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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民国警察机关
第一节 清代、民国警察机关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在齐齐哈尔设黑龙江警察总局,直属黑龙江将军节制,受巡警部监督,执掌省城齐齐哈尔的社会治安及其它警务。总局内设总办、会办、提调各职,分别由吉祥、郑国华、程体慈担任。省城划分东、西、南、北、中5个警段,设总巡官、巡官、巡弁、巡长、巡警,共...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 1945年8月15日,抗战胜利。8月19日,齐齐哈尔光复。11月,在齐齐哈尔建立嫩江省会公安局,接管伪满齐齐哈尔市警察局,隶属嫩江省自卫处。刘铁南任局长。内设秘书、行政、总务、执法4科,有工作人员60余人。下辖公安大队、消防队。省会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巩固新生政权...
第三节 安全保卫
第三节 安全保卫 齐齐哈尔解放后,为防范特务、反革命分子混入机关、学校、企事业捣乱破坏,公安机关加强安全保卫工作。1949年10月,市公安局根据齐齐哈尔市委《关于在工厂企业建立群众性安全组织的决定》,先后在军工部31厂、发电厂、报话局、火磨等工企单位,建立25个安全委员会、122个安全小组,...
第四节 治安
第四节 治安 查禁烟、毒、淫、赌 清道光年间,朝廷直接下谕处罚官员赌博。齐齐哈尔镶蓝旗骁骑校齐明阿因赌博被革职。黑龙江将军丰绅曾下令“禁吸鸦片”。同治初年(1862),齐齐哈尔城设街道厅,“稽查赌博”是其职能之一。光绪三十四年(1908),齐齐哈尔出现妓院,名为永安里(位于永安大街路东)。...
第五节 侦查
第五节 侦查 清代、民国时期的侦查 清代,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在黑龙江将军衙门统掌下,采取广设斥侯、巡骑,建置卡伦、哨所等措施,预防外寇,侦缉匪、盗,捕捉逃犯。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建省会警察总局后,侦察工作逐步为警察机关所取代。宣统元年至三年(1909~1911),共侦破刑事案件52件...
第六节 户政
第六节 户政 户口管理 清代,齐齐哈尔户籍由驻防八旗协领、卜奎站官、水师营总管兼理,佐领分管,受将军衙门户司统辖。通过三年一次的定期编审制度,掌握户口人丁变化,作为征兵、派役、课税、纳粮的依据。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开始编审民户,共编审八旗人丁9 870人,民户5 268户。光绪三十...
第七节 交通管理
第七节 交通管理 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始,由黑龙江警察总局设警段岗哨执勤巡警,负责管理省城齐齐哈尔的交通。 1913年3月始,黑龙江省城兼商埠地方警察厅行政科负责公共交通督察及车辆容积、载重等审查事项。至1929年,车辆管理、路面交通管理、驾驶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齐齐哈尔沦陷后...
第八节 消防
第八节 消防 清康熙三十年(1691),齐齐哈尔建城后,遇有火灾,由旗官佐领指挥所辖军民自行扑救。乾隆年间,城内铺户编为十二排,并设民官番子章京。遇有火灾,番子章京责成十二排头,组织商民携带防火牌扑救,验牌未到者,受官方处罚。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省城巡警局开始筹办消防,劝导商民集款,购...
第三章 检察
第三章 检察 清宣统元年(1909)十月,齐齐哈尔革除御史监察,实行现代检察制度,在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内,设龙江府地方检察厅。1929年,在龙江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负责齐齐哈尔地方检察事务。 沦陷时期,日伪统治当局将龙江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齐齐哈尔地方检察厅,实行“次长中心制”,检察权控制在日...
第一节 清代、民国检察机关
第一节 清代、民国检察机关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黑龙江设全省裁判处,内设稽察委员2人,执掌检察事务。宣统元年(1909)十月,裁撤裁判处,将黑水厅巡检衙门改为龙江府。同时,设立龙江府地方检察厅(附设在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内),隶属黑龙江省高等审判检察厅,行使省城的检察事务。检察厅设检察长...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194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权建立后,按照老解放区司法制度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行使检察权。设首席检察官1人,由王敏求兼任。下设检察官2人。 1950年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开始筹建齐齐...
第三节 刑事检察
第三节 刑事检察 1951年8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署内设社会组和工厂企业组,以刑事检察为主。1955年4月,设一般监督组、侦查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承担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业务。1958年8月,检察院刑事检察业务并入公安局预审科,为预审检察科(后改为检察科)。各...
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51~1955年,法纪检察由兼职人员分管。1956年,市检察院设立一般监督组,定编3人,负责监督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法规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对工厂、企事业单位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957年6月,反右派斗争开始后,一般监督被批判为“以法抗党”、...
第五节 经济检察
第五节 经济检察 1951~1952年的“三反”、“五反”中,市检察院配合市增产节约运动委员会,开展经济领域调查,查处了资本家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资材,拖欠税款和滞纳金,少报营业额和产品,进行偷税漏税,囤积居奇,投机倒把,违反劳动法规,造成财产损失,腐蚀拉拢国家干部等违法行为。查出完全违...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第六节 监所检察 1951~1956年,市检察机关临时抽调人员对监管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察。1951年8月,市检察署对市公安局管辖的劳改队和看守所进行检察,发现达呼店劳改农场在押政治犯14人,刑事犯14人。但劳改队无领导干部,只由一名干警领着犯人干活。犯人随便出入,缺乏政治思想教育和必要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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