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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汇信用
旧中国,黑龙江地区外国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除全力支持其来 华外商进行不平等的贸易活动外,对中国政府或商人贷款,亦都附带一定的政治条件。同时 ,各外国银行以及中国、交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均以当地流通的货币为手段,故无实际 的外汇信用业务。 黑龙江地区的银行外汇信用业务...
第一节 外汇(币)存款
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凡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寄入和携入 为存款人(指各国驻华外交人员、专家、记者以及境内的中国公民、私营企业、外国人和外 国企业等)所有的外汇,均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户。当时,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尚未建立“ 外币分帐”(亦称“原币记帐”。即对外币与人民币本位...
第二节 外汇贷款
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开始利用所吸收的外汇资金,向外贸所属企业和直 接、间接创造外汇收入的单位发放外汇贷款。这项贷款主要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口国 内短缺的设备、材料,以扩大出口商品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包装装璜,增强出口 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及用于支付直接或间接创...
第三节 信托、咨询
1981年9月,黑龙江省开办外汇信托、咨询业务。具体经办单位是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信 托部。业务范围为:(1)介绍客户;(2)资信调查;(3)商情调研、咨询;(4)投资咨 询;(5)国际租赁;(6)代购代销;(7)合营投资;(8)信托存、放款;(9)外汇调剂 与额度贷借;(10)担保见证。 ...
第四节 外币存贷款利率
第四节 外币存贷款利率 正文: 一 外币存款利率 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存款章程》规定,外币存款利率分3个档次:活期外币存款 年息1.5%;6个月定期外币存款,年息3.5%;1年或1年以上定期外币存款,年息4%。 196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争取侨胞、归侨、侨眷...
第三章 国际贸易结算
黑龙江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发生的国际间债权、债务清算,对不同社会制度分别采用不同 的支付方式和政策,对资本主义国家(地区)的贸易往来采取现汇结算方式进行;对社会主 义国家则主要采取记帐结算方式进行。
第一节 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贸易外汇结算
一 出口贸易结算 黑龙江省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贸易结算工作,起步较晚。1973年前,全省对资 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贸易,由国家对外贸易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和辽宁省各对外贸易 公司经营。黑龙江省外贸部门只负责组织和调拨出口商品,不直接对外出口。因此,贸易外 汇结算,均在上述经营出...
第二节 对社会主义国家贸易结算
一 国家间贸易结算 1953年,黑龙江省开始对社会主义国家贸易往来后,对苏联、朝鲜、蒙古、匈牙利、保 加利亚、古巴、波兰、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出口贸易结算,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 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办理;进口贸易项下清算,则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业务局办理 。结算方式,通过双方...
第八篇 保险
清光绪年间,中外保险业进入黑龙江地区之初,保险业主要是办理财产水火保险、运输 保险和人寿保险,且多集中于哈尔滨一埠。民国初,在激烈的业务竞争中,哈埠保险业务大 部分为外商保险业所控制,迫使华商保险业务向地区内其他市县伸展。东北沦陷时期,黑龙 江地区的保险业务逐步被日商保险业和伪满洲国保险业所垄断...
第一章 国内保险
清朝末期,黑龙江地区保险业务是从国内保险开始的。险种由清末民初和东北沦陷时期 为数有限的几个,发展到解放后人民保险事业的40多个,承担的保险责任总额达471亿元,处 理各种赔案62806件,使保险责任内的天灾人祸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作用显 著。保险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
第一节 财产险
一 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黑龙江地区开办最早的险种之一。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黑龙江地区 最早的滨江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所承办的主要业务就是财产的水火灾害保险。其后,在 黑龙江地区出现的数十家中外保险业,也多以财产标的为主开办保险业务,部分公司兼营人 寿保险。在财产保险中,...
第二节 运输险
一 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黑龙江地区保险业早期开办的险种之一。沙俄商人在哈尔滨开办的莫斯 科火灾保险公司、露西亚火灾保险公司、俄罗斯第一火灾保险公司、露西亚第一火灾保险公 司等,以该国管理中东铁路的特权,办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至东北沦陷时期,货物运输保 险业务被日本保险公司独揽。...
第三节 农业险
黑龙江地区农业险,先后开展两项,一是养殖业保险,二是种植业保险。 一 养殖业保险 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保险公司根据东北地区公司《关于开办牲畜保险的指示》,在 畜牧管理部门和兽医院的协助下,分别选择双城、阿城、呼兰和龙江4个县进行牲畜保险试点 。当年,共承保811头耕畜,收...
第四节 人身险
黑龙江地区早期的人身保险主要是开办“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在清末民初很盛行。投 保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但投 保者多为外国侨民,中国一般老百姓拿不起规定数额的保险费,投保者不多。 东北沦陷时期,在日本关东军主持下订立的《日满协定》更规定:...
第二章 涉外保险
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外国保险业利用其操纵黑龙江地区对外贸易结算的有利条件 ,把涉外保险业务也操纵在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由接受 保险总公司和口岸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进口货物检验工作,独立办理涉外保险业务。先后 办理远洋及港澳地区的进出口货物保险,对苏联及东欧、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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