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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旗 地
黑龙江地区最早出现的旗地,是1625年(后金天命十年)在宁古塔设置驻防八旗的时候,当时旗地的数量很少。旗地在清初是清廷拨给八旗官兵的随缺地(即职田)、驿站丁地和下层旗人的份地,作为对旗人兵丁为朝廷效力的报酬,代替薪饷,凡赡养家口以及行军之需,皆从此出。职田授地标准依官职而定。据民国时期出版的《宁...
第三节 民 地
民地属于汉族农民私有,允许民人自由买卖、转让,承担国家田赋义务。黑龙江地区最早出现的民地,1726年(清雍正四年)见于宁古塔一带。《盛京通志》记载,这一年宁古塔已有不少汉人居住,与旗人分界而居,在民界内开垦了一些土地,从这一年起按每丁征银1钱5分、每亩征银3分的标准向民地占有者征收赋税。此后,民...
第四节 街基地
清代末年,各地在丈放官荒、蒙荒过程中,均“踩留适中之地,水陆冲要处所,划出地段,以为设置基础,是为街基。”街基地有官有、民有之分。除划留官道及官署基地以外,各视地方之街僻,分别等次,酌定价目,招户承领,征收押租(街基价)与年租,并通过清丈发给印照,以凭管业。民有街基地,允许买卖、转让。街基地出放...
第五节 沙俄中东铁路占地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清王朝在“甲午战争”中失败,沙皇俄国借机攫取了在东北地区修筑中东铁路等特权,强占土地20万垧,超过铁路实际用地3倍以上。其中黑龙江地区达18万多垧。同时还以铁路附属地的名义在哈尔滨霸占土地万余垧。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中东铁路公司无视中国领土主权,擅自在哈尔...
第三章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土地产权主要有私有土地、官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三种。随着官荒的继续放垦,私有土地的数量迅速扩大,在官荒放垦过程中,军阀、官僚、富商和大地主仗势承领大段荒地,形成了黑龙江地区特有的土地高度集中于地主手中的大土地所有形态。广大无力承领荒地的农民,只能去给地主做佃户或佣工,成为地...
第一节 私有土地
民国初年,官府从法律上保护了清末的民地及一般旗地(包括拨给京旗谋生之地和旗人招民垦种收租之土地)的土地所有权。1912年阿城西南四、五两甲曾发生佃户聚众抗租,将旗地据为已有的纠葛,经官府审断认为:此地“纯系旗人己产,按照国家法令为之保护,断无变更之理。今该四、五甲佃户等以国改共和背约抗租,实属误...
第二节 官有、公有土地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土地除已确认为私有者外,均属于官有(国有、省有、市有)和公有(社会团体、公益事业用地等)。官有土地经过官府丈放发照之后,可为私有,亦可为私人租用。 一、官荒及官田 民国以后,首重招垦实边,继续勘放官荒。西部地区于1914年3月制定了《黑龙江省清丈兼招垦章程》...
第三节 日俄殖民主义者占地
沙俄在民国期间继续掠夺和霸占黑龙江地区的土地。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之后,日本侵略者肆无忌惮地侵占中国土地,使失去土地的各族劳动人民蒙受了深重的灾难。 一、沙俄继续霸占中东铁路用地 民国初年,沙俄继续在黑龙江地区保持其中东铁路用地及铁路附属地的特权。1916年8月,中东铁路局分段出卖...
第四章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8月,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刚光复的黑龙江地区广大农村仍处于封建势力统治下,土地关系依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主要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并保留着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一些地主富农勾结敌伪残余势力和国民党反动武装兼并土地,尤其是在“满拓地”和“开拓地”地区,他们在“地归原主”的口号下,强占“开拓...
第一节 农民所有土地
1946年5月到1948年3月,黑龙江地区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经历了没收敌伪和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平分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过程。 一、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1946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出《关于处理日伪土地的指示》,要求对“所有东北地区境内一切日伪地产...
第二节 国家所有土地
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大草原、江河湖泊水域等土地,以及没收敌伪农场占用的土地和没收日伪官僚、汉奸占有的城镇土地,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和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和支配。 一、林地、荒地、牧草地 天然林地属于国家所有。黑龙江...
第三节 城镇私有土地
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期间,对城镇土地按照有关政策,保护了城镇私有土地的产权,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地产和私营房地产公司、私有房地产业主所有的土地,承认其土地所有权。当时哈尔滨市有民族工商业者和私营房地产公司、私人房地产业主所有土地3 129亩,占市区土地总面积的4.4%。牡丹江市1947年有私有房基...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土地制度。1956年黑龙江省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总方针的指导下,全省农村实行了以土地承包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
第一节 集体所有土地
一、局级农业社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农村已开始组织互助组,在土地仍归农民所有的条件下,实行常年或临时互助经营土地。到1950年,黑龙江地区共有互助组26.3万个,参加农户125.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5. 3%。这些互助组多是临时插犋性的,以后逐步发展成大的互助组,户数增多,土...
第二节 国有土地
黑龙江省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家拨给机关、国营企业单位、部队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拨)用的土地,国家拨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未经划拨的荒山、荒地等土地,以及其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一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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