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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行政管理
对金融业的行政管理,清政府度支部曾制订《银行通行则例》,然而《则例》各款很少 真正执行。中华民国初期,在新法未定之前,仍沿用清政府《银行通行则例》。但在东北, 张作霖独树一帜,《则例》行同一纸空文。东北沦陷时期,以殖民者的高压政策,实行金融 全面管制,在建立伪满洲国金融统制体系的同时,几次颁发《...
第一节 机构管理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度支部奏准颁发《银行通行则例》,对设立银行的资 本金、经营项目、铺保保证以及呈批程序等均规定在案。但实际执行中较为混乱。在黑龙江 地区的银行、钱业等,有因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和商埠的开放而准设的,有地方官员奏请清廷 而设的,有地方官员许诺而设的,也有商号合股自设的。...
第二节 稽 核
清朝末期,东北地区为补充军费和行政开销,各官银钱行号不断滥发纸币,币值日渐毛 荒。至民国初期,国民政府财政部为控制货币发行,稳定金融市场,于1913年(民国2年)1 2月颁布《各省官银钱行号监理官章程》,向各省派专员严行监视。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 视各省官银钱行号一切事务,随时检查钞票发行数目...
第三节 对专业银行资金管理
一 财政性存款 “九一八”事变后,伪满洲中央银行凭藉政治特权限制中国民族金融业发展。为协助伪 满政府实行金融统制,除指导控制有关金融机关吸收及运用资金外,还按照法令规定办理国 库款及地方团体的公款。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经省政府委托银行代理省财政金库,地方一切财政收支均由银行收 ...
第四节 对社会集资管理
旧中国,对社会性募集股资基本上处于自流状态,无一定部门管理。东北沦陷时期,除 伪满政府和日本政府在这一地区滥发公债和小范围的募集股资尚属自发进行外,概不允许其 他社会集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在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条件下,除国家和地方 政府发行公债集资以外,社会集资活动很...
第五节 其它金融业管理
一 城市信用社 金融合作社的兴起,始于“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关东军和伪满洲国政权,对金融业的 统制,由城市逐步伸展到农村。1934年9月,伪满政府公布《金融合作社法》规定,以市、县 为单位先后成立兴农合作社,在城市成立以中国人、朝鲜人为对象的“都市金融合作社”和 以日本人为对象的“金融...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黑龙江地区自清代、民国初期金融业兴起后,各银行号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经营活 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的、系统的记录和核算,并根据核算资料分析和检查经营成果。各个时 期有所不同的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式样、帐务组织、记帐方法、联行制度和 财务处理等方面。 黑龙江解放后,东北银行和人民...
第一节 制 度
黑龙江地区早期银钱业,一般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各自的章则制度。 在帐务上采取“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清册”(即相当今之“期初结存、本期 增加、本期减少、期末结存”)方法平衡帐目。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新式金融业创设后, 采取以“收”为借、以“付”为贷,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
第二节 联 行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银行联行往来业务较少,系统内异地间的货款清算和资金划拨, 凡设有本行(号)的地方均可通汇。并根据资金紧缺情况,随时进行头寸调拨。1934年,伪 满各金融部门除系统内自行划拨外,对没有设立网点的异地间业务往来,则采取委托代理的 方式,办理联行业务。这种关系由委托行和代理行订立契...
第三节 结 算
自清朝末期金融业在黑龙江地区出现以来,对社会经济往来价款结算分为同城和异地两 种情况,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 一 同城结算 清代、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新式金融业兴起之后,对同一城市内的各种经济往来价款 的清算,除现金交易外,已开始利用票据结算方式进行。在票据结算中,又以支票为主,...
第四节 财 务
旧中国,黑龙江地区除部分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总行(号)统计盈亏外,凡独立经营的银 行、钱业均自负盈亏,进行独立经济核算。新式银行还用资产与负债平衡的形式总括反映其 经营成果,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金融业,包括中央银行在内,多为股份制。年度决算后 ,给股东分配红利。红利金额一般不超过资本总额的10%,...
第七章 代理国库管理
黑龙江广信公司、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成立伊始,即代理省库,成为政府的总出纳。东北 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并强行推销公债,为日本侵略战争聚敛资金。 解放后,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受政府委托代理地方财政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国家授权银行代理国家金库。银行根据中央和地方金库条例...
第一节 金 库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12月,黑龙江广信公司成立后,即经办官款收付,当时虽尚无 代理省库之名,实际上起省库的作用。1909年(宣统元年),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在宁安、密 山、滨江、依兰等地设分号后,开始代理省库。当地赋税,均由其收纳汇解省库。1910年9月 ,大清银行在哈尔滨设分号。按《大清银行...
第二节 国 债
1927年(民国16年),黑龙江地区发行“东三省整顿金融公债”,以奉大洋票2元作银元 1元核收,付息还本支付银元,规定自第4年起至第8年分期偿付。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中央银行包销公债,弥补财政赤字,支持日本侵略战争。公债名 目繁多,有“建国公债”、“积欠善后公债”、“北满铁路公债”、“...
第八章 科技应用管理
为适应黑龙江省金融业发展和参与国民经济管理的需要,通过对金融基础理论、应用理 论和开发理论的研究,对金融历史的和现实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对现代社会主义建设 时期的许多新课题、新矛盾、新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和从理论上寻求答案,对转变领导作风, 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微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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