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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管理
第三节 干部管理 一、分级管理 1965年3月,设干部部,与区委组织部共同负责干部管理和编制管理工作。1973年11月,大兴安岭地委关于各区机关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下发...
第四节 编制管理
第四节 编制管理 1965年,编制工作由区政治部下设的组织部和干部部负责。1973年后,人事科配兼职人员管理。 1982年 2月,成立新林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对编制进行整顿。制定具体的工作原则和管理办法。将编制定员登...
第五节 人事监察
第五节 人事监察 1987年以前,人事监察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 1987年11月,根据国发(1987)74号文件要求,成立新林区人民政府监察局(林业局监察科)。设检查办公室、审理办公室、调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编制16人。全区...
第六节 老干部
第六节 老干部 1980年,按照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实行干部退休制度。1981年6月16日,成立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同年12月,成立老干部办公室。1983年,实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1984年,成立老干部科。建立离退休干部临时党...
第一节 劳动制度
第二章 劳动第一节 劳动制度 建局初期, 职工全部从外局调入,有固定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4种用工形式。1968年后,接收大批上海、浙江等地的知识青年。1972年,开始办理长期临时工转正。至1974年,有6 5...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劳动就业 1965~1968年,就业对象主要是中学毕业生,当时就业青年均按正式工人分配。1968~1971年从浙江、佳木斯、上海等地分配来6 264名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 区政府成立知青工作领导小组,统管接收工作。全部按知青分配...
第三节 劳动工资
第三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计划 建区始即实行工资计划制度,由劳动部门管理。每年年初由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资基金指标,本区劳动部门根据上级所给指标,按年、季编制工...
第四节 劳动定额
第四节 劳动定额 1965年,在山上木材生产工序和基本建设单位的生产工组中执行东北林业总局颁发的《东北、内蒙古林业生产统一劳动定额》和林业部颁发的《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区和镇(乡)两级都设专职定额员,负责劳动定额的管理和计件...
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职工享受国家颁发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 婚假 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工资照发。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假期工资照发。从1980年4月起,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的产假延长至4个月,其丈夫在妻子生育...
第六节 职工培训
第六节 职工培训 1965~1973年,本区没有职工教育机构。1974年,区工会设职工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区职工的扫盲教育和各类技术、业务培训。编制 5人。当年,对全区职工文化水平基本状况调查摸底。1975年,举办职工业余扫盲班1期...
第七节 职工福利
第七节 职工福利 建区初,提倡“先生产,后生活”,职工福利待遇较差。区未设专职管理机构,基层单位由行政股或后勤股兼管本单位职工福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视职工生活福利,加强统一管理。 1979年8月,农副科设生活组,区工会设生...
第八节 劳动保护
第八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组织 1965年,劳动科兼管安全生产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1人,各林场设安全保卫员。1966年,安全工作归属生产技术科管理。 1972年,成立保安科,负...
第一节 机构
第十七篇 民政 信访第一章 民政第一节 机构 1966年7月,各居民区域成立居民委员会,每300户居民划分为一个街,在居民中选用有组织能力的职工家属任街长。 1971年3月,成立新林区民政劳动科。管理民政工作。配工作人员 1人。1...
第二节 优抚安置
第二节 优抚安置 一、优待抚恤 1966年,大批参加本区开发建设的军人转业留用,随之开展优抚安置工作。对军属烈属,因公死亡的军人家属,因病死亡的军人家属,复转退伍军人,...
第三节 社会救济
第三节 社会救济 一、救 济 1975年,始由民政科管理社会救济工作,救济对象为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户和鳏、寡、孤、独中无劳动能力者。每月发放固定生活救济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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