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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人员
黑龙江地区公证活动与中东铁路的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帝 俄通过与清政府签订的《中俄密约》,攫取了在中国东北地区修筑和经营铁路的特权。后又 通过《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强行在中东铁路沿线及附属地域建立司法和警察机构 。随着哈尔滨辟为商埠,工商业发展很快,外国侨民特别...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机构人员
1920年9月23日,中国北京政府内阁会议决定收回中东铁路司法权。司法部随之拟定收回 中东铁路司法制度暂行办法4条,改中东铁路附属地域为东省特别区,接收了前俄边界地方法 院。同年12月,东省特别区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在哈尔滨相继成立。根据司法部训令, 所有俄国设立的公证机构被准予继续营业,在中...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机构人员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国东北很快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1932年伪满洲 国成立之初,伪法统尚未健全完备。1932年,以伪敕令第3号批准从前施行之法令,凡不违背 伪满建国之主旨和国情者“一律援用之”。这时伪司法制度基本上蹈袭民国时期的旧制,公 证也不例外。据伪《满洲国大学》第32辑载...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机构人员
1946年4月,哈尔滨成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同年8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法院成立,公证作 为非讼案件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业务,由办理涉外案件的审判人员办理。当时哈尔滨有24个 国籍的外侨3万余人,其中苏侨最多。1948年,随着外事案件的日益增多,成立了1个外事审 判庭,并于其中设非讼组,派1、2名审判...
第二章 管 理
公证人代表国家出具证明文书,地位极其重要。对公证人员的管理,包括公证人的任职 资格、任免办法,以及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明显差异。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管理
一、任职资格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地方审判厅所辖登记事务所登记员之资格、条件最初援引俄国公 证章程的规定,必须“以毕业法科大学,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律师,品端学粹者为合格”。当 时哈埠第一登记事务所和第二登记事务所的2名登记员均系法科大学毕业,继营律师,充任登 记员多年。他们执行职务,由特别...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管理
伪满建国初期,公证制度仅在伪哈尔滨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施行。公证管理体制,基本 沿袭中华民国的旧制。对公证人的任免、考核及奖惩等,主要参照《东省特区公证事务所办 事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1937年,伪满洲国公布《公证法》,将公证事务交由区法院办理,由审判官或执行官、 书记官执行公证职务,...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管理
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新的公证制度尚不完备,对公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办法 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黑龙江地区在1956年规定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市、 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公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相当于该地法院的审判员; 助理公证员相当于助理审判员;...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业务
第三章 业 务 1920年12月东省特别区审判机构成立后,前俄设置公证机构登记事务所被中国接收,继 续办理公证事务。在中国公证法规未颁布之前,登记所办理的登记事务分为如下5类: (1)登记各种事件之成立、合同契约、财产契约、卖契、遗嘱等; (2)发给登记之节录及其副本; ...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业务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外国侨民进行民商事活动对公证的需求,开办多项公 证业务,既有民事关系公证,也有商事活动方面的证明。 伪北满特别区法院办理不动产登记沿袭原东省特别区的做法,即有关土地租权转移事项 ,须先经特区地亩管理局的许可,然后由公证人为让与人和让受人双方作成公证契约书...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业务
一、国内公证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是民主政权开展公证工作最早的地区。1946年8月23日哈尔滨 市人民法院成立的同时,就在其内部设立一个非讼组,专门办理公证业务。当时为了配合哈 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房产的整顿和重新登记,市人民法院办理了大量有关公证。1948年至 1949年间,所办理...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证收费
第四章 收 费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登记事务所成立之初,办理公证沿袭前俄边界地方法院所辖登记 所收费办法,即按1866年俄国登记所创立时的收费定价表收取费用。该定价表规定,申办登 记事务的当事人如果是私人性质,按件征收费用。所征费用种类有两种,即印花税和地方税 。前者缴地方厅会计课,后者缴市政...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的公证收费
东北沦陷时期,伪北满特别区法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事项,除要求移转申请人提交土地 租照和特区地亩处批准的转移执照外,还要提交公证契约。公证所办理这项业务时,按规定 应征收公证人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被移转土地的标的额度来决定:转让价额1000元伪满洲中 央银行券(俗称“伪满币”,下同)以下者,征收20‰...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的公证收费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在全国最早开展公证工作,哈尔滨市法院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由于资料缺乏,当时的公证费征收办法和收费额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部于1956年2月制订《公证费征收标准暂行规定(草稿)》 。该稿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复杂,执行标准也不一致。据此,黑龙江省在中央未统一制...
第六篇 人民调解
黑龙江省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通 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协商解决的一项司法制度,在各个环节上都没有 强制性质。人民调解与历史上的民间调解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远者不论,自清末黑龙江地区 设省时起,民间调解就继承和发展了历来民间自愿为人排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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