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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下的女工、未成年工,长年从事繁重劳动,根本得不到应有 的保护,而且蒙受歧视、虐待,受尽欺凌、压迫和摧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尽快建立妇女 就业的立法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禁止歧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从严惩处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大保护女...
第十一节 工时、休假制度
一、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完成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劳动量的时间。党和政府对工时制度十分 重视,一直把缩短劳动时间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之一。1949年9月始,黑龙江地区公私企 业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实行8至10小时工作制。1952年8月,贯彻政务院颁发的《关于 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第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承受高温高压并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新 中国成立后,国家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 济发展,授权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沙俄在哈尔滨开办第一家企业——满洲第一机器制粉...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分别成立劳动局后,即下设劳保科统一管理锅 炉安全工作。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日益增多,加之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锅炉 压力容器多是陈旧设备,失修...
第二节 立法监察
1956年5月起,黑龙江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开展锅炉安全监察工 作。各地各单位使用的工业锅炉,其主要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大都保持准确 有效的状态;建立运行、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锅炉司炉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操 作。1960年12月始,全省执行劳动部发布的第...
第三节 检验
一、锅炉检验 (一)锅炉定期检验 1961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报告》后,开 始全面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1963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全国锅 炉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制发全省三年完成锅炉检验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对0...
第四节 专业人员培训
50年代始,黑龙江省各级劳动部门重视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 人员的培训考核,有力地推动并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 一、监察管理人员培训 1956年,各地劳动部门陆续建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配备锅炉专职干部,开始有计划地 组织安全技术专业培训,195...
第五节 事故监察
一、报告 1950年5月始,黑龙江地区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亡事故的报告,按照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 颁发的《全国公私营厂矿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执行。发生重伤事故时,厂矿行政立即报 告当地劳动部门;发生重大事故时,厂矿行政获悉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以电话或电报报告; 每月3日前,厂矿将职工伤亡情况...
第三章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是国家授权劳动部门,对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生 产方针、《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 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多为地下作业,场所移动频繁,自然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煤炭生 产,时刻受到顶板、水、火、瓦斯煤尘等灾害的威胁...
第一节 立法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鸡西、鹤岗等矿山,统由东北工矿处接 管。人民政府十分关怀矿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工作。1948年3月,鹤岗矿务 局矿务科内设保安股。7月,鸡西矿务局设技术保安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矿山安全 管理工作。 1950年10月,黑龙...
第二节 机构
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省、松江省分别成立劳动局,下设劳动保护机构负责黑 龙江地区矿山企业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工作。 1956年5月,黑龙江省劳动局保护处下设矿山安全科,配3人负责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1959年12月,撤销处内科级建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仍为劳动保护一项主...
第三节 监察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对全省矿山企业实行国家监察,包括对国家和地 方开办的各类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监察。着重监察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条例》与《监察条例》、工人劳动和机械设备的 安全、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及处理伤亡...
第四节 伤亡事故
一、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956年5月起,全省矿山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下 称规程)执行。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3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由负伤 人员或首先发现人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立即报告厂长和工 ...
第四章 安全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工业生产劳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等工作,分别由劳动 、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管理。1958年5月起,在“左”倾错误的指导下,各地掀起以“大炼 钢铁”为中心的“全面跃进”,大搞群众运动,各类重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民经济造成严 重损失。1960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
第一节 机构
一、黑龙江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960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十 防一灭”安全无事故活动(即:防撞压、坍塌、爆炸、触电、中毒、粉尘、火灾、水淹、灼 烫、坠落和消灭死亡事故),这项安全活动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工作。8月 ,省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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