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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一章 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一般由 主任、副主任、调解委员若干组成,并由群众推荐评议产生。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 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等宣传教育。 1950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区村调解工...
第二节 司法办公室
司法办公室是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助理员牵头,招聘社会青年或聘请离退休 干部为工作人员组成的,基本任务是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黑龙江省的司法办公室建设,是在司法部要求和全国各地取得成功经验的情况下,于19 84年12月开始在全省各地、市进行试点工作的,共建立司法办公室60...
第一节 调解原则和方式
第二章 调解业务 一、调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根据政策和法令,以说服教 育完全自愿为主,达到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加强人民内部团结,进而巩固和发展生产 ,协助基层搞好各项工作。 1950年10月,黑龙江地区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执行东北人民政...
第二节 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的调解工作,始终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开 展业务。 1950年10月,东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区村调解工作的指示》中规定的调解范 围是: (1)民事案件除公私之间、劳资之间及带有政策性的重要纠纷外,均得进行调解。 (2)刑事案件除...
第一节 管理指导机关与司法助理员
第三章 管理指导 一、管理指导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到1954年8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建立之前,原黑龙江省、松江省的人 民调解工作业务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 1954年8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建立后,指导全省的人民调解工作,但基层人民法院仍然指 导所辖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节 整顿与培训
一、整顿 人民调解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调解组织没有建立起来,有的建立了 也不健全。还有的调解人员不遵守调解原则与纪律,变相强迫调解,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 象。 1954年,省龙江县1调解委员在调解中态度专横,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当事人同意和解, 否则即用“不给出村介...
第七篇 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近代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活动。黑龙江地区历史上的各个时期,统治阶级常 常结合形势的需要,围绕其所制定的政治法律制度,随时开展一些宣传活动,以维护自身的 利益。大规模的法制宣传牵动整个社会,涉及面比较广泛,领导组织部门亦不局限于司法行 政机关。 1912年4月8日,为宣传法律、研习...
第一章 社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和80年代,黑龙江地区根据中央的部署,开展了大规模 的法制宣传活动。而60年代至70年代,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和“左”倾错误影响,法制 宣传教育工作受到极大的削弱。其中50年代和司法行政机关重建后的80年代的法制宣传,都 是以开展运动的形式进行的,即国家每颁布一项...
第一节 50年代的宣传活动
1951年4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建立司法宣传网的通令》,要求各省法 院建立法制宣传委员会,除直接进行宣传外,统一领导省内所属各级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省法院所属各市、县(旗)法院也要建立市、县(旗)法制宣传委员会,具体承担法律宣传 工作并领导其所设立的宣传小组。根据通令精神,当时...
第二节 六、七十年代的宣传活动
1959年黑龙江省司法厅被撤销以后,法制宣传工作主要由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兼管。 60年代初,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针对当时包办买卖婚姻、早婚、重婚、破坏军人婚姻 等违反《婚姻法》的情况相当严重的现象,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等不良风气,与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
第三节 80年代的宣传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日益加强。国家相继制订和颁布了 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法制宣传工作又重新摆上各级党政领导的议事日程,成为重建后 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1980年1月5日,黑龙江省司法局恢复组建,内设法制宣传教育处,负责领导全省的法制 宣传和教...
第二章 学校法制教育
198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教育学院在总结牡丹江地区开展中学法制教育试点经验的基 础上,首先在全省初三年级开设了法律常识课,对在校中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从 1982年开始,将中学开展法律常识课教育的经验在全省小学和大、中专院校逐步进行推广和 实施。
第一节 小学法制课
黑龙江省从1978年开始就有一些小学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总 书记胡耀邦在十二大报告中提出“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的要求 ,全省小学法制教育逐步开展。省教委和司法部门联合在部分市、县进行了小学法制课的试 点工作。据统计,试点期间全省共有小学18700...
第二节 中学法制课
1980年,根据牡丹江地区试点学校的经验,全省2903所中学的初三年级普遍开设法律常 识课。1981年根据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全省中学法制课进一步调整,确定只在初三开设法律 常识课,使用教育部统编教材,每周2课时,全年68课时。初中一、二年级和高中不设法制课 ,主要通过讲座、报告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法...
第三节 大、中专法制课
黑龙江省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法制课的开设晚于中、小学校,从1984年开始在部分 学校内进行试点工作。1985年初,法制课教育全面铺开,全省有41所大专院校程度不同地对 62813名在校生进行法制课教育,有20多所院校把法制课纳入全年教学计划。各中等专业学校 普遍开设法制课,2.5万名在校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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