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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工作
第二节 审判工作 一、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1981年后,经济审判庭开始工作。主要工作范围是受理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调节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经济关系,保护全民所有制、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合法经济权益。审理方法,一般都是先行调解、仲裁;...
第一节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第一节 司法行政 1946年青冈县成立司法科,隶属县人民政府管辖,承办民、刑案件。县长兼科长,副科长兼审判员。下设书记员、练习书记员、法警、通信员等。1949年撤销司法科,民、刑案件统由县人民法院审理。1981年重建司法科,其主要业务有法制宣传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司法科内设专人负责法制宣...
第二节 律师业务
第二节 律师业务 1956年,县人民法院内设有法律顾问处,设律师3人,开办律师业务。1960年撤销法律顾问处,业务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66年至1978年律师业务停办。1980年重建青冈县法律顾问处,隶属青冈县人民司法科,设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11人;开办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担当刑事辩护、民...
第三节 公证业务
第三节 公证业务 青冈县公证处建于1981年7月。公证处的主要任务是证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的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5年县公证处按照法律程序在全县城乡办理公证业务3576件。其中属于农村猪禽防疫,农、林、...
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青冈县解放初期就已开展了民事调解工作。1948年建立村政权以后由村政府的村长调解民事纠纷。1954年在全县12个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1973年以后,18个农村人民公社分别成立了调解委员领导小组,223个生产大队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443个生产队都设有调解委员。城镇街道...
第一节 城镇福利
第十四篇 民政第一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城镇福利 1956年6月开始,由县政府民政科建立了食堂、旅店、被服厂、大车店、肉铺、蔬菜门市部,牛奶铺、饲养场、麻刀厂、制镜厂、木器厂、理发馆、砖瓦厂、火药鞭炮厂、草包厂、畜牧厂等16个单位,属集体所有制。先后安排349名荣复军人就业。1956年冬,民政科将食...
第二节 农村福利
第二节 农村福利 一、教养院 1952年10月,县民政科在县城西大街路南筹办教养院一处,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老人、孤儿和残废人员63人,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了保障。 1954年,教养院并入安达县的生产教养院。 二、敬老院 1960年对无依无靠的老人,由分散的“五保”转到专设的敬老院,农...
第一节 受灾救济
第二章 社会救济第一节 受灾救济 1960年至1985年,青冈县在多数年份都遭受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政府除了发动人民群众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外,平均每年拨放10万元救济款,以及大批救济物资送往灾区。1962年严重早霜造成减产,国家拨款32万元救济灾区。 1981年8月连降大雨、暴雨,致使昌盛公社...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城乡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的困难户以及因农业受灾而造成的贫困户。 一、城 镇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的规定,城镇社会救济主要是以安排生产就业为主,同时予以必要的救济款。青冈县从1949年至1966年每年都由民政部门拨出救济款,救济生活有困难的城镇居民。“文化大革命”...
第一节 优抚
第三章 优抚安置第一节 优抚 1945年解放后,县政府对在部队立功的军人组织秧歌队给其家属送喜报,挂“一人立功全家光荣”或“功臣之家”的牌匾。对烈属送“烈士光荣”纪念证。每年新年至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青年团、少先队组织青少年给烈军属打扫卫生,张贴年画;各级政府发慰问信,少先队给烈军属拜年,...
第二节 复查残废军人等级
第二节 复查残废军人等级 1949年建国以后,县民政科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及时复查了残废等级,对在册的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给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军人的生活得到保证。 1985年全县评定革命残废军人等级情况 1970年至1985年残废人员评定等级比较 注:表中之...
第三节 优待
第三节 优待 一、土地代耕 1950年12月国务院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全县对农村无劳力或劳力少的烈属、军属、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和患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实行土地代耕制。1950年—1957年的7年中享受代耕者累计为3978户,代耕土地11934亩。 二、优待劳...
第四节 抚恤
第四节 抚恤 195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县民政科对因战或因公牺牲、病故、失踪的军人以及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实行一次抚恤;对残废军人、残废...
第五节 安置
第五节 安置 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志愿兵,1952年分期分批陆续复员回乡参加生产。同年,县、乡(区)政府均建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安置工作。1959年统计,安置荣复转业退伍军人5298名,其中安置到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单位的1629人;回农村的3669人。1956年—1959年从农...
第四章 婚姻登记
第四章 婚姻登记 1950年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包办、买卖的旧婚姻制度,建立了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的新的婚姻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凡自愿结婚又符合结婚年令的男女双方,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后,夫妻关系方为合法,受到法律保护。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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