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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第二节 优抚 一、优 待 1946年,为使农村无劳力和少劳力优抚对象耕种不误农时,本县采用代耕、包耕方法帮助优抚对象种地。1948年,全县有优抚对象1 809户...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政府开始对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安置。对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做到随到随安置。对农村复员军人的安置,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没有房屋的分给房屋。有疾病伤痛的政府给予治疗或补助。1952年,成立林口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在...
第四节 烈士褒扬
第四节 烈士褒扬 解放后,林口县各级政府多次组织群众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革命烈士,举行隆重安葬仪式。先后建立烈士墓地、陵园和纪念地10余处,印制烈士名录和传记书籍等 3 000余册。每年清明节都组...
第五节 表彰先进
第五节 表彰先进 1952年 2月,林口县召开拥军工作庆功会,传达省政府指示,对本县援朝担架团中的42名立功(一等功 1人、二等功两人、三等功39人)人员,进行嘉奖表彰。1950—1953年,本县赴朝民工共有450人受到表彰,接受朝鲜人民...
第一节 灾害救济
第二章 救灾救济第一节 灾害救济 1949年,本县发生严重虫灾。县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团慰问灾区群众,为灾区群众送去粮款、衣被和药品,组织群众生产自救。 50年代初,本县开始设立“义仓”,储备粮食和救灾物品,以备灾荒年。1951年10月...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1946年以后,县政府对社会困难户实行减免义务工和物资补助。1956年,黑龙江省拨款4.3万元,牡丹江地区拨款0.5万元,本县自筹资金 7.6万元,共救济困难户4 289人次。救济金主要用于扶持生产、解决口粮、发...
第三节 双扶
第三节 双扶 1983年,本县社会救济工作重点转向“治穷致富”的“双扶” (扶贫、扶优,扶贫即扶持贫困户,扶优即优先扶持军烈属和复员退伍军人贫困户)工作上来。当年县民政部门用5万元救济补助款救助了1 170户孤老残弱贫困户;用扶贫...
第四节 合作保险
第四节 合作保险 1988年末,本县开办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业务,主要对农民房屋和大牲畜实行保险。1990年2月,县政府下发《关于搞好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的通知》。5月中旬,县政府召开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会议,并与16个乡镇领导签订...
第一节 敬老
第三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敬老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兴办起来,日益体现出“幼有所育,壮有所用,老有所终,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
第二节 助残
第二节 助残 一、特殊教育与就业 (一)聋哑人教育 1958年,全县有聋哑人221人,其中207人通过民政科培训后,被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得以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年...
第三节 抚幼
第三节 抚幼 一、抚 孤 1958年开始,对县内社会孤儿实行分散和集中两种方式供养。分散供养是将孤儿安排给居民领养,属集体经济单位负责的由集体负责供养;此外均由国家...
第四节 兴办福利事业
第四节 兴办福利事业 1958年,县民政科建福利企业16家,其中有造纸、草绳、草袋、编织、被服、洗染、毛皮加工、美术、理发、肥皂、畜牧等厂(场)、店。有职工153人,其中烈军属5人,残废复员军人7人,贫困户12人,困难职工家属38人...
第一节 移民安置
第四章 移民 婚姻 殡葬改革第一节 移民安置 一、归国华侨安置 1952—1953年,县政府接收安置朝鲜归国华侨188户,发放归侨安置补助费 57 860元。各...
第二节 结婚登记
第二节 结婚登记 1946年《绥宁省婚姻暂行条例》颁布后,本县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主张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等旧的婚姻制度。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后,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城乡男女...
第三节 殡葬改革
第三节 殡葬改革 土葬,从古流传至今,已成民俗。土葬最大的害处在于浪费资财占用土地。特别是对土地的侵占,随着坟头的逐年增多,死人与活人争用土地的问题日益严重起来。为此,60年代中期,本县开始迁坟、平坟、深葬,进行殡葬改革,提倡火化。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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