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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人民民主大同盟
佳木斯人民民主大同盟 1945年8月15日伪满洲国崩溃后,汉奸、反动资本家曲子明勾结敌伪残余势力,纠集一批地痞流氓,建立“佳木斯市地方治安维持会”,窃取地方政权,进行反动宣传,继续欺压群众。社会秩序十分混乱。 当时满林火锯厂(现佳木斯木材加工厂)工人赵子学(曾参加过抗日联军)和景田(原在山东参加...
编下序
第三十一编 公安 检察 审判 司法编下序 佳木斯属吉林省依兰府时,司法、行政合一,一切诉讼由依兰府审理。1909年(清宣统元年)桦川县设治后,佳木斯隶属桦川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1925年(民国14年)桦川县佳木斯行政公署设立司法科,开始受理案件。实施的法律是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宪法、刑法、民...
第一节 机构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机构 旧时警察机构 佳木斯建镇初期,无警察机构。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吉林省依兰府督捕厅在佳木斯设立警察派驻所,置正、副所长各1人,巡警12人,设岗巡逻,维持地方秩序。 1909年(清宣统元年),派驻所升为警区,后称巡警分局,警员增至38人,并在三合屯设立警察派驻所。...
第二节 刑事侦察
第二节 刑事侦察 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在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同时,对发生的杀人、放火、盗窃、吸(贩)毒、赌博等刑事犯罪活动及时侦察破案,维护社会的安定。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刑事案件一度增多,社会上和企事业内部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830件。根据“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组织...
第三节 公安保卫
第三节 公安保卫 保卫组织 1948年,公安局设立政保股,承担政治案件的调查侦察工作。1949年8月,佳木斯发电厂、工业处、纺织厂、粮食局、财政局、制材厂各选配1~2名干部,在公安局指导下负责内部保卫工作。翌年,市局增设经济保卫科,负责经济系统的保卫工作。发电厂、农机厂、车辆厂、纺织厂、企业公司、...
第四节 户口管理
第四节 户口管理 住户人口管理 1946年上半年,佳木斯市开始户口登记工作。由居民填写户口登记表,经公安分局审查认可建立《户口簿》。登记结果,市区总人口为82599人、18722户。总人口较伪满后期记载的13万人减少5万人。 1946年下半年,市政府从市直机关抽调102名干部组成6个工作队到各区...
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五节 治安管理 禁娼禁毒禁赌 1946—1948年,为消除社会丑恶现象,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开始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造。 取缔妓院 解放前,市区有妓院60家,从业人员150余人。解放后,部分妓院继续营业。1947年,根据合江省政府的指示,将其全部查封。老鸨、窑头、业主集中审查,对诱良为娼、摧残妓女...
第六节 预审看守
第六节 预审看守 预 审 1946年3月,公安局司法科设专人搞预审。1950年3月,司法科改为监狱股,负责预审与看守工作。1956年,监狱股改为预审科。“文化大革命”初,预审科撤销。1973年恢复。 1947—1950年,公安机关审理各类案犯1286名,其中反革命分子802名,占案犯总数的62....
第七节 消防管理
第七节 消防管理 消防组织 1920年(民国9年)6月30日,佳木斯始建消防队,由24人组成。有手压式水车2台,人担供水,以灭火为主业。伪满洲国时期人力、设备略有增加。日伪政权崩溃后自行解体。 1945年8月重新组建消防队。初建时34人,整顿后为20人,指挥部设城西区,后隶属公安局。 1946...
第八节 交通管理
第八节 交通管理 机构设置 1958年设立市交通警察队,翌年7月改为大队,隶属公安局。大队设秘书、宣传、车务3个股,1个外勤队,警员64人,其中女性占70%。“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交警大队实行军管。 1973年10月10日军管小组撤出,恢复交通警察队。1983年改建交通警察大队,按科级管理。设秘...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 1929年(民国18年),桦川县将佳木斯行署司法科改为承审处,置3名官员承办西四区检察、审判等事宜。 1938年(伪满康德5年),伪满洲国在佳木斯设立三江省高等检察厅、佳木斯地方检察厅与佳木斯区检察厅。区检察厅与地方检察厅合署办公,其业务由地方检察厅兼管。检察厅由厅长、...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 审查批捕 1955—1956年,刑事检察工作以审查反革命破坏活动、危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重点,批准逮捕各类案犯258人。其中反革命案犯...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7月,检察院设立侦查组,负责侦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并设一般监督组,对违反政策法令行为,实行一般监督。 建院初期,受案范围无统一规定。领导交办、群众控告是案件主要来源。1955—1956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216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49件,重...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从1955年开始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到1957年底共查处破坏经济秩序案件98件,向法院起诉26件,其余交单位处理。 1958年,财贸部门招录大量人员,加之经营管理欠佳,财经制度不严,经济犯罪较突出。市检察院根据中共佳木斯市委要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确保生产建设安全...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始于1955年,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改、劳教、收容审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而日趋强化。 执法检察 1956年9月,市检察院随同市委清案小组对看守所、劳改农场执行监改政策进行联合检察,针对个别干警打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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