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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病伤、死亡待遇
一、病伤 国家工作人员患病,分别享受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 (一)医疗待遇 1952年6月,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 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中规定:自1952年7月起,将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分期推广,使 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
第四节 工龄计算
工龄是干部享受各种待遇的依据之一。干部工资调整、离职休养、退休、退职的条件和 待遇,工龄是一个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龄计算问题,一直由国家根据工龄 计算中出现的新情况,统一制定有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除对个别人员从实际出发作些补充 规定外,一律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第五节 干部疗养
黑龙江省各级人事部门从50年代初期开始举办主要供干部疗养的院所。一般慢性病综合 疗养院,配备医护人员,设置医疗器械和实施药物治疗。主要收治患心血管、呼吸、消化、 神经等系统的慢性病干部疗养。休养院所,是干部短期休息的场所,组织休养人员做有宜于 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以消除疲劳,增进健康。干部疗养事...
第十二章 离退休、退职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陆续制定了有关干部退职、退休方面的规定。1950年3月,国家 就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部门实行干部退休制度。随后于1957年全面展开。从1951年开始, 对干部退休、退职作出了规定。“文化大革命”中,退职和退休制度都遭到破坏。直至粉碎 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才得以恢复。1978...
第一节 离职休养
离职休养,简称离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大多数干部还正当盛年,新老交替及安置老干部工作尚不突 出,所以,没有确立老干部离休制度。随着干部年龄的增长,国家逐渐地建立和完善了老干 部的离休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了老干部的范围及其离休后各项从优待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 在革命和建设中有功者的厚...
第二节 退 休
新中国的干部退休制度,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和 发展起来的,并逐年得到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的退休办法是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 会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适用范围是: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经济条件较 好的部门。退休...
第三节 退 职
黑龙江省从1951年开始对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够退休条件者,予以退职安置,并根据参 加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补助金。1955年12月,退职条件又新增加了自愿退职和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同时,也增加了退职补助金。1978年6月,退 职条件改为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概 述
编制编 黑龙江地区的机构设置,据记载可追溯到北朝时期。但在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以 前,其机构设置均为单纯军事的或军政合一的机构。 自1907年清政府在黑龙江地区设立行省并设置行政机构——行省公署,至1985年的78年 间,历经清朝末期、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
第一节 清朝末期
第一章 旧政权机构编制沿革 1907年5月22日(清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向清政府具奏《东 三省设立职司官制及督抚办事要纲》。经清政府当日批准,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 三省将军事务。废除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将军,同关内各省一样建立行省制。至此,建 立了黑龙江行省。行...
第二节 民国时期
1911年(清宣统三年),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在中国持续两千多年的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统治。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 建立。2月12日,清朝最后一个皇帝溥仪退位。4月,袁世凯窃据了临时大总统职务。由于从 中央到地方,政权被封建军阀、旧官僚所篡夺...
第三节 东北沦陷时期
一、行政机关 (一)省级 1.伪黑龙江省公署 日本侵略者侵占东北以后,在省的区划上,仍沿用原东三省的区划。1932年3月9日,伪 满公布《省公署官制》,规定各省设省公署,省公署长官改称省长,原黑龙江省政府改称黑 龙江省公署。省会设于齐齐哈尔。省公署设省长、理事官、参事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立即派出大批干部和军队到达东北,东北党委会(1942年 9月,东北抗日联军撤退到苏联境内后成立中共东北党组织特别支部局,亦称东北党委会,1 945年11月与中共中央东北局接上关系后撤销,所属党员在东北局领导下工作。)亦派党员、 干部,随苏联红军返回黑龙江地区开辟工作。在...
第一节 省 级
一、中共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地方组织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 洲、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党的 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委员对本地区的工作实行政治领导,主要职责是:贯彻执 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
第二节 地 级
一、中共党委 1949年至1954年间,松江省人民政府之下设市、县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除辖齐 齐哈尔市和41个县、旗外,辖黑河专区,设中共地区党的委员会和专员公署。地委机构设办 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农村工作部、财政经济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总支。 ...
第三节 市 级
一、中共党委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兴山(今鹤岗)等市相继建立 市委机构。到1949年,除哈尔滨市委设立经济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 宣传教育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等机构外,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牡丹江市委、佳木斯市委一般 设秘书处(室)、组织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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