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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从1952年起,凡购置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的劳动资料,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956年后,陆续把限额提到500~800元。凡购置或转移固定资产须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对国营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1978年前为无偿调拨,同一系统内调拨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节 金库
第五节 金库 金库(亦称国库),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出纳机关。民国时期,镇内财源微薄,不设金库。伪满时期,金库由伪中央银行办理出纳事务。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7年12月公布《东北金库条例》,从1948年开始实施。新中国成立后,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中央金库分总(中央)、分...
第一节 监察机构
第五章 财政监察第一节 监察机构 1952年7月,市政府为加强财政管理,严格财政监察制度,在市财政科设财政监察员。1956年11月,财政科设财政监察组,财政监察员增至5名。1957年8月改为财政监察科,定编5名。1958年后,财政监察机构撤销。1978年7月,在市财政局内重设财政监察科。1983年...
第二节 会计检查
第二节 会计检查 1952年8月,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会计检查委员会,各单位建立会计检查小组。翌年,组成联合会计检查组,对各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财务收支进行逐级检查。 1953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杜绝贪污浪费、违反财政纪律现象,重新整顿会计小组的通知》,由市监察处、财政科、地方工业局、税...
第三节 税收、财务大检查
第三节 税收、财务大检查 财政监察工作重新恢复后,1979年开展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政策大检查和税利大清理。市区187户预算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1063件,违纪金额100万元。其中搞计划外基本建设4件,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6件,乱发奖金的30件,扩大开支范围、提高...
第一节 解放前的公债
第六章 公债 国库券第一节 解放前的公债 桦川县(含佳木斯镇)发行公债始于1914年(民国3年)。到1921年先后发行国内公债、短期公债、整理金融短期、整理公债六厘债票、整理公债七厘债票、交通部八厘实业公债和定期有利国库券等12种。 伪满洲国时期,日伪统治者把发行公债作为掠夺民财、镇压人民的一项...
第二节 新中国的公债与国库券
第二节 新中国的公债与国库券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和地方先后发行多种公债和国库券。 东北地方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第一期和第二期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推销范围只限于城市,对象主要是大量游资持有者和私营工商业者。公债面额有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4种。每分折实值为:大米6斤、面...
第一节 税收体制
第七章 税务第一节 税收体制 1909年桦川县设治前,佳木斯税捐由依兰府派员征收。开征税种仅大租和垧捐两种,每年征收一次。桦川县设治后,开始按清政府1907年颁布的《计开课税章程》征收,开征税种有田赋(大租)、木植税、烟酒税、盐税、猪羊税、山货皮张税、粮谷税、契税、当税及落地税,共计10种,另有房...
第二节 税收收入
第二节 税收收入 清末,主要经济税源是土地和农副产品。民国年间,商、工税源略有增加。商业以粮栈、日用杂货类为大项,工业以制酒、磨面为大项。但工商业税款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仍然有限。 1937年后,城市建设扩展,工商业一度繁荣。当年税收71.5万元(伪满国币,下同)。其中由税捐征收局征收的国税为67....
第三节 减税免税
第三节 减税免税 新中国成立后,各时期按税法规定均有一定幅度的税收减免。初期,对新建合作社免征第一年所得税;对农、渔、牧、猎民出售自产物品凭自产自销证明免征临时商业税。1953—1957年只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1958年以后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
第四节 利润监交
第四节 利润监交 1956年,市税务局设国营企业利润监交科,开始承办中直、省直企业利润监交业务。1958年市税务局并入市财政局后,业务中断。1962年税务局恢复后,重新设立利润监交科,并在中直、省直企业设驻厂员12名,催交利润,监察产品成本费用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全年共监交盈利企业利润入库4843...
第五节 稽征管理
第五节 稽征管理 清末,佳木斯的税收事宜由依兰府派员征管。桦川县设治后,大租由县知事派员征收,地方捐税由地方收捐处征收。民国年间,实行各税分征。大租由县长包收,木石税由木石税局征收,印花税初由商会销花代缴,后改由印花税办事处专销专缴,地方捐税由税捐局统收。这一时期,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无统一规章标...
第六节 机构队伍
第六节 机构队伍 1910年,桦川县设立地方收捐处,征收地方捐税,国税则由县知事另派人员征收。1916年,佳木斯设木石税分局,翌年7月设立三等税捐征收局,隶属桦川县税捐局。 1937年12月1日,佳木斯市成立税捐局,隶属伪满滨江税务监督署,负责市区及桦川县税收。内设三科,设司税官1人,理税官1人...
编下序
第十五编 金融编下序 1912年,佳木斯始有金融业,时值商业初兴,佳木斯地处边远,交通闭塞,钱币匮乏。商绅栾剑云、李国卿呈文桦川县公署核准,集股组建济桦钱号。兑换货币发行市帖,并代理县署财政。到1920年,镇内已有钱铺11家,钱庄7家,银局2家,金店1家。共发行私帖788.5万吊,致使当时市场私帖...
第一节 民国时期
第一章 金融机构第一节 民国时期 钱庄 钱号 1912年,桦川县知事孟广钧批准成立济华银号,以发行私帖、代县政府发行临时债券、贷款等为主要业务,属官商合办性质。1932年日本入侵后关闭。1920年共有私营钱铺18家,资本总额776万吊。其中资本超过50万吊的有6家:福盛德、聚隆泰各110万吊,福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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