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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务库
一 限额管理 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对业务库存按存款额、收付汇差增减额、距发行库远近及 交通条件、季节性收支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贯彻东北银行总行决定,于1950年2月废除业务 库,现金收付交发行库办理。5月,重建业务库,业务库款按存款额(不含国营一级结算户存 款)的20%从发行库提...
第四节 现金出纳
一 现金收付管理 旧中国,黑龙江地区新式金融业兴起后,即有现金收付业务。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条 件下,哪家银行也难以行使金融管理的职能。加上处在竞争的环境中,搞好现金收付,成为 各家银行争取客户的手段,谈不上对收付现金的管理。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出于侵略战争 的需要,在不断扩大货币发行...
第五节 主辅币调剂
民国末期和东北沦陷时期,市场流通的主币与辅币因比例关系不相适应而影响货币正常 流通的事是常有的。私帖、临时存票、金融救急券等临时性货币多为主辅币比例不协调时出 现的,有发行权的银行常用增加辅币种数或换发新票来调整主辅币不协调的关系。 黑龙江地区解放之初,东北银行发行地方流通券后,为照顾人...
第六节 废币销毁
一 基本制度 清代、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银行发行的纸币,经展转流通后,在回收的旧币中一 部分不能再继续投入市场的残、损、坏币,经清点、记数后,均采取销毁办法处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残票币的销毁权集中在总库。总库授权分库负责签发销毁命 令、办理销毁。分库可集中销毁,...
第三章 金银管理
自黑龙江地区开发时起,中原以金银为币的兴盛时代已经过去。清朝末期这一地区虽然 仍使用银两、银元,但金却早已由货币变为人们贮藏财富的手段。民国初期,仅对私运白银 出境采取过若干限制措施,但市场上还可自由买卖。东北沦陷后,日本军国主义者出于侵略 战争的需要,对金银实行统一管制,矿产金银、民间收藏金银...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 取缔金银黑市 1940年,由于伪满洲国当局对金银及其饰品实行统一管制,金银及其饰品的交易由公开 转为隐蔽。加之平(现北京)、津(天津)、鲁(山东)等地金价高于哈尔滨及附近市、县 一倍,有些人在黑龙江地区私下收购金银及饰品,运往关内高价出售。小量金银随身携带, 大宗的用车运输,买通查...
第二节 收兑与配售
一 矿金收购 1926年(民国15年),黑龙江广信公司向漠河、库玛尔河、奇观河和观音河4个金矿投资 江洋280万元,并经省长批准,沿边金矿产金一律为广信公司收购。各矿产金运到黑河出售时 ,实行随到随收,按成色公平交易。各矿产金及出售情况于每月后10日报金矿局和监察局, 广信公司收购矿金...
第三节 价 格
一 黄金 自世界货币采用金本位以来,金价一直比较昂贵。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金价波动 较大,时涨时落。解放初期,市场仍无统一定价,黄金买卖随行就市。东北银行各分支机构 收买黄金价格也不统一。 1947年10月,东北银行总行指示各分支机构以在流通过程中统一金价,消灭黑...
第四章 利率管理
清末民初时期,虽有银行最高利率得经度支部或财政部核准的规定,但因黑龙江地区的 金融市场为沙俄等外国银行操纵,地方当局控制下的官银号也自行其是,规定等于虚设,无 一执行。各银行号存放款形成的实际利率,乃由各行号依据工商业平均利润率及市面资金供 需情况自行厘定。利率水平高于关内各省。 东北沦...
第一节 存款利率
清末民初时期,黑龙江地区金融货币紊乱,无统一的银行存款利率。初期,大清银行经 办的往来存款与暂记存款,不计息或只付给年息1%至2%的利息;定期存款,数月期者,年息 5%以下;1年期以上者,年息6%以上。黑龙江地区的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活期存款不满1个月 不计息,1个月以上月息3‰,每月讨息1次;定...
第二节 工商贷款利率
黑龙江地区清末民初的金融业贷款利率也不统一,执行中的利率由各家行号依据工商业 利润率及市面资金供需情况随时自行调整。即使是同一行号同一时间,也因贷款对象信誉的 不同和贷款方式的不同(抵押放款或信用放款等)而有利率高低的差别。黑龙江官银号1915 年对官署定期放款,利率为月息8‰至10‰不等;官署...
第三节 农业贷款利率
黑龙江地区清末民初时期因金融业多设于城市,县城以下设机构较少,所以农村以自由 借贷为主,银钱业有时也经营农村借贷,均为高利率。当时,以经营短期、小额、高利放债 为业的贷庄,对农民放债期限最长3个月,利率一般在月息50‰至80‰之间,最低时30‰至4 0‰,也有高达100‰的。这种重利盘剥给借债人...
第四节 基建贷款利率
黑龙江地区自清末金融业兴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贷款利率均不按贷款对象划分, 多以抵押贷款、保证放款、信用贷款定率,因而无单独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仅个别专项贷 款,略有记载。如1916年华俄道胜银行对中国政府的“滨黑铁路垫款”,年息为7%。 黑龙江地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含投资银行),于1...
第五节 优惠利率、加息
清末民初时期,黑龙江地区官银号对官署放款和对自己的附属企业放款,实行较低的优 惠利率。1915年,黑龙江官银号对官署定期放款利率,低档比一般信用放款利率低20%,高档 低41.2%;对附属企业放款利率,低档低于一般信用放款的30%,高档低47.1%。 东北沦陷时期,其存放款利率未按存放款...
第六节 信用社利率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农村和城市,分别建有兴农合作社、都市金融合作社、都市 金融会、都市金融组合等信用合作组织。这些信用合作组织,分别执行与伪满洲中央银行不 同的存款、贷款利率。(都市金融合作社、都市金融会、都市金融组合于1940年合并改组为 伪满商工金融合作社后,执行伪满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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