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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安全保护
第三节 安全保护 一、保健保护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曾一度停止执行,于1975年恢复劳动保护和保健制度。 对 106个劳保单位,依工种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种指有毒有害工种,如印刷工人、铸字工人、化肥工人等,每月供应0.25公斤肉、0.25公斤油、1公斤糖,每人每天补...
第四节 精简下放
第四节 精简下放 1958年后,农村劳力大量进城,企业无计划用工,从1960年 8月起,开始动员城市人口下乡,当年下去105户,426人,其中劳动力188人。1961年,动员回乡和接收外地回乡人口为778人,其中:精简职工190人,外地下放职工 111人。1962年精简职工440人。1963...
第一节 民国公职人员
第三章 人事第一节 民国公职人员 望奎于民国5年(1916)9月至民国6年(1917)1月为设治时期,称设治局。置设治员、秘书、第一、二科科长、警察所所长、征收局长、榷运局长、劝学所长、烟酒专卖局长等各 1人。下设科员、文牍、庶务、会计、办事员若干人。 民国7年(1918)2月建县,...
第二节 伪满公职人员
第二节 伪满公职人员 伪满文官等级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4种,凡荐任以上谓高等官。文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委任宫经采用考试合格为委任官试补,试补一年以上再行登格考试委任。 对伪职人员有升职、加薪、给假、记功4种奖励;有免官、停职、谨慎、申戒4种惩罚。免官:2年内不准就职;停职:二月以上,...
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干部
第三节 建国后行政干部 一、干部 (一)来源 1、吸收录用。解放初期,接收政权,开辟工作,急需干部, 除留用部分接受改造的伪职员外,在建军建政过程中,吸收大批土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并在工人、青年学生中选拔录用一批干部。 2、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 逐渐有...
篇下序
第十四篇 公安 司法篇下序 明、清时期,县令集行政、司法两权于一身。设巡检、典史之职,助县令行缉捕和掌管刑狱事。民国年间,望奎试行地方自治,司法独立,但县知事仍擅司法权。伪满时县立警务科、法院、检察厅,司法官吏任其所欲,以敲诈讼民、庇污纵恶为手段,大发横财。 解放后,人民当家做主,为巩固民主...
第一节 民国公安
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公安 民国2年(1913)1月,县巡警署改为警察事务所,受县知事指挥监督。翌年 8月,改称警察所,以县知事兼任所长,望奎原为海伦一镇,设警察分所。民国5年(1916)9月改设警察所,由严兆霖任所长,设警佐、雇员等职20人,城内设分驻所,城外设分所,全境设派出所 ...
第二节 伪满公安
第二节 伪满公安 1932年,望奎沦陷初沿用民国旧制。公安局下属城区、二佐、金家店、通江、海丰、莲花6个分局。局内设行政、总务、司法3股,统辖警察、卫生、消防队。局除设局长外,还置有督察长。 城区分局管辖东、南、西、北门派出所;二佐分局管辖张全店分驻所;金家店分局管辖肖家围子分驻所;通江分...
第三节 人民公安
第三节 人民公安 解放初,公安部门乃地方维持会把持,由旧职员组成。1945年10月22日,党派于为民接管出任望奎公安局长。 1946年公安局改为警察局,设警务、审讯股、警卫队和四门派出所,下辖城区、通江、莲花、海丰分局,共有干警115人。2月份撤销通江、莲花、海丰分局,保留城区分局,各区设...
第一节 伪满检察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伪满检察 望奎区检察厅设于伪康德5年(1938)7月,隶属绥化检察厅。下设两课,配员 6人。刑事课,掌管一切刑事诉讼案;庶务课,负责总务、收发和处理来往文件。 伪检察厅主要维护反动统治,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承受伪警察署移送的思想犯、政治犯、经济犯等一切未裁决的刑事案件...
第二节 人民检察
第二节 人民检察 1946年11月底,在司法科设检察员2人。1950年7月20日,县人民检察署由何武庆任副检察长,1951年9月,高祥任副检察长,主持工作,配编5人,受理批捕案件18件,起诉16件。1955年 4月,检察署改称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杨希海任检察长,配编12人,受理批捕案件21件,...
第一节 民国司法机构
第三章 法院第一节 民国司法机构 民国18年(1929)以前,望奎无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事务委县知事处理,下设承审员佐助审理案件。县知事或承审员与书记员、记录员、司法警察组成临时审判厅,审理案件。 民国18年(1929),设司法公署,置承审员、书记员、文牍员、庭吏等,全权审理民、刑案...
第二节 伪满法院
第二节 伪满法院 1932年,伪政权承袭民国司法机构,以司法公署审理民、刑案件。1938年 7月,改司法公署为望奎区法院。下设庶务课、会计课、登记课、民事课、刑事课,一切刑事案件,由审判官、书记官、检察官、庭吏组成法厅进行审判。 伪法院置审判官、监督书记官(由日本人充任);下属各课书记官、...
第三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法院 解放初,县临时政府设司法科,负责审理民、刑案件。1946年 1月,县民主政府诞生,司法科按临时法律审理民、刑案件。设民事、刑事、事务三股及缮状处。1948年 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人口密度大城市,得斟酌设立地方法院”,望奎于1949年 2月,成立县人民法院,由胡万春任...
第一节 律师
第四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律师 1956年设立望奎县法律顾问处,设 2名专职人员,归属人民法院兼管,为其刑事案件被告担当辩护人。1957年反右斗争,受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先后任职的两名律师被定为中右、右派分子下放劳动。1958年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1981年恢复县法律顾问处机构,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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