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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伪满时期警察
第二节 伪满时期警察 1932年(伪大同元年)日本侵略者占领德都后,伪设治局设立公安局,下设警务股、特务股、司法股。全局共有职员11人,警长、警士61人,警察队33人,合计105人。主要任务是:镇压人民抗日反满活动,组织自卫团,推行保甲制度,强化伪满洲国的统治。1933年(伪满大同2年),改...
第三节 人民公安
第三节 人民公安 1945年8月19日德都县解放后,随苏联红军来德都县开辟工作的原东北抗日联军战士李国军,利用伪警务科的机构和人员组建了县公安局,在原伪警察大队的基础上组建了公安大队,李国军自任公安局长和公安大队长。公安局下设第一分局(城区),东、南、西、北四门4个派出所,共有公安干警和公安...
第一节 审捕
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审捕 1950年,德都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主要工作是审查批捕工作,由检察署长(县公安局长兼任)签发逮捕证。1955年,单独设立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负责批捕工作。1955年~1965年,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批,批捕的占67%,未批捕的占15%,退回待侦待...
第二节 公诉
第二节 公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开始担负对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和按法律规定范围本身受理的案件起诉工作。经核准犯罪事实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审员出庭支持公诉。“文化大革命”中,正常的公诉制度被废止。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公诉制度,由刑检二科具体负责对案件的公诉。公诉时限...
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法纪科,处理有关违反法纪的案件和事件。法纪检察科主要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的权力、报复、侵犯通信自由,泄漏国家机密、体罚、虐待和私放犯人等案件。其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人身权力、合...
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66年以前,县内经济检察工作没有设置单独机构,由县人民检察院统筹办案。经济检察案件属人民检察院自理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自行立案侦察、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经济检察工作的任务是:打击经济领域内地犯罪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犯罪活动。1979年,为保证中共的“改革”、“开...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49年~1956年,国家在德都县境内先后建起尾山、格球山、襄河、龙镇、引龙河、龙门、七星泡、长水河、华山、凤凰山、花园、永丰12个劳改农场,监所检察工作量不断增加。县内的监所检察工作始于1956年。1957年4月,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为德都县检察院增加10人编制,加强了监...
第一节 刑事审判
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8年县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刑事审判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政治土匪、特务、汉奸、地主恶霸等反革命案件。其次为贩毒、娼妓、赌博、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
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45年~1949年,德都县民事纠纷案件较少。1953年,在全县农村设立2个巡回法庭和7个审判站,人民群众在当地乡、村,甚至家门口便可进行诉讼。1950年5月~1953年末,共审理婚姻案件402件,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958年,县法院把全县的乡、镇、社及劳...
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贪污案件19起,当年全部结案,对审理的人犯除2件免于刑事处分外,其余均判为有期徒刑。1954年8月,为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县人民法院在县城召开有7个企事业单位365人参加的公审大会,公开审判贪污犯任××、孙××、...
第一节 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章 司法行政第一节 法制宣传教育 1948年,德都县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县委农村工作队,深入农村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巩固了土地改革运动的成果。建国后,县委、县政府及政法、民政、宣传、文化部门和群团组织,结合国家宪法的颁布实施和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通过宣传工作队、各种会议、训练班...
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46年,各区政府助理员兼管调解民事纠纷。1950年,开始在行政村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53年,在全县宣传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暂时条例(草案)》后,民事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纪律、工作方法和进行调解应遵守的原则。全县共建立调解组织45个...
第三节 律师
第三节 律师 1957年7月,德都县成立法律顾问处,设专职人员2人,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主要受理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辩护。1958年因“左”倾思想干扰,法律顾问处撤销。法律顾问处成立的二年中共受理辩护案件47起。其中:刑事案件37起,民事案件10起。1979年11月,德都县重建法律顾问处,...
第四节 公证
第四节 公证 1957年,县内年成立公证室,设专职公证员1人,隶属县人民法院领导。主要工作是对合同、收养关系、遗产赠与等作法律证明。1958年,因“大跃进”的影响,县人民法院公证室被撤销。二年共办理公证53件。1983年,建立德都县公证处,设公证员2人。1984年增加到3人。公证业务范围:主...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德都县人民法院建立初期,在审判“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时,曾临时邀请县内各界代表作为陪审员,参加审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在全县普选中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21人。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正式实行群众代表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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