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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施政纪略
一、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初期,是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的地方最高权力机关。1971 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恢复重建,但其工作机构仍设在省革命委员会内。1973年6月,中共 黑龙江省委的工作机构划出单设,省革命委员会成为单一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因此,黑龙 江省...
第四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依据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1979年设立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的...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职掌
一、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自1979年12月26日成立,到1985年底,共历第五、第六两届(连同省人 民委员会和省革命委员会一并计算届次)。第五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但本次省人代会只决定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 省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主要行政人员
一、省长、副省长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 府的工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 副省长的任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 会决定代理的人选。 ...
第三节 所辖各级人民政府
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之时,全省共设有145个县级 以上行政建制单位。其中:7个地区,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63个县,1个自治县,8个地 区辖区,55个市辖区。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省以下行政建制逐步进行了调整和 改革。一...
第四节 施政纪略
一、调整国民经济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针对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严重失 调的状况,提出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决定从1979年起 用3年时间进行调整,坚决地、逐步地把多方面严重失调的比例关系,基本上调整过来,使 整个国民经济真正...
后 记
《黑龙江省志·政权志》之政权沿革、人民政府两编,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修,历 时10余载,始得定稿付梓。 《政权沿革编》、《人民政府编》的编纂工作,大体经历了4个阶段: 一是学习摸索阶段。1984年2月,根据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 决定,由栾画荻、王培乐两...
《黑龙江省志·政权志·人民法院编》编审委员会
人民法院编 顾 问:唐兰亭 主 任:唐宪强 副主任:戴志强 薄宏奎 李广忠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爱民 王 义 王学初 吕 岩 刘洪霄 庄友林 孙 纬 杨建新 李广忠 李冠卿 ...
《黑龙江省志·政权志·人民法院编》编辑人员
主 编:薄宏奎 副主编:李广忠 段广振 徐忠秀 编 辑:李惠桢 邓 克 赵玉龙 鲁明义 姚福庭 张 力 陈清波 张 鹏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责任副总编:李景和 曹夫兴 责任编辑:(以姓氏笔画为序) 许永杰 娄福恩 闻 衡
概 述
司法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地区人民审判机关和人民司法制 度,是在彻底打碎旧的审判机关和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 逐步完善和发展。 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黑龙江地区逐步建立了各级人民政 权。在省、市、县政府中,...
第一章 人民法院机构
黑龙江地区人民法院机构,自1946年第一个省高等法院建立至1985年底,共经历5个阶 段。第一阶段即解放战争时期,为人民法院初创时期;第二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为人民法院 完善时期;第三阶段自1954年9月至“文...
第一节 建国初期的两省一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黑龙江地区设有黑龙江、松江两个省级人民法院。1953年8 月,哈尔滨市由松江省省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成为相当于省级的人民法 院。两省一市人民法院均为本省(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本省(市)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 导和监督;其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的领...
第二节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后,设立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驻哈尔 滨市。同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改为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下辖18个中级人民...
第三节 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分 为3种情况:一是按地区(专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是按省辖市(设区的市)设立的中级人 民法院;三是根据本省铁路、林区、农垦区较大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中级法院。各中级人民法 院设立的时间先后不一,有的是由原地方法院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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