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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届政协委员会
第二节 历届政协委员会 政协萝北县首届一次会议,于1958年12月20日至24日在凤翔举行。43人政协委员出席会议,另有42名各界代表应邀列席。这次会议就萝北县政治、经济及政协组织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对刘海代表中共萝北县委所作的政治报告作出了《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决议表示,一定要团结...
第一节 机构
第十五篇 公安司法第一章 治安第一节 机构 萝北治安机关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兴东兵备道之设立。兵备道主要以担当黑龙江沿岸之防务及兼理警察事务。民国元年(1912年) 7月废道改为设治局。翌年设审检所,后改设警察所。民国18年(1929年)改为公安局。伪大同 2年(1933...
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据资料记载,萝北置县之初,民户不多,至民国3年(1914年)全境仅1 119户,故治安管理尚无严制,只有警丁十数名,以防匪扰,禁查烟犯(吸大烟者)。 日伪时期(1932—1945年)为维持和巩固其法西斯统治,残暴镇压反满抗日民众,在境内建立了严密而庞大的治安机构,警察、宪...
第三节 消防工作
第三节 消防工作 消防组织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最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积极向全县人民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活动。1972年建立消防中队(1975年改现役),有力地保护了全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79年 9月于公安局内设立了消防科(1...
第四节 监管
第四节 监管 民国2年(1913年)于兴东(当时县署所在地)始置监所,但较简陋。伪大同2年(1933年)迁县署于兆兴,同时亦置监所于此,但仍是简陋,且阴暗潮湿,戒备森严,所谓人犯拘押其中,九死难得一生。 新中国成立后,改善了监所条件。1962年新建监所,当年施工当年投入使用,监舍设有玻璃窗...
第五节 劳教
第五节 劳教 人民政府对罪犯从不虐待,罪犯有病,轻者就地医治,重者保外就医。除罪大恶极者外,主要是教育改造。 劳动生产是人民政府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建国初期萝北有劳改队。开始无生产基地,只能组织已决犯人打柈子,去金矿沙金,给各机关做零活。1950年建立了生产基地,种水田20垧、旱地 3垧,...
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 解放初,萝北没有设立检察机构。办理批捕、公诉等检察事宜均由公安机关代行。1951年成立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公安局长兼任副检察长,配工作人员一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于1955年 6月改称萝北县检察院。195...
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除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外,还要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拘留、逮捕、预审等活动是否合法,及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也可以按着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保证对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如1985年在打...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办自侦案。主要是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人的法律责任。建院初期,此类案件较少。“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法律遭到破坏,违法乱纪现象...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主要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森林等案件。检察院自成立起,即办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案件。1978年检察院重建,设立了经济检察科,有专人承办经济案件。1981年至1985年,贪污、行贿受贿、诈骗等经济案件有所增加。详见: ...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负责监督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加强监管和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5年只对看守所检查1次,1959年全年对监狱、看守所共检查6次,查出犯人违法乱纪2人,在监内行凶的1...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建院初期,信访工作由一人兼管。1959年共收到人民来信 110件,其中要求离婚31件,债务20件,请求20件,检举贪污、强奸、盗窃 6件,其它25件,来访17件。1963年受理来访21件。1964年受理来信来访25件,检举内部职工贪污侵吞公共财产 3件,控告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机构 审判机关始于1906年兴东兵备道之设置。当时道台府设司法股,司法行政由道台管理。 民国元年(1912年) 7月,建立萝北设治局,所有民事、刑事案件,均由设治员直接受理。1913年9月设立审检所,翌年5月裁撤,司法行政由县知事兼理。民国18年(1929年)改称...
第二节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判程序 审判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及经济审判。人民法院相应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刑事审判负责审理检察院起诉的反革命、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案以及人民法院自行受理的妨害家庭、侵犯人权、虐待等刑事犯罪案件,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核实案情后,认为足...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萝北人民法院自1954年开始实行。当时只有固定陪审员 5人。1955年选举产生67名陪审员,一般以 7天为限,轮流到法庭轮值。“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无由而废。1978年恢复,并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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