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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消防
第七节 消防 一、消防组织 专业组织 民国时期,漠河县警察所设有消防警察,由警察所卫生员兼任。警察所又联合当地官、商、工各界组建水会一处。水会以漠河矿务总局、广信公司...
第八节 监所管理
第八节 监所管理 漠河设治后,于1915年(民国 4年)成立看守所,由设治局员兼任管狱员。1917年(民国6年)设治局改县后,1933年管狱员一直由县知事或县长兼任。看守所...
第二章 检察
第二章 检察 漠河1914年(民国 3年)设治,到1947年解放一直没有建立检察机构,所有检察之权均由设治员、县知事或县长兼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以上各级人民检察机构普遍建立。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构被撤销,检察制度被彻底砸烂。1975年 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8年11月建院至1979年,全院未受理刑事案件。1980年至1982年,在整治社会治安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2人,经审查批准...
第二节 经济检察
第二节 经济检察 县经济检察机构设于 1983年,主要任务是对一部分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使检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直接...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83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经济法纪检察科,1984年单设法纪检察科。 自1981年开始受理第一起法纪案件起,至1990年,共受理各种法纪案件17件...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1987 年前,监所检察由院批捕部门管辖。1988 年将监所检察业务从批捕科划出,与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合并,成立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并派检察员驻所。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所工作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
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刑事审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彻底废除刑讯逼供,疑难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坚持办案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错不漏的原...
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70~ 1973年,古莲区初建阶段,职工多为集体生活,家庭户少,发生极少的民事纠纷,经过行政领导干预调解一般性民事纠纷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1974~19...
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漠河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9月设立经济审判庭,只设庭长1人,1982年11月因庭长调出解体。1984年4月重新组建经济审判庭,-由李平任庭长,配有一名助理...
第四节 行政审判
第四节 行政审判 为了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及时、顺利开展,县人民法院于1988年开始组建行政审判庭,培训审判工作人员。 1989年,行政审判庭,承办了2起行政执行案件...
第五节 信访接待
第五节 信访接待 1982年,县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工作由民庭负责办理,年接待来访 100多人次和处理一定数量的来信。由于漠河恢复建县后。经济不断发展,人口增加,法院里决定设立专职接待...
第六节 审判机构
第六节 审判机构 1909年(宣统元年)设立总卡衙门时,无司法机构设置。地方上发生的各种纠纷案件由各分卡或总卡官处理。 1914年(民国 3年)漠河设治后,设治局员兼管司...
第一节 行政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行政机构 1905年(宣统元年)漠河设立总卡衙门,未设司法专门机构,有关司法事宜由各处卡伦或总卡衙门直接受理。 民国时期,1914年设治,1917年建县...
第二节 法制教育
第二节 法制教育 一、宣传内容 县司法局按照中央、省、地司法部门的统一部署,确定不同时期的宣传内容。 1981年组织宣传《刑法》、《婚姻法》。 1982年在继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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