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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协组织
第三章 人民政协第一节 政协组织 依据政协组织法,本县于1957年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富锦县委员会。内设主席、副主席及常务委员等职,但都不驻会工作,只有一名政协秘书做具体工作。主席由县委书记兼,副主席由各界知名人士兼。人民政协在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团结全县各族人民、各界人士,参政议事,发...
第二节 历届政协会议
第二节 历届政协会议 人民政协富锦县委员会自1957年建立至1985年,共召开了七次代表大会,记载如下。 一、政协富锦县第一届会议。1957年4月1日召开,代表55名,列席56名。主要议程:县委书记致开幕词,听取了《关于政协富锦县委员会今后任务的报告》,根据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精神作出了决议,...
第一节 清朝末期公安
第十一编 政法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清朝末期公安 光绪八年(1882年)设富克锦协领,协领署在嘎尔当城北。光绪十年(1884年)建大堂 5楹,内室5楹,东厢镶黄旗、正白旗办事房6楹,西厢正黄旗、正红旗办事房6楹,从房凡8楹。火药库1所,在署西。协领为驻防军事长官,统揽兵、刑、吏公务。协领1员,...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安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安 民国之初,省以下行政机构沿袭清制,富锦一直为县。富锦县行政公署,设知事为县行政长官,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 4个局。民国元年(1912年)公安机关为督署,监狱称捕庭。 公安局内设局长1人,总务兼司法股长1人,行政兼卫生股长1人,总务股员1人,书记长兼收发员1人,会计兼...
第三节 伪满时期公安
第三节 伪满时期公安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加强统治,在富锦建立起庞大的警、宪、特机构。 一、警察机构 伪满大同2年(1933年)8月12日,伪满民政部发出训令,严令重建县政。1934年1月1日富锦按丙级县实行改组,县公署设总务科和内务、警务、财务3局。 ...
第四节 解放后公安
第四节 解放后公安 1945年10月,富锦县维持会设公安局,旧军官崔显廷任局长。下设总务股、保安股、保安大队和督察长,各区设公安分所和保安分队,置分队长1人。 1945年12月间,我党接管了公安局,并对其人员和机构进行调整。富锦专署公安处处长李景荫兼公安局长,张正千任政委,崔显廷任副局长。内设...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检察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检察 富锦建县于清代末年,县级不设置独立的检察机构。民国初年,省级设高等检察厅,民国20年(1931年),依兰府设吉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但县级司法大权仍由知县独揽。具体审判等司法事宜,均由监督承审员办理。此时的检察机关实为法院的附属机构,审判方面的收转机...
第二节 解放后检察
第二节 解放后检察 解放后,于1950年 5月筹建富锦县检察署,仅有一名副检察长、一名工作人员,地址在原县公安局内。遵照松江省人民政府松民字 170号令,于1951年9月8日正式成立富锦县人民检察署,任副检察长1名,工作人员3名。1952年 6月19日检察署与公安局合并,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 ...
第一节 清朝时期审判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清朝时期审判 光绪八年(1882年)设富克锦驻防协领,主要管兵籍,亦掌管户口、田宅、诉讼。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巡检衙门,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宣统元年(1909年)建县,知县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为辅佐知县审理刑、民案件,下设“承审”,即秉承知县的意志而进行审判活动。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
第二节 民国时期审判 民国初年,民刑两案均由县知事直接受理。至伪满初期,司法事务仍由县长独揽,有关检查、审判及司法、行政一切事宜,亦由县长监督承审员办理。民国20年(1931年)前,只一名承审员,之后又增一名承审员。
第三节 伪满时期审判
第三节 伪满时期审判 伪满时期,法院机构仍沿旧制。伪满康德元年(1932年)1月,富锦划为丙级县,康德5年(1936年)实行警务、法院、检察分立。司法组织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登记主任书记官 1人,登记员1人,检验1人,雇员3人,承发吏1人,法警1人,差役1人。 伪满时期在案件中,增加了“...
第四节 解放后审判
第四节 解放后审判 1945年富锦县民主政府建立以后,人民法院工作由富锦县司法科署理。 1948年12月,建立人民法院,县长常寿山兼院长,另有副院长、2名科员、1名办事员和通讯员计5人。 1951年1月,设刑事、民事审判组和秘书室。 1954年成立审判委员会。1966年 6月始,因“文革”...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司法行政 县内行政、司法集知县于一身,具体司法事宜由监督承审员办理。 伪满后期,丙级县在警务局内设司法股,配有承审员 1人,书记员1人,登记主任书记官1人,登录员1人,检验1人,雇员3人,承发吏1人,法警1人,差役1人。具体掌管刑事案件之预审及解送;检举...
第二节 解放后司法行政
第二节 解放后司法行政 1945年12月,富锦民主政府设司法科,人员大部是伪满的司法人员,计17人。科长下设审讯股、收发股。 1946年5月,取消司法科,其业务分别由民政科司法股和公安局承担。 1981年3月,重新恢复司法科,下设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编制 8名。1984年1月改为司法局,设局...
编下序
第十二编 民政侨务外事编下序 1945年12月,富锦县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其业务范围是:动员支前、复员安置、优抚、社会救济、干部管理、城乡建设、卫生、消防、司法等项。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1947年春,政府各类机构逐渐健全,先后将干部管理、城乡建设、卫生、消防、司法等项工作划归各职能部门。民政科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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