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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
第四节 治安 绥滨、富锦两县合并之前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主要是防范坏人的破坏活动,对政府机关、贸易公司、粮库、银行等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站岗放哨、检查路条、夜间巡逻等);按照户口管理暂行办法,搞好户口登记管理和迁移工作。1964年恢复绥滨县以后,公安局内设治安股。(1979年改为治安科)治安...
第五节 预审
第五节 预审 预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工作是从依法逮捕人犯或拘留人犯通过审讯搜集证据,查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直至是否应移送检查院决定追求刑事责任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作其他处理为止,是刑事诉送活动中的主要一环。 预审工作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重证据。重调查研...
第六节 消防
第六节 消防 1975年以前,绥滨县无专业消防队,整个消防工作由公安局的治安股兼管。对消防工作只能进行一般的部署、检查指导。绥滨镇内较大的工厂、企业、粮库等单位组建消防组织。粮库、百货公司自备手压式的消防车、发生火警全民动员进行扑救。 1975年2月,正式组建绥滨县公安消防警察中队,是民警...
第七节 武装警察中队
第七节 武装警察中队 1945年11月绥滨县成立了县保安队,设队长、指导员,全队共 140人。1946年保安队改为县大队,直接归县政府领导,同时成立了公安排,1947年改为公安队,设正、副队长和指导员,定员70人,主要任务是对政府机关等重要部位的警卫和维持社会治安。 1964年初,恢复绥滨...
第八节 看守所
第八节 看守所 民国 6年(1917年),绥东设治局设有监狱。伪满洲国时期绥滨也设有监狱。1945年“九三”解放后,设有看守所羁押犯人,至1949年6月与富锦合县撤销,1964年4月,又成立看守所,与公安予审股合署办公。 1978年看守所与予审股分开设有所长一人,配备了管教干部。 看守所...
第九节 重大公安活动
第九节 重大公安活动 一、剿匪、反霸 东北解放后,中央认为:“北满的土匪是蒋介石的别动队,是我们的心腹之患,不肃清这支别动队就无法建立巩固的根据地,中共中央东北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北满分局“务将境内土匪彻底全部消灭。”当时绥滨境内的土匪活动很嚣张。1945年“九三”日寇投降后。大地主...
章下序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章下序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部门。它依据国家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对已查清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起诉,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对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以及其它受理的案件,直接受理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绥滨县因设治较晚,从清朝末期和整个民国时期,都没设检察机构。伪满洲国也未设专门检察机关,只是在伪满大同 2年(1933年)设了绥滨县兼理司法县公署,隶属于黑龙江省高级检察厅第一分厅(绥化)呼兰地方检察厅。检察起诉方面的事宜,直接由警务局(科)呈办。1945年“九三”日本投降后,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人民检察对公安机关移送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需要逮捕和起诉的决定,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法律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审判管辖范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被告人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均指派检察员...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情况依法实行监督。对那些利用职权、侵犯人民民主权利和渎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予以直接查处。 1978年恢复检察院以来,受理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顽忽职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等法纪...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违犯《刑法》和其他经济法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79年以来,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127件166人,立案26起30人,侦查后决定起诉的16件18人,免予起诉6...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监督,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在监狱、看守...
第六节 控告申诉
第六节 控告申诉 人民检察院为了更有效地实行法律监督,严厉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机关通过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渠道,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控告和申诉。 1979年至1985年以来,共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 332人次。其中1983年至1985年...
章下序
第三章 审判章下序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国家法律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制裁反革命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审判(调解)民事案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审判(调解)经济案件,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镇...
第一节 机构
第一节 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年)绥滨始有行政建制—汤源县高家屯分防巡检署。当时没有司法机关。民国 6年(1917年),成立绥东设治局也未设专门审判机构,仅在设治局内设有司法科具体承办有关司法事宜;民国18年(1929年)建立绥滨县亦是如此,一切刑事、民事案件统由设治员、县知事、县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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