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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地开发
一、天然林地 古代黑龙江地区素有“窝集”(通古斯语,意为大森林)之称。1860年(清咸丰十年),何秋涛所著《朔方备乘》中的《艮维窝集考》一文载,当时东北地区共有“窝集”48处,(含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的原属中国领土),其中属今黑龙江省辖区的有1 7处。1898年沙俄修筑中东铁路以后,...
第二节 牧草地开发
黑龙江地区的草原资源十分丰富,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但是,从50年代起,在扩大开荒和扩展工矿业用地的同时,对宜牧草原保护不够,致使优质草原特别是松嫩平原的羊草草原面积不断减少。 一、草原保护 195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恢复与保护草原的指示》,禁止滥垦,并要求...
第三节 渔业用地开发
195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1953年,黑龙江省水产公司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建立了大型放养场,成为国家投资开发的第一个大面积人工养殖场。与此同时,松江省水产公司在渔业生产上提出了“大力发展淡水养殖”的方针,并在五常、桦川等县进行了群众养鱼试点。1954年,桦...
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开发
黑龙江地区的先民,由游牧生活过渡到定居生活以至形成部落村屯,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汉代以后,统治阶级相继在大、小统治中心开始建设城邑,开辟城邑之间的道路。但在辽、金、元、明的改朝换代中,多数城堡毁于战火。清末的开禁放垦,中东铁路的开通,民国时期的兴垦实边,大量汉族农民入垦,使黑龙江地区城乡居民点、工...
第一节 城乡居民点用地开发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开发 黑龙江地区最早见于考古资料的是距今3 000年前居住在今宁安县莺歌岭一带挹娄人的原始村落遗址。这些遗址一般都依山傍水或靠近河湖岸边,由20到50个半地穴式的“小屋,,组成。此后,在今绥滨县新城镇附近发现蜿蜒河遗址,在今双鸭山市与集贤县之间发现滚兔岭遗址,其居址多为...
第二节 工矿用地开发
黑龙江地区在渤海时期已有冶炼业。据考古资料记载,东宁县大城子渤海遗址发现的铜锭与铜矿石渣表明,率宾府(今绥芬河)一带是一个重要的冶铜场所,炼出的铜锭质量纯净,说明冶炼技术已达到一定水平。 1961-1962年,在阿城县五道岭发现金代矿井遗址10多处,炼铁遗址50多处。矿井中分采矿和选矿作...
第三节 交通用地开发
一、公路用地开发 公元前16世纪,黑龙江地区就与中原地区有交通联系。《竹书纪年·五帝篇》载:“帝舜二十五年,肃慎氏来朝,贡弓矢。”周成王时,居住在黑龙江地区西部东胡酋长曾多次遣使到洛阳贡“黄罴”,受到周朝的封赏。秦、汉、南北朝等时期,黑龙江地区与中原地区的交通往来从未间断。 唐代...
第三篇 土地产权制度
古代,黑龙江地区地旷人稀,土地属于生活在这里的原始人群和后来逐步形成的氏族部落共同所有,共同使用。西汉末年在松嫩平原上建立的夫余国,在牡丹江上游地区建立的渤海国,土地由氏族公有过渡到国王所有。尔后,随着朝代的更迭,黑龙江地区先后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主要有:辽代的分封领地,金代的计口授地,元代的领地...
第一章 汉朝至明朝时期
西汉末年至明朝末年,黑龙江地区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主要是国王所有制、分封领地制、计口授地制和屯田制。但在边远部族地区,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一般仍因袭旧俗,长期保持其原有的由氏族部落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
第一节 国王土地所有
约在两汉之交建立在松嫩平原上臣属中原王朝的夫余国(约公元前1世纪-494年),是东北地区最早建立的奴隶制国家,“方园二千里,有户八万”。夫余社会由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阶级构成,土地归最高统治者国王所有。国王世袭,诸加(指掌握政权的贵族官吏,以六畜名官,如马加、牛加、猪加、狗加等)分管政务,地方邑...
第二节 分封领地
公元1 0世纪初,阿保机统一契丹各部称帝,国号契丹,后改称辽(907-1125年)。辽灭渤海后,使黑龙江地区置于辽的统治之下,在土地制度上实行皇朝所有制下的分封领地制度。皇帝和贵族都有自己的世袭领地。 皇帝直辖领地谓之斡鲁朵,亦称宫卫,意为君主的宫殿行帐。斡鲁朵最初创自辽太祖阿保机,其后...
第三节 计口授地
金代(1115--1234年),黑龙江地区属上京路(阿什河流域)、蒲与路(嫩江流域)、胡里改路(牡丹江流域)管辖。金建国后,黑龙江地区的土地产权制度主要是实行计口授地制度,即土地归国家所有,按王公、贵族家族或猛安谋克户的耕作能力(牛犋、奴隶数)来分配,土地不准买卖。章宗(1190-1209年)时...
第四节 屯 田
屯田制在辽、金时代即已出现,盛行于元、明两代。 金元之交,黑龙江地区的社会经济遭受了严重的战争破坏。成吉思汗即大汗位后,把在东进西征中占领的大片土地做为领地,分封给他的几个弟弟和儿子们。今黑龙江省肇源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及其以西到呼伦贝尔盟扎赉特旗、吉林省郭尔罗斯前旗和内蒙哲里木盟全...
第二章 清朝时期
清代的土地产权,主要有官地、旗地和民地3种。随着土地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受关内和辽沈一带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官地、旗地逐步向民地转化,官地、旗地的范围随之逐步缩小,民地的面积日益增大。
第一节 官 地
官地,包括官庄、官荒、蒙地、围场、水域、森林地、官道、台站、街基等土地,是清代的国家所有土地,由清廷和地方官吏直接管辖。清代初期,黑龙江地区几乎所有的土地均为官地。到清末,除尚未出放的官荒以及森林地、水域、官道和部分街基仍属官地外,均转化为民地,即转化为私人所有。 一、官 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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