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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产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土地全面开发过程中,一度忽视了对土地产权的登记与管理,致使许多农、林、牧场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不清,土地产权争议不断发生,特别是农场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与林业用地插花交错的地区更为严重。据1964年统计,全省共有较大土地争议32起,争议面积18.3万亩。 ...
第四篇 地籍管理
清代以前,地籍含于户籍之中,以人丁为主管理户籍和地籍。及至清代,地籍始从户籍中分离出来,成为朝廷掌管官地、保护旗地、控制民地、征收土地赋税和丈放官荒、街基的工具。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地籍则是军阀、官僚、富商、地主和日本帝国主义维护封建土地制度、剥削欺压广大劳苦农民的手段。在1947年至194...
第一节 农村地籍调查
第一章 地籍调查 清代和民国时期实行的土地清丈清赋,沦陷时期实行的农村地籍整理,土地改革时期进行的土地丈评,新中国建立后进行的土地划界,以及80年代中期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开展的土地权属调查,是各个时期采取不同形式对农村土地所进行的地籍调查。 一、土地清丈 清乾隆年间,为控制民地扩...
第二节 城镇、街基地籍调查
城镇、街基地籍调查,包括清朝和民国时期的街基清丈,东北沦陷时期的地籍整理,新中国成立后的城镇地籍测量与土地权属调查。 一、街基清丈 1699年(清康熙三十八年)黑龙江将军自墨尔根(今嫩江县城)移驻齐齐哈尔城,城内官府衙门和商业、作坊等建房日益增多,开始丈放街基。以后,随着商业用房...
第二章 土地登记
黑龙江地区从清朝开始,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实行注册登记、印契发照制度。民国时期继续实行验契发照。东北沦陷时期,在地籍整理区域内,重新进行了土地产权的登录。土地改革时期,对农民分得的土地,全面进行了丈评登记,发放土地执照,确认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实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之后,一度忽视公有土地产权的登...
第一节 注册印契发照
清朝最早见于记载的土地登记形式是乾隆年间在旗人之间转让旗余地(即旗人在份地外的私垦地)所立的文契,经官府确认后发给印契执照。《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阿拉楚喀(今阿城)厢黄旗披甲富禄于乾隆年间买得东屯居住之同旗苏拉满洲舒长春熟地七十垧……每垧作价钱十吊,嗣于道光年间,又买得舒长春熟地二百...
第二节 清赋验契发照
1914年黑龙江地区东部勃利等县在勘丈官荒中,开始向垦户发放土地执照。勃利县设治局“招垦章程”规定:以县全境未放官荒及已放未垦民荒为范围,招来垦户,每牛犋l副,准其承领150垧,或壮丁1名,准其承领半方(相当于248.8亩),以3年为垦齐之期,牛犋或壮丁多者,以次递加,但需由局验明牛犋或其真正农...
第三节 土地登录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通过地籍整理进行土地登录,即由土地所有者或有关人员,就每宗地提出申报书登录。内容包括:土地所在地、地目、面积、等级,以及土地所有者的住址姓名,取得土地权利的种类及证明文件等。申报书有固定格式,并贴有印花。申报的地目有两种:第一种地目包括宅地、旱田、水田、盐田、矿泉地、林地、...
第四节 土地确权发照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在完成土地改革平分土地以后,为确认土地所有权,由民主政府向分得土地的农民发放了土地执照。发放土地执照最早的是牡丹江地区。1946年11月1日牡丹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发布了《土地执照发给要领》,规定“凡将敌伪、汉奸及清算后分给农民之土地,依本要领发给土地执照,以确定所有权...
第五节 土地划界发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按土地改革时发放的土地执照确认土地所有权。50年代,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没有按新的土地权属进行土地登记。 1961年5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公社和国营农、林、牧场使用的全部土地,均需丈量准确,按...
第三章 土地统计
清朝开禁放垦以后,黑龙江地区在清丈私垦私占土地时,开始进行土地统计。民国、东北沦陷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都是以耕地为主进行土地统计。
第一节 耕地统计
清朝在清丈私垦土地时,开始进行耕地数量的统计。民国时期,百废待兴,财政奇绌,为增加税源,首重土地垦殖,在续放余荒和清丈清赋中,进行了耕地面积的统计。1924年,在《黑龙江省土地注册章程》中,对耕地统计作出规定:“凡本省已经丈过之地均应分别编制土地根簿,遇有变更转移时即应依据根簿随时注册”;“凡新...
第二节 土地利用分类统计
1981年,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和集贤县在土地详查试点中,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舰程(试行)》的要求,进行土地统计.的试点工作;即按土地利用分类,分别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交通用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大地类进行统计。集贤县通过试点,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统计网...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黑龙江地区从清代末年、民国初年开始对农村、城镇土地实行分等定级,分别不同等级征收田赋、确定地租与地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村土地长期沿用土地改革时期评定的土地等级。对城镇土地由于长期实行无偿划拨使用的制度,到1985年止还没有专门做过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第一节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民国时期出版的《黑龙江志稿》卷九“经政志”垦丈中记载,民国初期清丈时,即将城镇街基分等:繁华市街土地为一等,普通市街土地为二等,偏僻背巷土地为三等。呼兰街基收价办法案由,将街基分为三等:“南北街市定为一等,买断租价每丈以二十吊为率;背街定为二等,买断租价每丈以十五吊为率;胡同背巷为三等,买断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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