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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灾情救济
第十八编 民政第一章 社会救济第一节 灾情救济 民国时期,县境内自然灾害连年不断,但社会救济极少。1929年(民国18年),“淫雨成灾,禾苗被涝坏。秋季严霜早降,以致小麦收成仅占3/10,大豆不过一成有零,谷子所收不足一成。加之‘俄乱’发生,军需、壕、桥、车、马等项花费共计1450万(哈...
第二节 城镇社会救济
第二节 城镇社会救济 德都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按照“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以政府必要救济”的方针,对城镇失去劳动能力,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居民和因意外灾害、疾病、丧葬等发生临时困难的居民,给予临时性救济,给他们发放救济衣、被、鞋、现金等。1960年,德都县对城镇生活困难的居民开始实行城...
第三节 农村社会救济
第三节 农村社会救济 1946年以后,本县开始实行农村社会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农村中的困难户、五保户以及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农户。救济的项目主要有现金(包括口粮、医药费、丧葬费等)、棉衣棉被、修缮房屋费等。1967年~1985年,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255308.21元。年均发放救济款66...
第四节 精简职工社会救济
第四节 精简职工社会救济 1966年,本县开始对1961年至1965年因病、老、残而精简的职工实行社会救济。属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退职职工,由于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影响劳动,家庭生活无其它经济来源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其原工资的40%的救济款,报...
第五节 农村扶贫
第五节 农村扶贫 德都县从1982年开始进行农村贫困户的扶持脱贫工作,扶贫的重点是贫困队中的贫困户,扶贫对象分为一般困难户和严重困难户。一般困难户1~2年内脱贫,严重困难户3~5年脱贫。扶贫对象的选定由组织和群众共同提名,然后逐户进行走访调查,摸清底数,经群众大会民主评定。1982年,县内为...
第一节 残废军人抚恤
第二章 优抚 安置第一节 残废军人抚恤 建国以后,德都县对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开始发放残废金和残废补助费。并及时对伤残人员评定残废等级(革命军人由所在部队评级发证,地方复审评议),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对享受残废金人员生活暂时困难者给予残废补助。1949年,全县有残废军人...
第二节 牺牲、病故抚恤
第二节 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以后,县内对牺牲、病故、失踪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进行抚恤,其家属可凭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县、团级以上)填发的证明书,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本县从1950年~1985年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10648元。其中:牺牲493人,88741....
第三节 优抚对象补助
第三节 优抚对象补助 优抚对象补助属国家性抚恤,其发放的对象是孤、老、烈士家属和孤、病、已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
第四节 拥军优属
第四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 1946年5月26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拥军动员委员会”,并派人赴各区宣传拥军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区也相继建立起“拥军动员委员会”。此后每逢新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县、村、乡(区)政府都组织慰问小组对县内的烈、军属进行慰问。并通过慰问信、秧歌队、给其家属送立...
第五节 离、退休人员优抚
第五节 离、退休人员优抚 一、离休人员费用发放 1984年,本县民政部门开始发放离休费,当年有地方离休干部2人,共发放离休费2566.48元。其中:离休金2154.72元,其它经费(包括福利费、取暖费、活动费)411.76元。1985年,发放离休费4000元。其中:离休金3000元,其...
第六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六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县人民政府开始进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当年,安置314人。其中:荣军17人,复员军人126人,退伍军人128人,精简军人43人,返籍军人26人。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转业建设军人安置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2年4月、10月,二...
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
第三章 社会福利第一节 社会福利院 德都县社会盲人福利院,建于1963年,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服务员3人,工人1人,青山区协会代表1人,干部3人。收容老、残人员35人。其中:无依无靠的老年人21人,残疾青壮年14人。全年福利费开支6302元。1964年,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减少到6人,收容...
第二节 社会福利厂
第二节 社会福利厂 德都县社会福利厂建于1963年,全厂共有18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16人(包括国家工人3人,聋哑人2人)。全年总产值28000元,实现利润200元。1964年,社会福利厂有职工15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13人(其中有聋哑人2人,国营企业工人1人)。全年...
第三节 敬老院
第三节 敬老院 1959年3月,县内设立青山镇敬老院。院内有房屋12间,有院长1人,管理人员3人,收容老年院民38人。同年5月,设立双泉敬老院,院内有房屋8间,有院长1人,工作人员2人,收容老年院民17人,有自耕地20垧。两所敬老院共收容老人55名,国家年补贴敬老院生活费1760元。1965...
第四节 五保户
第四节 五保户 1956年,实现高级农业合作化以后,全县农村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者和残疾人,由生产队拿出资金和实物对他们的“吃、穿、烧、住、用”实行“五保”。1957年全县农村有“五保户”59户,92人。1974年全县农村享受供给的“五保户”409户,555人,供给补助劳动日11630个。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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