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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福利
第四节 社会福利 1980年3月,为妥善安排社会残疾人生活, 经上级批准,成立社会福利被服厂。区政府拨厂房200平方米,职工自筹资金1万余元。安置30人就业。其中残疾人15人。承揽服装加工和定向为本区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当年创产值30万元...
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66年。始由区生产指挥部设兼职工作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工作。6月,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利用报告会、座谈会、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婚姻法》,提倡晚婚,教育青年人正确对待婚姻恋爱。1975年 3月,民政科在居民...
第六节 收容、遣送
第六节 收容、遣送 1985年 6月,大量农民流入本区,不法分子乘机作案,影响社会治安,同年11月,区政府指示民政、公安、房产和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外地流入人员进行清理。 收容320余人。在安排好收容人员生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信访第一节 机构 1965年4月,成立信访办公室,隶属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2人。“文革”开始后,信访办公室随之停止正常接待工作。1974年,重新组建区信访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 业务上隶属大兴...
第二节 信访制度
第二节 信访制度 “文革”期间,群众来信来访形式被当时盛行的“大字报”、“大辩论”所代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信访工作在“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
第三节 信访处理
第三节 信访处理 1969~1988年,查处、转办、自办各类案件2 650件。其中揭发检举237件,批评建议5件,工资问题427件,党纪、政纪处分9件,判刑劳动教养、拘留不服19件,劳动就业180件,交通肇事22件,“文革”遗留问...
第一节 机构
第十八篇 司法 武装第一章 人民公安第一节 机构 1965年,成立新林区公安局。设政保股、治安股、刑侦股、秘书股和教导员办公室。配备1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教导员1人。下设新林镇派出所。 塔源镇、大乌苏镇、碧洲乡、...
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查处治安案件 1980年,全区各镇乡,各单位成立164个基层治保组,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案件查处。至1988年,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978起,...
第三节 人民消防
第三节 人民消防 1965~1967年,公安局治安股设兼职消防员。1971年从上海购回第一台消防汽车。1976年,地方消防队改为现役军人消防队。 1985年5月31日,现役消防队改为地方消防队。除新林镇外,其他镇、乡和翠岗木材综合利用加...
第四节 交通管理
第四节 交通管理 1965年,公安局治安股设交通管理员1名,主要任务是检查处理交通事故。1987年,将机交科所属的监理站划归公安局管理,为公安局所属的交通科,定编6人。1988年,交通科成立交警大队。下设新林镇、塔源镇、翠岗镇3个交...
第五节 刑事侦察
第五节 刑事侦察 1965年,公安局设刑侦股,独立行使刑侦工作,配备警犬2只。 军管期间视为神密主义、孤立主义,将刑侦股和治安股合并,警犬枪毙。直到1974年,军管会解体,刑侦股又从治安股中分出,独立开展刑事侦察工作。到1975年末,使...
第六节 预审看守
第六节 预审看守 一、预 审 1965年,公安局设预审员 2人。军管期间,预审工作合并于审判组,形成了预审结束,审判开始的局面。1974年,公安局预审股单设,预审工作...
第七节 内保、森保
第七节 内保、森保 一、内 保 1965~1966年,设 3人负责内保工作。1967~1974年,内保和政保合在一起,负责企业安全保卫工作。1975年,内保从...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人民检察第一节 机构 1965年,建立区人民检察院。设院长1人,工作人员4人。1967年10月,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煽动下,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实行军管。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由新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替检察院工作。1...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78~1988年,审查批捕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报请逮捕的案件190起,23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218人;没有批准的1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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