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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机构
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 1981年2月,成立区司法科,编制2人,副科长1人。 1983年,编制增至5人。 翌年,区司法科变为区司法局,下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全员编制8人,局长1人。 1985年,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调解工作
第二节调解工作 1983年,根据《人民调解条例》,开始进行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纠纷和债务纠纷调解,当年办理纠纷调解80件。 1984年以后,增加了赡养、抚养、买卖、继承、承揽加工、医疗赔偿等纠纷调解业务。到1985年,年均调解各种纠纷98件。在纠纷调解中,坚持把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首位,以说服...
第三节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节法制宣传教育 1981年,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任务,利用广播录音讲话和黑板报,初步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到1983年,年均进行广播宣传6次,出板报4板。 1984年,开办司法工作简报,增办法制宣传参观活动。到1985年,共进行广播录音讲话7次,写广播稿11篇,展出板报6板,图片206幅,印...
第四节律师
第四节律师 1980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工作条例》,为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初步承办了律师辩护事务。到1983年,年均出庭辩护4次,代书诉状5件;律师事务收费40元。 1984年,法律顾问处成立后,出庭辩护2次,代书诉状29件;律师事务收费86元。翌年,经过组织法律律师事务所人员...
第五节公证
第五节公证 1980年至1983年,根据《公证条例》规定,办理买卖协议、收养等公证16件,收费170元。 1984年至1985年,办理各种公证471件,收费323236元。其中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公证占72%;买卖、购销、贷款、租赁公证占26%;收养、遗嘱、亲属证明公证占2%。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十九编 武装 战备 第一章武装第一节机构设置 1960年3月14日,成立人民公社武装部,编制2人,副部长1人。 1963年4月,人民公社武装部改为区人民武装部。 1964年,增设部长1人,翌年扩编为4人。 1967年,扩编为6人。 1984年,区武装部人员变为现役军人编制,全员5人,部长...
第二节民兵
第二节民兵 一、民兵组建 1957年9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黑龙江省委指示,开展组建民兵试点工作,以18至30周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为对象,组建森林工业局民兵团1个,辖民兵营14个,连16个,排197个,班600个。民兵总数7855人。其中职工民兵占民兵总数的74.5%,家属民兵占民兵总...
第三节征兵
第三节征兵 1956年起,开展义务兵征集工作,兵员为适龄青年职工。按照义务兵征集条例规定,由局党委负责宣传、动员,局职工医院负责体检目测,部队医院进行复检,然后由地方党委讨论批准。 1968年后,每次征兵工作中,皆组成区(局)征兵领导小组,由1名党委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采取各单位推荐、职工医院进...
第四节森林警察
第四节森林警察 1953年,成立局经济警察队,设队长、指导员各1人,隶属大丰公安局领导。翌年,更名经济警察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大丰警察队。 1959年1月,改为大丰森林警察中队,仍隶属大丰公安局领导。1964年,森林警察中队隶属伊春森林警察大队领导。 1978年11月13日,森林警察实行现役制。...
第一节组织设施
第二章战备第一节组织设施 一、指挥系统 1969年7月25日,成立区反侵略斗争指挥部,定编7人,与区人民武装部合署办公。12月26日,增设区防空袭防空降指挥小组办公室,由区人民武装部兼管各项工作。 翌年4月30日,撤销区反侵略斗争指挥部,成立区战备办公室,定员10人,与区人民武装部合署办公。...
第二节战备工程和土武器试制
第二节战备工程和土武器试制 1967年至1969年,动员区(局)企、事业单位职工、学生和街道家属在所在单位和居住址室内外挖筑临时性的地道掩体。1970年以后,各生产单位组织人力、物力修筑战备山洞。1972年,组成战备工程专业队,配备一定的机械设备,集中开凿区(局)址战备山洞,1975年停止。5年时...
第三节支援前线
第三节支援前线 1969年4月21日至5月24日,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开始后,区(局)立即派出技术过硬的7名民兵和3台完好的汽车,执行支前任务。随后,分4批抽调汽运队、机修厂8名司、助人员,5名机械修理人员和4台汽车开赴前线,如期完成了上级交给的支前任务。同时,还组织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赴珍宝岛前线,为...
第一节机构
第二十编 民政 劳动 人事 计划第一章民政第一节机构 1948年,辖内民政归属汤原县五区(南岔),1952年后,为伊春县二区(南岔)管辖。 1956年,归属伊春县美溪区大丰镇管辖。 1958年10月13日,大丰人民公社设立街道办事处,管理民政事务。 1960年8月,人民公社设立民政科,编制3...
第二节优抚
第二节优抚 1960年至1985年,全区共有军烈属优抚对象15户,20人。年均发放救济费15999元。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区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以每户人(月)12至15元(1976年后变为15至21元)的标准,定期定量发放优抚金,使优抚对象的平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
第三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第三节转业退伍军人安置 1955年至1985年,全区共安置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13批868人。其中,转业军官78人,占8.9%;复员、退伍士兵790人,占91.1%。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转业军官原则上按原职务分配使用。区民政部门对分配来的转业军官一律安排干部职务。其中,2名副团级人员分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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