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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三十三章 法庭志第一节 机构沿革1958年,农场成立乡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民事纠分调解工作。 1964年乡政府撤消后,一切刑事案件处理由场公安分局处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构被砸烂,严肃的法律程序被“阶级斗争”所代替,造成很多冤假错案。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开始恢...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审理场人民法庭在接受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主要采取调解和判决两种形式。其原则是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 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自1977年成立法庭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起(不含1977年和1979年)。其中124起通过调解结案。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离婚案件雄居首...
第三节 基层调解委员会
第三节 基层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委员会是在人民法庭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民事调解组织。 场内凡设有党支部组织的单位,都设有调解委员会,其成员一般设3—5人,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调委会主任由场各单位主要领导兼任。 自1979年起,全场成立30个基层调解委员会。这些基层调委会积极协助法庭工作,在处理职...
第一节 劳改农场时期驻军概况
第三十四章 军事武装志第一节 劳改农场时期驻军概况1955年9月至1968年8月,本场是隶属黑龙江省公安厅管辖的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的公安机关。1965年前,场内驻有看押犯人的武装警察部队。 建场初,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3703部队,在嫩江县部署武装警察大队,称黑龙江省内卫公安五团一营,营长李...
第二节 人民武装机构沿革
第二节 人民武装机构沿革1959年初成立人民武装部,设编2人。业务由县人武部领导。1960年机构精简时,场人武部撤消,武装工作由党委办文书代管。 1964年2月14日,省军区任命胡守业为本场人民武装助理员,专事人武工作。 1968年场成立“三结合革委会”,子设人武组,组长由军代表陈凉顺担任,副组...
第三节 征兵工作
第三节 征兵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力量,是人民的子弟兵,是保卫祖国海陆边防,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坚强柱石。同时又是一个培养和锻炼适龄青年的大学校。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应征入伍,已形成新中国广大青年的光荣传统。 一年一度的征兵工作是一件十分严肃的政治...
第四节 拥军爱民活动
第四节 拥军爱民活动拥军爱民活动是我国人民群众的优良传统。建场30年来,每逢“八一”建军节或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场党政领导及群团组织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到邻近部队进行慰问活动,或将部队负责人请到农场参加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密切军民关系。同时,举办荣复转业军人和军属联欢会,赠送礼物以示关怀。 1965年...
第五节 民兵工作
第五节 民兵工作民兵组织是在党的领导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后备力量。建场30年来,民兵组织在党中央毛主席提出的“大办民兵师”、“实行全民皆兵”等一系列民兵建设方针指导下,不断发展壮大,并在农场生产建设、维护社会治安、战备训练等各项活动中...
章下序
第三十五章 劳动改造志章下序1955年9月—1965年8月1口,本场隶属于省公安厅劳改局管辖。内部体制为黑龙江省第三十三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对外则称地方国营嫩北农场。 1955年—1965年十年间,本场以收押犯人进行集中劳动改造为主。贯彻执行党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对各类罪犯实施“...
第一节 劳改机构沿革
第一节 劳改机构沿革1955年9月,省公安厅在本场区域内建立第三十二(门鲁河农场),第三十三(柏根里农场)两个劳改支队。1956年在支队下设管教科,具体负责劳改犯人的管教工作。原门鲁河农场管教科副科长先后由张世兴,张梦华担任;原柏根里农场管教科副科长蒋振山担任。 1959年,门、柏两场合并后,蒋振...
第二节 党的劳改政策
第二节 党的劳改政策1955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方面为实现恢复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而奋斗。另一方面,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在内部进行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和继续镇压反革命分子及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将一大批沿海城市及内地的各类犯罪分子调入“北...
第三节 改造教育
第三节 改造教育对犯人实施改造教育是本场劳改体制时期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贯彻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教育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教育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度教育;2、劳动生产教育及生产技术教育;3、国内外形势教育;4、文化知识及生活...
第四节 生活管理
第四节 生活管理1957年11月18日,省劳改局发出《关于执行新的犯人生活供给标准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第50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安部1956年9月24日(56)85、193号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劳改生产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新的犯人生活供应开支标准: 1、伙食标准。 ...
第五节 狱政侦察
第五节 狱政侦察狱政侦察工作是劳改单位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对于防止犯人越狱逃跑、暴动,及时打击抗拒改造、造谣、煽动、破坏等事件的发生,保证改造教育的顺利进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959年门、柏两场合并后,除每大队(分场)配备一名专业侦察干事外,还发动支队、大队、中队三级干部,设三道防线。采取抓...
第六节 刑满就业
第六节 刑满就业劳改犯人刑满释放留场就业,是六十年代以前党的劳改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留场就业人员,当时称之为“新生就业人员”,即“就业农工”。 1955年至1968年,本场在劳改体制时期,历年的在押犯人中,都有相当一部分各类刑犯被改造好刑满释放。其中90%左右留场就业,参加农场生产建设。劳改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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