣传苏联十月革命经验,介绍苏联经济建设情况,促进中苏人民友谊与合作。1950年支会发展至526个,会员1277人。1956年停止活动。
第八节 三民主义青年团
第八节 三民主义青年团 三民主义青年团讷河县支部 1945年11月23日成立,负责人李达,下设组织、文教、妇女、社会、总务5个部。成立后第三天,逢光复军暴乱被平息,该组织瓦解,其成员逃散。 三民主义青年团讷河支团 1946年7月成立,团长为谭明德,下设工作、统编、训练、宣传4个处,...
第十一篇 公安司法
第十一篇 公安司法 清代,无专门司法机构,社会治安、旗民词讼等皆由布特哈衙署或总管直接主办。建立理事通判厅时由行政官主办。 司法主要以巩固清王朝统治地位,维护旗人贵族利益和封建伦理道德为宗旨。下属控告上司则视为犯上作乱,先行责罚,再理曲直。 民国时期,虽由行政官兼理司法,但内部...
第一节 机构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 民国3年(1914年)以前,境内未设专门治安机构,剿捕、缉拿事项由军政机构统管。土地开发后,人口日益增多,治安事务纷繁,遂于民国4年(1915年)在县城设立警察所,由警佐主事,署理全县治安事务。拉哈站设警察分所,分管拉...
第二节 户 籍
第二节 户 籍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境内编审旗丁,为户口调查之始。此后每年统计旗丁增减情况。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开始编审民人户籍。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布特哈总管衙门进行人口统计,详查民户和旗丁数目。民国元年(1912年)进行户口调查,至民国3年(1914年),县境内户数...
第三节 侦 破
第三节 侦 破 1947年,县公安局设侦察股,专司侦察破案工作。侦察敌伪残余势力和现行反革命活动,追捕反动逃亡地主和汉奸恶霸。1948年,依靠群众对破坏土地改革,村选建政、参军参战的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坏分子给予揭露和严厉打击。1951年镇反运动中,发动群众,扩大侦察破案的线索和范...
第四节 治安
第四节 治安 清代,境内地方防卫、剿捕、缉拿人犯均由布特哈总管衙门办理,解往黑龙江将军衙门定罪判刑。民国4年(1915年),县城及拉哈街设立警察机构,嗣后次第分级下伸警察网点,分片管理治安。民国14年(1925年),由驻军和县公署成立军警视察所,设视察员和助理员。民国16年(1927年)11...
第五节 消防
第五节 消防 伪满时期县内始建消防队,设在县城东门里路北伪青年训练所,有手压消防水车4部。主要用于扑灭官署、商户火灾。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收这些消防设备,于1947年春在县城北大街路西(今农机公司门市部)成立义务消防队,配正副队长各1人。并在4个大街街公所设消防分队,有正副分队长2人、队员2...
第六节 镇反肃反
第六节 镇反肃反 镇 反 1950年,县内敌伪残余、暗藏匪特、反动地富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乘美帝国主义侵略朝鲜,台湾国民党反动派向大陆派遣特务之机,造谣、纵火、砸区政府,杀害革命干部和翻身农民。国民党军统特务高庆成阴谋策划暴乱,妄图推翻人民政权。 1951年4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七节 武警监所
第七节 武警监所 武 警 即武装警察。1946年2月,县成立公安大队(各区为分队),队部设在县城中心街西南角,隶属嫩江省军区第二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公安局管辖。负责警卫机关、看押罪犯和维持社会治安。大队派数个班驻讷河监狱,执行押解、逮捕、看管犯人的任务。6月,公安大队改为保安队。1949年复...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 民国10年(1921年)讷河县公署为兼理司法县公署,县知事兼任检察官,行使司法监督权。在这以前,无司法监督机构。伪满初期,仍沿袭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伪康德5年(1938年)9月,按照伪司法部的指令,撤销讷河、嫩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0年,县人民检察机关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1955年,除正常批捕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外,还纠正了肃反运动定案不当案件。并依法揭露刘魏氏虐待儿媳李玉芝致死案,在县城召开公诉大会,及时向法院起诉,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律。1963...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自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每年都受理构成犯罪的贪污、贿赂、盗伐森林、挪用救灾款物等经济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62年,受理并批准逮捕贪污案件9起9人。1966年受理公安机关呈捕的贪污案件2起2人。1979年设经济检察科,专司经济案件的立...
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62年县检察院开展法纪检察工作,当年查处案件5起,批捕2起,转行政处分3起。1966年审查批捕医疗事故致死案1起..交通肇事案1起。1979年设置法纪检察科,专司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与特种法纪检察。是年受理渎职案件3起3人,处理结案1起1人。1950年至1982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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