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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官荒全面丈放区划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为了大面积放荒招垦,黑龙江省招垦总局在通肯(今海伦)一带,对官荒丈放进行了全面区划,以6里见方划为l井,每井分为9个区,每区划为4个方,每方纵横各为360弓,合毛荒45垧,每井共划为36个方,计1 620垧。每井中央4方作为屯基和公田(...
第二节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1958年,黑龙江省建设厅、农业厅和东北农学院土地规划系等有关单位联合组成工作队,分赴农村与当地干部共同完成了557个乡的l 442个居民点的粗线条建设用地规划。1959年,全省农村普遍编制了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当时处在“大跃进,,和建立人民公社时期,强调“一大...
第三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
1981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须查清辖区内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情况,并根据土地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用地。同年12月召开的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抓紧搞好土地利用...
第六篇 地价与地税(费)
清代,黑龙江地区出现土地租佃和土地买卖,随之有了地租和地价。清末与民国时期丈放官荒收取的荒价和对升科地亩征收的赋税,已是当时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黑龙江志稿》卷十八财赋志记载,1930年黑龙江省(指当时松花江以西地区)土地租赋和荒价两项收入共为3 109 909元(银元),占当年全省国...
第一章 地 价
清朝时期,黑龙江地区在丈放官荒、土地买卖和出放街基中,出现了荒地地价、耕地地价、城镇街基地价。民国初期以及东北沦陷时期,仍沿用这几种地价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下,禁止土地买卖,取消地价,对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制度。
第一节 荒地地价
清朝咸丰、同治年间,放荒之始,例收荒价,亦称押租。《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记载:“清咸丰十年呼兰所属蒙古尔山等处荒地弛禁招垦,承垦之户先纳押租钱一吊……此后续放各荒每垧押租收至二千五百文……”。1868年(清同治七年)丈放五常堡夹信沟官荒、蜚克图站迤东围荒及双城堡剩余荒地,每垧荒地价3吊300...
第二节 耕地地价
黑龙江地区耕地买卖价格出现于1736年(清乾隆元年)。据清朝《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档案》记载:乾隆元年阿拉楚喀(今阿城)厢黄旗人富禄,买得本屯旗人舒长春熟地70垧,每垧作价10吊钱。后于道光年间又买舒长春熟地230垧,每垧仍作价10吊钱。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黑龙江地区松花江、嫩江流域沿岸各...
第三节 城镇地价
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出放城镇街基时开始出现城镇地价。《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街园基租记载,街基收租分两种:一为押租,即街基价,于出放街基时征收一次;一为年租,按年征收,与大小租同时征收。征收押租各地方法不一,或分二三等至五六等,或以丈方计(合今10. 24平方米),或以垧计,甚至如巴彦州放街基...
第二章 地税(费)
黑龙江地区按土地使用面积征收赋税的制度始于清朝后期,当时称大租、小租。民国时期的地税统称地租。东北沦陷时期改称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农地征收农业税,对城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地一度免收地租、地税。
第一节 租 赋
一、大、小租 《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租赋记载:“清咸丰十年,将军特普钦请仿照吉林夹信沟章程,将呼兰一带闲荒百余万垧招民开垦……限期升科按垧征钱,有大租小租之分,此江省征收租赋之始。”官荒出放后,“限期五年升科,未升科之年每垧纳小租钱六十文,升科后每垧(合今11. 06亩)纳大租六...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费)
一、街基年租 清朝末年,黑龙江地区各地丈放街基收取街基价(即一次性的押租)的同时,开始按年征收街基年租。《黑龙江志稿》卷十七财赋志街园基租记载:余庆县(今庆安)街基每丈方岁收小租钱20文;海伦府街基小租每丈方岁收钱20文,百杂市小租(小卖商所摆露摊之地)每丈方按月收小租钱200文;青冈县...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如果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1980年7月,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第一节 土地管理费
第三章 土地管理费及其它 1891年(清光绪十七年),黑龙江将军依克唐了、副都统增祺奏请清查呼兰、巴彦苏苏(今巴彦)、绥化三城浮多地亩,清丈后仅加浮多之照,不交押租,当年升科。征收的照费:1 0垧以内的,收照费京钱l吊;11垧至50垧的,收钱2吊500文;51垧至1 00垧的,收钱3吊;100垧至...
第二节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城市郊区菜田,1985年4月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应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规定,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办法》所称城市郊区菜地,只指城市(不...
第三节 宅基地超占费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报告》(中办发39号文件)。报告提出:“各省、市、自治区要加速制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今后建房一律不准超过用地限额;对以前所建房屋的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大院,责令原建房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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