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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黑龙江地区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我国许多民族自古就在这里劳动、生活,逐步建立地 方政权。民政是地方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清代以前历代地方政权未设专门民政管 理机构,然而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伤亡抚恤、灾荒赈济、缔结婚姻、丧葬礼俗等民政工作 却相承延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黑龙江地区民政工作的...
第一篇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实行行政管理,按照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 族分布等实际情况而划分的各级行政区,又称行政区域。它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经 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中央能否有力地统率指挥地方,关系到地方政权能否有效地在本行 政区域内行使职权。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因其...
第一章 政区划分
清朝,黑龙江地区实行将军辖区和都统辖区二级制。民国改为省、道、县三级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实行“三实二虚”体制,省、县(市)、乡(镇)三级为行政区划 实体,专区(地区)和县辖区是为设立派出机关所划分的行政区域。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 方,则为省、市、县、乡四级。到1985年年末,全省分设...
第一节 省
一、将军辖区 黑龙江地区,从商周、秦汉至魏晋,为肃慎(挹娄、勿吉)、濊貊(夫余、豆莫娄)和 东胡(鲜卑)等部族住地。唐代,公元698年(唐圣历元年),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于“营州 战乱”之际,据东牟山(今吉林省敦化境内)建立震国,又称靺鞨。713年(唐先天二年), 唐朝皇帝遣使册封大祚荣为...
第二节 县
一、初设县制 我国的县制始于春秋时代,历代沿用。黑龙江地区设置县的建制起自渤海国。渤海国强 盛时期,全面仿效唐朝统治制度,厘定州县,建立地方政权,全境设有5京、15府、62州、1 30余县。据考证,位于今宁安县渤海镇的上京龙泉府,领龙、湖、渤3州。龙州为龙泉府之首 州,领永宁(龙州附郭县...
第三节 市
黑龙江地区,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于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将哈尔滨、齐齐哈尔 、满洲里、瑷珲开为商埠。同时,帝俄设在哈尔滨的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尔瓦特公布《哈 尔滨自治公议会章程》,将埠头区(今道里)、新市街(今南岗)共7平方公里土地划为市区 ,成立哈尔滨自治公议会。 1909年(清...
第四节 乡镇
清末民初,黑龙江地区普遍设立“民官”,在府、厅、州、县之下划分为区、乡(镇) 。一般是划分为四五个或者八九个区或乡(镇),多者划分为20个区。1927年,吉林省长公 署公布《东省特别区市乡自治试办章程》,规定人口满一万人以上的地方定为市,其余地方 为乡。1929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
第二章 区划管理
我国的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黑龙江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对县级以上行政单位的增 设、裁并、更名、等级变更和省界、市界变动,报请中央政府审核批准;区、乡、镇及其相 当行政单位的增设、裁并、更名和县乡界线变更,由省政府审核批准。对于省际、县际之间 的边界争议,由有关双方政府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第一节 审批权限
清末,黑龙江地区设置府、厅、州、县,由将军或巡抚会同东三省总督,进行全面考察 ,运筹规划,奏请清廷审批。1908年6月(清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和黑龙 江巡抚周树模,在调查规划和拟定设治章程的基础上,联名向清廷奏请添设2道、4府、14厅 、5县,将原有2厅改升为府,并奏明因“筹款维...
第二节 市县等级
黑龙江地区,县分等级,始于民国初年。依照县的政治地位和人口、经济状况,划分为 一、二、三等,省在呈请设县的同时提出县的等级意见,并以此确定人员名额和经费指标。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规定:各县按“区域大小、事务繁简、户口及财赋多 寡分为三等,由省政府编定咨内政部呈行政院”核准。...
第三节 地名更改
地名更改,包括各级行政区划和主要山脉、河流、地方的名称更定。 清代,黑龙江地区自清初分地筑城派官镇守,及至清末设置府、厅、州、县,皆以地名 命名。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3年1月,大总统发布教令,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 令》,命令各府、直隶厅、直隶州、厅、州、县一律改...
第四节 边界争议处理
一、省际边界争议处理 清代、民国时期,黑龙江省辖境广阔,除北部与俄罗斯(苏联)划分国界外,南与吉林 省以松花江为界,西与蒙古接壤。境内地广人稀,自然资源丰富,不仅没有省际边界纷争, 而且还可“借地设治”。1762年(清乾隆二十七年),吉林将军于松花江北之汤旺河、崇古 尔库站(今通河县三站...
第二篇 基层政权
基层政权是国家各级政权的基础。不同朝代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有所不 同,性质和作用也有本质的区别。封建、半封建和殖民地社会的基层政权,主要是为少数统 治阶级服务,对人民大众实行统治和专政;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层政权,由人民 当家做主的社会制度所决定,它是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和保障人...
第一章 城乡政权
黑龙江地区的渤海国兴盛时期,为加强对所辖地方的管理和统治,在府州以下普遍建立 县级政权。金代,在州县以下建立了兵民合一的猛安谋克基层政权组织。猛安、谋克掌修军 务,训练武艺,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平时佃渔射猎,兵时征讨作战。据1184年(金大定二 十四年)8月统计,金朝共有猛安220个,谋克187...
第一节 乡村政权
清末,清朝中央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1910年(清 宣统二年),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根据钦定《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 乡地方自治施行细则》和《吉林省城镇乡地方自治施行细则》,在府、厅、州、县以下划定 区域成立镇乡议事会和董事会。议事会设议长、副议长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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