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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四节 基建拨款贷款 基建拨款 包括建设工程、地质勘探、自筹基本建设拨款,拨发停建缓建工程维护费,审查基本建设预算和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建设工程拨款 1952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立佳木斯市支行。建立初期,执行《东北区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处理手续的规定》,对备料、设备、工程拨款,实行专户、专职...
第一节 外汇存款
第五章 外汇第一节 外汇存款 1985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三资企业的兴起和对外经济交流不断扩大的需要,中国银行市分行开始办理外汇(外币)存款业务。存款种类有定期外汇存款、外汇专户活期存款、三资企业活期存款等。存入的外汇或外币限于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币5种。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
第二节 外汇贷款
第二节 外汇贷款 1983年前,外汇贷款由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统一掌握发放。1984年,信贷体制改革,外汇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层管理,批用衔接,收放挂钩,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下放审批权限。从此,中国银行佳木斯市分行有了外汇贷款发放权,当年发放370万美元。到1989年末,贷款余额增至537...
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第六章 代理信托第一节 代理财政金库 据1916年吉林省颁布的金库出纳章程规定:一切官方款项收付均由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代理。1921年2月,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在佳木斯设立分号,开始代理金库业务。 日伪统治时期,财政金库业务由伪满洲中央银行佳木斯支店代理。 1946年1月合江(地方)银行建立后,市政...
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行
第二节 代理债券发行 民国时期,佳木斯曾发行多次国家公债,但未经银行代理。伪满洲国时期所发行的各种公债均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包销。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了发展生产,进行经济建设,委托银行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黑龙江地方建设公债、国库券等。银行在代理发行中具体负责调拨、收款、发券、...
第三节 农业拨款
第三节 农业拨款 从50年代起,先后由市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代理财政对农业事业费和农业其它单位的拨款业务。凡市区财政和农垦总局的农业事业费、农垦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费、国营农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和小型农田水利及抗旱经费的拨款及监督工作,均由银行负责办理。农业的基本建设拨款由建设银行...
第四节 信托投资
第四节 信托投资 1980年后,市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设立信托投资企业,办理信托存放款、委托存放款、财产信贷、咨询等业务。其实际经营均与主管银行合为一体。1985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暂停办理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的通知,各信托投资公司的存放业务均并入各该主管银行财务决算,无专项统计...
章下序
第七章 保险章下序 1940年,徐益三在佳木斯开设保险代理店,办理工商企业和居民的财产保险,与哈尔滨的几家保险公司实行并表并帐,联合经营。1941年,伪市邮政局开办邮政生命保险,分终身险和养老险两种。1942年徐益三保险代理店停业。日本的丰国火灾和满洲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均在佳木斯市设出张所,开展业...
第一节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50年代初期,保险公司开办企业财产保险。进入80年代,保险责任有所扩大,险种也相应增加。 普通火险 是市保险公司开办最早的险种。初期投保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市公司在市工商联的配合下,按行业公会组织各私营企业投保,1950年保险费收入72215元,灾害赔款131元,赔...
第二节 运输保险
第二节 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1950年,市保险公司试办铁路、轮船、公路的货物运输保险。由于企业对保险费的摊列没有明确规定,多不愿投保,当年仅承办一笔。1951年,国家对国营、合营企业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企业的保险意识增强,投保增加。货物运输保险开始时,由省保险公司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系统投保合约...
第三节 牲畜保险
第三节 牲畜保险 50年代前期,为保护农业生产力,市保险公司把牲畜保险作为工作的重点。1951年在畜牧兽医部门的配合下,在市郊和邻近的桦川、桦南、集贤、依兰、富锦等各县大力开展起来。当年收取保险费26.4万元,支付赔款3.2万元,赔付率为12.1%。1952年收取保险费39.4万元,支付赔款35....
第四节 人身保险
第四节 人身保险 伪满洲国时期,邮政局曾办简易生命保险,保险额初为500元以下,后改为800元以下。分终身险和养老险两种,均系小额储金性质。在保险额上存在严重的民族歧视,日本人人均保险额为3500元,朝鲜人为400元,华人为150元。每月存储金额由保险金额多少确定,逐月到邮局交费。投保前投保人要到...
第五节 涉外保险
第五节 涉外保险 1983年7月,市保险公司开始承办涉外保险业务。依照省保险公司规定,凡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业务统一由省公司办理。市保险公司只负责办理外资、合资以及利用外资购进设备的国有企业的财产保险。1985年地市合并后,承办范围扩大到市属各县(市)。开办的保险种类有财产一切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和...
编下序
第十六编 人事 监察编下序 1910年(清宣统二年)以前,佳木斯人事由三姓副都统署理。设治桦川县后,改由设治委员署理。民国时期,佳木斯镇人事任免和调配由桦川县知事(后称县长)署理。1931年东北沦陷后,佳木斯镇的人事任免和调配权统归伪桦川县公署参事官,办事机构称人事股。1937年,佳木斯伪市公署成...
第一节 干部队伍
第一章 人事第一节 干部队伍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干部吸收录用、调配、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干部队伍不断扩大,干部总数1949年1411人,1956年10403人,1965年13260人,1980年202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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