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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八章 管理体制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46年,市政府设建设科,主管城市建设。1956年,市政府建设科改为城市建设局,以后陆续成立市政工程队、自来水公司、公共汽车公司、园林管理处。到1966年行政编制30人,事业单位共有职工1 600余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变动频繁。1968年9月...
第二节 职工队伍
第二节 职工队伍 1949年前,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的职工队伍仅有百余人,而且多是临时工。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职工队伍逐渐壮大。到1989年,城建、房产和公用事业的职工总数已由1952年的240名增长到9 910名。在全部职工中,行政管理人员656人,占6.6%;专业技术人员1 201...
第三节 建设资金
第三节 建设资金 资金来源 1949—1979年,佳木斯市区公用事业、市政工程以及房屋新建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投资,市财政每年仅从地方税收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维修养护。1980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在“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指导下,城市建设的投资渠道逐渐由单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转为...
第六编 房地产
第六编 房地产 1888年(清光绪十四年)佳木斯出放街基建镇,人口随之增加,工商业渐兴,房屋建筑逐步增多。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将佳木斯视为三江平原中心要塞,扩展城区范围,建设一批敌伪军政房屋和日本人住宅。广大群众有的住在简陋的茅草房或棚厦,有的露宿街头。1945年抗战胜利后,人民政权将日伪敌产...
第一节 建设速度
第一章 城市房产第一节 建设速度 1945年解放前,市区计有房屋 140.9万平方米,大部分在铁路以内的旧市区。其中军政机关、商业、服务行业集聚的中心地带,临街建筑间有2~3层楼房数十栋。居民生活区不仅居住环境差,建筑密度高,而且房屋结构简陋,平房、简易房屋占绝大多数,而日军败退时又纵火烧毁房屋约...
第二节 产权归属
第二节 产权归属 1945年8月15日前,市内各类房屋,除地主、资本家以及部分市民投资建造的私产外,其余大部分是日伪统治者用掠夺人民的财富建造的“公产房”。1946年,市政府接管日伪“公产房”,将其中部分房屋拨给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无偿使用。其余部分由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租赁给无房户居住。1947...
第三节 用途类别
第三节 用途类别 解放前,在全市140.9万平方米房屋中,日伪军政机关用房18万平方米,占 12.8%;工商企业用房35.1万平方米,占24.9%;文教医疗单位用房6万平方米,占4.3%;其他部分为兵营、官邸和居民住宅。1946年,市政府修复部分战时被毁的房屋,并把其中一部分公共用房改为民用。到1...
第一节 投资体制
第二章 住宅建设第一节 投资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机关、企业、团体职工住房作为福利事业,由职工所在单位建筑和分配。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各级财政或企事业单位自筹,个人投资建房比重极小。1949—1979年,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房产部门)先后累计投资7 508万元,新建公产住宅面积 89.4万...
第二节 开发建设
第二节 开发建设 自1979年始,为使住宅建设与改造旧城区相结合,城区进行大规模房屋开发与小区建设。市政府成立房屋统一建设办公室,负责筹集建房资金、地址选择、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以及旧房的拆迁等事宜。到1984年末,市统建办公室与房产部门累计集资5 727.4 万元,建起住宅楼90栋,建筑面积共31...
第三节 设施条件
第三节 设施条件 50年代以前建设的住宅,一般都是一室多用,睡眠、会客、学习、娱乐等都在一个屋内,厨房与门厅、过道通用。典型的旧式平房,多是三间房一明两暗,住2~4户,中间过道公用,兼作厨房。特别是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二层小楼,每房仅有一室,几户公用一个通道,作走廊兼厨房,室内既无上下水设施,又无取...
第四节 居住水平
第四节 居住水平 1949年,市内住宅共65.9万平方米,非农业人口8.6万人,人均居住面积为3.26 平方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50年代每年平均新建住宅 3.4万平方米。平均每个城镇人口每年新增住宅面积 0.228平方米。但由于人口增长高于住宅增长速度,人均住房面积相对下降...
第五节 质量等级
第五节 质量等级 据1979年统计,市内共有住宅174万平方米。其中钢混结构占4.9%,混合结构占23.3%,砖木结构占50.6%,坯草结构及其他简易房屋占21.2%。80年代,多层建筑占新建住宅总面积的90%以上。1985年末,市内共有住宅345.3万平方米。其中钢混与混合结构房屋已达130.1...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房产管理第一节 管理机构 佳木斯建镇以来各时期的房屋建设,均由政府的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国时期,境内房屋由桦川县公署不动产登记所登记注册。沦陷时期,伪市公署内设有地政科,管理土地及不动产。1946年市政府成立后,设立公产管理局。1948年后先后改为房产公司和房产科,负责市区公产房屋...
第二节 产权产籍
第二节 产权产籍 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房屋产权产籍曾进行注册登记,但仅限于掌握房产主姓名(或单位)、房产位置、建筑面积、房屋间数等基本情况。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处成立后,重新清理产权,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产籍档案资料,重点围绕私房改造处理产权分割,换发房屋执照。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冻结房产交易,停止...
第三节 市场交易
第三节 市场交易 70年代以前,房产交易活动多为私人之间的自行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买卖价格无统一标准,私房卖给公家,往往高于市价。公家动迁私房,拆迁费一般亦比市价高出30%左右。个别私房主乘机设置障碍,抬价勒卡,从中渔利。1981年房产交易管理所成立后,市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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