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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的范围,主要是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乱伐森林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此类案件的侦查、公诉等整个过程,均由县人民检察院自理。 1955年 7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自办经济案件。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贪污、盗...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对监管场所(监狱、劳改队、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以保证政策和法令的正确实施。在监管场所检察中,遵照“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和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劳动生产与政法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察。 1958—1962年,共检察黑龙江...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县人民检察机关从成立时起。即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1959—1961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15件次,其中自办128件次,转办87件次。此期间,信访内容多为干部违犯政策、劳动工资福利和检举刑事犯罪。1962年,受理申诉不服判决、逮捕、拘留、教养案件28件,其中检察院自办25...
第一节 审判制度
第四章 法院第一节 审判制度 清末至民国年间,沿用清末司法审判程序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安达县为第四审级。 伪康德 3年(1936年),伪满颁布《法院组织法》后,依照该法规定,安达县敌伪司法机关为第四级,组织形式为独任审判。 解放后,建立人民司法机构,废除旧法,遵循解放区司法原则,...
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反革命案件新中国成立后,县司法机关对双手沾满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鲜血的汉奸、特务、反动军警、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进行打击和惩办。1950年 1月至1959年3月底,共审结反革命件227件,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9.7%。镇压打击反革命势力...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解放初期,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封建婚姻关系引起的离婚案件。当时,社会上存在着以包办婚姻、男尊女卑、一夫多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婚姻家庭关系,法院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50年 5月...
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 6月,县法院开始设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初期,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后改为只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当年受理经济纠纷案 4件,均为国营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1982年《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开始受理法人同个体工商户之间、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关 民国、伪满期间,虽有司法科、司法股,但无司法行政业务,只负责承审判案等任务。 解放后,成立县司法科,是为法院前身,也与司法行政工作无涉。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业务...
第二节 法制宣传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80年,县司法科即采取讲座、广播讲话、讲法制课等形式,先后向全民讲解《宪法》、《刑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知识。组织法制讲座19场,利用广播讲话16次,上法制课2次,出法制宣传橱窗245期,受教育面占全县干部、职工的85%...
第三节 公证事务
第三节 公证事务 本县未设公证事务机构以前,公证业务由法院承担。1982年县公证处成立后,开始承办公证事务。主要任务是证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各种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第四节 法律顾问
第四节 法律顾问 1955年6月,根据省委指示精神,在县人民法院内成立法律顾问处,设律师2人。1957年10月,在反右斗争中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1979年10月,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安达县恢复成立法律顾问处。主要业务内容是:出庭辩护;代为诉状和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接受非诉讼当事人...
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五节 人民调解 1954年,根据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全县各区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城及农村的街、村,建立人民调解小组,用以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当时,各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 “文化大革...
篇下序
第十六篇 民政篇下序 清末、民国年间,无民政办事机构。伪满期间,伪县公署内务局设行政股,负责日本移民和赈恤事项。 解放后,民主政府于1946年10月26日将行政科改为民政科。以后,各区政府相应配备专职民政干部。主要负责义仓赈济,征兵,组织军粮军鞋、支前担架队,接收伤兵,为军烈属代耕,残废、牺牲...
第一节 优属
第一章 拥军优属第一节 优属 解放后,优待军烈属工作纳入民政工作日程。1947年 6月,为鼓励前方作战的民主联军将士,县政府特规定农历五月初五为优属日,发动群众于此日到军属家慰问。其主要形式是:为军属担水扫院、铲趟大田;以区村为单位召开专门会议或流动谈话会,征求军属意见,为军属办实事;...
第二节 抚恤
第二节 抚恤 国家对牺牲、病故、因伤致残的革命军人和伤亡的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实行抚恤。 一、烈士抚恤、因公牺牲和病故抚恤 1948年,按照《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进行抚恤。抚恤的主要对象:凡东北解放区内的东北民主联军阵亡或为公捐躯的烈士遗属和在抗日战争对期殉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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