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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治安机构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治安机构 一、保卫团 民国6年(1917年),按省保卫团组织法,将乡勇营改组为保卫团,委任邹泰升为总队长。 保卫团分正团和附团,正团分三个分队,共 155名。第一分队驻高安村,队员50名,徐国祯为队长;第二分队驻界牌沟,队员50名,陈发为队长;第三分队驻大乌蛇沟,队员50名,...
第三节 伪满时期的警察队
第三节 伪满时期的警察队 伪大同2年(1933年)1月10日,日本军占领东宁县城。17日接收公安局,由商会募集经费组成一区(县城)警察署。 没随救国军司令部撤走的三团二营营长孙福元以下51人,前保卫团总队长袁维消以下 101人投降后,被编入警察队。2月14日完成了全县警察的组编。全县警察编制和驻...
第四节 人民公安
第四节 人民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45年8月9日,苏联军队(简称苏军,下同)进驻东宁、绥阳两县,日伪政权解体。在苏军的支持下,东宁、绥阳两县分别组建维持会,下设治安队,维护地方治安。 1946年初,党派干部接管了东宁、绥阳两县,分别成立了民主政府,下设公安局和县治安队。 同年6月初旬,民主...
第二章 检察
第二章 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能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和各项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法纪检查工作,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一节 刑事检察
第一节 刑事检察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公安机关在侦察中查获犯罪分子,需要逮捕的,必须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侦察终结需要起诉的,必须经检察院审查,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保证及时、准确地逮捕罪该逮捕的犯罪分子,保证了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
第二节 法纪检察
第二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是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法纪检察区别于党纪和政纪,只追究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检察部门从1980年至1985年的 6年间,共检察处理各种法纪案件32起,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占43.8%。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任务是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检察院从1979年开始加强了对经济件案的检察工作,到1985年底,共办理各种经济案件113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6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木材900余立方米。 1985年...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从1978年10月重新恢复检察院后,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工作,由科室代管改为专人管理,到1985年末实行驻所检察。据1979年到1985年统计,共检察72次,平均每年检察7.2次。7年内开展监狱政治攻势42次,纠正各种违...
第五节 控告申诉
第五节 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主要是听取群众的申诉 见,密切检察院与群众的联系,从而实行法律监督,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惩罚犯罪。据1979年到1985年的统计,共受理群众的信访、控告、申诉802件,其中办案解决了121件,平反历史冤假错案2件。
第六节 检察机构
第六节 检察机构 清末以前,县内没有检察机构。 民国6年(1917年),县设司法公署,有关检察事宜由司法公署办理。 伪满时期,于伪康德 5年(1938年),在东宁县设区检察厅,隶属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地址在东宁街(今东宁镇)。内设事件课、执行课、保存课、庶务课、会计课等。 解放初期,没设检察...
笫三章 审判
笫三章 审判 解放前,历代的审判机关均不代表人民意志,无法理可言。定案是以口供为准,以刑讯逼供为手段。伪满时期的审判组织操纵在警察、宪兵手中。告发即行逮捕,捕后取供定罪。定罪判决前的用刑手段极为残酷,当事人往往未经审结便因受刑而死去。重大政治案件由宪兵队、特务机关直接处理,秘密执行。有的移交法院审...
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工作,受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侦察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在刑案件事的审判工作上,彻底废除刑讯逼供,疑难重大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坚持办案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错不漏的原则为标准。新法实施以后,法院坚持实...
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搴审工作,坚持实行“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着重进行调解工作,确属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为加强对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从1963年以来,县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抓了法庭的建设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骨干培训工作。到1985年底为止,全县...
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深入,特别是198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后,县法院建立了经济审判庭,把经济审判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 从1982年到1985年底审结了214件经济合同案件。
第四节 信访申诉
第四节 信访申诉 人民法院的信访接待,是刑、民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为人民群众诉讼和咨询服务,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1983年到1985年,3年间共接待人民诉讼5 956人次。 申诉工作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活动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和上级法院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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