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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大案件辑录
第四节 重大案件辑录 萝北人民法院自1950年至1986年,一共审理了各种刑事案2 068件,各种民事(包括经济)案3 104件。下辑2案,见斑知豹。 一、“正全朝”反革命集团案 曲景田,化名曲江,男,22岁 曲玉增,化名曲森,男,19岁 潘清林,化名潘清,男,20岁。 上列三犯于...
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机构 萝北于1981年1月,根据上级的要求,始建司法科,置副科长1人,科员2 人,负责律师业务、民事调解、法律宣传等司法行政工作。1982—1983年,司法行政工作逐步健全,又增设了公证业务,人员增加到5人。1984年司法科改称司法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二节 法制宣传
第二节 法制宣传 县司法科设有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最初主要宣传新颁布的各种单行法规,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参加法院大型审判现场拍照,经常展出审判照片,还举办了 1期各农场法庭审判人员和各乡镇民政司法助理共40多人参加的司法培训班,1984年,自办小报《萝北司法》,经常报道押解、大型公判会、介绍...
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本县于1952年成立调解委员会。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后,8月由县人民法院分片在凤翔、萝北(肇兴)进行了调解委员集训。 1956年以乡镇为单位,全县普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一般9~15人,各村都有调解委员。“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调解组织被取销...
第四节 法律顾问
第四节 法律顾问 1980年7月建立法律顾问处,设专职人员2人,由人民法院代管。1981年法律顾问处归司法科领导,有实习律师 2人,兼职律师数人,当年共收案46件,其中刑事案45件。1982年至1983年共收案124件,其中刑事案101件,民事案21 件,经济案2件。1984年为适应经济改革...
第五节 公证业务
第五节 公证业务 1982年由1名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1983年建立公证处,人员增至2名,当年办证5件。1984年共办证47件,其中涉外公证2件。1985年共办证253件,其中权利义务19件,涉外33件,经济合同201,超过计划指标70%。
第一节 解放前的警察部队
第五章 警察部队第一节 解放前的警察部队 萝北置县以后,据民国3年(1914年)调查,居民尚不足8千。故十数警兵方能维持全县治安。日伪时期,为镇压人民的反抗,维护与巩固其殖民统治,在萝北建立了警察队,最初,迫于财政困难,县警察队仅是一个小队。重镇、城区还设立了警察署。太平沟特别行政区还...
第二节 解放后的警察部队
第二节 解放后的警察部队 人民警察部队,始建于1947年8月,当时称萝北县大队,1949年5月改为萝北县公安队,1953年正式定名为萝北县武装警察中队。它是萝北关押人犯、执行任务的一种现役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年99号文件要求,1979年10月,组建了萝北县人民边防武...
篇下序
第十六篇 民政篇下序 1946年 2月20日县民主政府成立后设民政科。1949年,县人民政府民教科,除民教科长外,配备民政科员,县辖各区设民教助理员。1950年 4月,各区为加强工作,又专设民政助理员。1951年 6月,正式设民政科。建国初期,民政工作主要任务是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移民、义仓建设...
第一节 敬老院
第一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敬老院 1958年冬,在肇兴乡东兴大队建立肇兴敬老院,接收老人15人,大部分是肇兴各生产队的。入院老人由各生产队负责口粮、吃菜、烧柴,其他经费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给予补贴。老人生活费每月人均10元,比一般分散供养的老人高2~3元。1959年,尚志乡又建起一所...
第二节 农村五保
第二节 农村五保 1958年,农村五保工作正式开展起来,除肇兴敬老院收容肇兴部分老人入院外,全县其余五保老人均为分散供养。国家对农村五保户实行供给政策,对其吃、穿、住、用、疾病治疗和死后安葬都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农村五保户的生活,实现老有所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切实做好农村...
第三节 社会福利厂
第三节 社会福利厂 为了安置城镇部分有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和优抚、救济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从而既为国家创造财富,节省民政事业费的开支,又增加民政对象的个人收入,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1959年 1月,首先办起一个麻绳加工厂,主要为粮库加工缝麻袋和扎麻袋口的麻绳。4月,办起一个木器厂,...
第一节 救灾
第二章 社会救济第一节 救灾 萝北县有史以来,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发生。建国后,面对自然灾害,广大干部和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党的救灾方针,妥善地安排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即使在灾重的情况下,也没有出现冻饿、逃荒和讨饭的现象。1...
第二节 赈济
第二节 赈济 一、困难户救济 在农村,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和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以补助为主;在城镇,动员和组织困难户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经过集体补助和参加生产劳动仍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户,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1970年以来,国家每年拨给农村救济款35 0...
第三节 扶贫
第三节 扶贫 从1979年开始,根据农村贫困社队和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因人因地制宜,扶持养殖业、种植业或其他副业,帮助贫困户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具体作法:每年从农村社会救济款中抽出40%作扶贫款,计 1.4万元,救灾款用于有灾救灾,没灾扶贫,每年全县从救灾、社会救济款中抽出2~3万元用于扶贫。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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