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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学研究
1952年,黑龙江省按国家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中新列的职务名称,将科学研究机构 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1956年全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职称的14人。1957年,科学研究人 员增加到241人。其中具有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
第三节 医疗卫生
1952年,黑龙江省医疗卫生系列的技术职务名称以国家制定的《职务工资标准》确定的 为准,设置了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 1956年6月,黑龙江省医务卫生系列设置: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治医师、 药剂师、技师;医师、药剂士、技士;医士、药剂员、技术员。全省具备以上技术...
第四节 工程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东北局颁布的关于工程技术 干部职称评级的标准和条令。 1950年6月,黑龙江省按照《东北公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暂行技术标准》设置了工程技术 人员的技术职称,即:总工程师、工程师(总技师)、副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副 技师)、技术员、...
第五节 农业技术
1956年7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将农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称 为:总农业技师、副总农业技师、农业技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当时各级职务的晋升, 均依据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技术行政管理的需要,由各级党委任命,晋升 职务,兑现工资。据年底统计,在全省4710名农业...
第六节 会 计
1951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了《会计人员暂行评级标准》试行令。黑龙江省按此令将 会计人员的职务名称定为:总会计师、会计师、一等会计员、二等会计员、三等会计员、记 账员。晋升总会计师的条件:(1)能根据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对国营大企业(管理局或公司 )及国家机关(省市级以上部门)全面的会计、财务...
第七节 统 计
1951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统计人员暂行评级标准》试行令中,将统计人员的职 务名称定为:统计研究员、副统计研究员、主任统计员、统计员。黑龙江省统计人员的职务 名称亦按此定名。这个时期凡晋升上述职务的,均实行与工资挂钩。 《统计人员暂行评级标准》试行令中,规定了统计人员晋升各级职务...
第八节 其 它
1952年,在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中列举了新闻、编辑人员的职务名称。即:正副社长、 正副总编辑、编辑、记者、编审、助理编辑、助理记者、见习编辑、见习记者。黑龙江省新 闻编辑人员晋升职务时采用了以上的名称。当时国家和黑龙江省没有制定各级职务晋升条例 ,各级职务的确定均由各单位、各部门的党委或领导根据...
第十章 工 资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军队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的旧职工实行薪金制, 留用的旧政权中的工作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机关和事业 单位的工资制度,主要是依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干部不脱离群众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长期以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供给制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军队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干部实行供给制。1948年12月,由于全国 尚未普遍建立地方政权机构,由中央军委后勤部综合各解放区供给标准,制定了全国统一标 准。后方机关人员伙食标准:每人每天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粮食(小米)1.5斤 。服装标准:每人每年单...
第二节 工资调整
三年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职工升级工作是由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工 资总额计划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的。 1950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决定全省公务人员工薪按公教人员工薪标准调 整一次。在此通知中还规定,在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情况下,今后每半年调整工薪一次,拟 ...
第三节 各类人员工资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经1至3年的熟悉期或学徒期,转正后第一年按本岗位工种最低一级 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1年以后,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本人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正 式定级。 1950年1月,政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直属机关参加工作人员的试行人员的工...
第四节 津贴和补贴
津贴(补贴)是对职工在特殊条件或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支出所给的 一种补偿。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实行以下几种津贴与补贴。 一、物价津贴 1955年10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各地区物价津贴表》,规定了黑龙江省 各地物价津贴(按标准工资的百分比计算)如下...
第十一章 福 利
黑龙江地区解放后,全国处于战争环境,生活比较艰苦,没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各种福利 制度,广大干部一律实行供给制。干部福利方面只有医药费和保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黑龙江省除了贯彻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外,结合全省的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种福利 制度,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这些福利制度,充分...
第一节 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利费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各省干部数字下拨,每年拨给黑 龙江省福利费约90亿元(旧人民币)。1956年改为按干部的工资总额的比例,由地方财政拨 给。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干部工资额增长,福利费提取的数目也逐渐增多。1952年干部福 利费每人每月为0.55元。1977年每人每月...
第二节 休假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人民政府关心和照顾职工,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各 种休假及请假待遇。即除每星期享受一天公休假外,每年可以享受法定节假和探亲假。50年 代初和1985年还实行了年休假制度。工作人员结婚,可以请婚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 可以请丧葬假;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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